聚焦香港:全球华人关注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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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
全球华人关注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之一)

自由亚洲电台2003年1月3日报导,香港基本法23条的来龙去脉,始于1984年中英关于基本法的谈判,关于“颠覆罪”的条文,双方无法谈得拢,至于“分裂国家”和“叛国”罪倒容易好多,民主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而公民不能反对政府的“颠覆”罪,除了极权国家,此款条文断难入法。当时,双方同意搁置该项,否则基本法将陷于难产。又到1989年初,中方已同意抽出“颠覆罪”一款,不巧其后发生了春夏之交的大事件,香港被视为“颠覆基地”,于是,在1990年基本法最后修改定案时,23条便不可变更了;只不过,如何将之具体条例化,则交未来的特区政府自行立法。

去年,香港律政司梁爱诗被召往北京,在钱其琛的督促下,港府终于开始动作了。9月公布立法咨询文件,旋即引起香港人及全球华人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关注。

基本法23条订明危害国家安全之“七宗罪”,即:颠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组织干预本地政治事务、与外国组织有联系这七项罪名。如具体立法完成,首先被扼杀的是香港人的人权与自由。按2002年9月港府草拟的立法咨询文件,凡事涉中央和地方,传媒未经过授权的,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仅此一条就是对香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扼杀。反颠覆法一旦确立为法律,香港言论自由恐惧之困窘,为漫长的殖民时期所未见。“煽动叛国”和“泄露国家机密”条款,赋予政府一种可怕的权力,就是可以任意将令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不悦的言行加以检控入罪。

而且,香港民间组织与中国内地或国际社会的组织有联系,只要政府认为该组织有“反动”和“颠覆中央”的意味,无需法律判决,保安局长就有权取缔。如此,香港民间组织的存亡,生杀大权从此掌握在政府手里;民间组织对政府的监督、批评,从此要看权力者的脸色行事。更有甚者,按已公布的立法咨询文件,凡香港公民,无论在任何地方(旅居外国),只要违反有关23条的法律,香港政府都有权追溯逮捕(指该公民重新入境香港时加以逮捕)。而旅居外国的香港人及其团体,与外国组织(包括被中央定义为“反动”的组织)有联系的,不在少数。如此恐怖的恶法,人权何存?实难怪,五年来已饱受民生困扰的香港人要发出自己的怒吼了,连一向不太发表政治意见的香港天主教陈日君主教也表达了教会鲜明的反对立场。

特别要指出,对香港现状失去信心而且对政府批评至烈者,中产阶级为其主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中产阶级素来为社会中坚力量。在香港,中产阶级占人口四分之一,却占去纳税人的一半。因香港较其他奉行资本主义的国家地区而言,税率较低,收入低下的阶层,纳税甚少。政府的财税来源取自中产阶级、富人和其他课税,而中产阶级的实际缴税款,占了香港课税额的40%。中产阶级为教育程度高的各界专业人士组成,这些栋梁之材向为社会稳定的因素。当他们都走上街头,发出不平的呼号时,这个社会肯定出了大问题。

如前所述,中产阶级对社会贡献之大,远胜于为数有限的富豪,而以特区政府“商人治港”的架构,其中出将入相者,以及能不时朝觐北京,“直达天听”者,多系富人。若论基本法23条,他们其实也不感兴趣,毕竟他们喜欢的是一国两制而非“一制”,但富人之尊口,是缝上了拉链的。要指望唯利者为民请命,那是做梦。倒是听到三几位“红顶子”的爱国商人出来为“恶法”保驾护航。此系他们趋利避害之必然。

或有人说:其实香港政府现今诸位大员,并非凶神恶煞之人,23条完成立法之后,他们并不会剑及履及,赶尽杀绝,应能因时制宜,慎用“恶法”。这听起来不无几分道理,特首董建华、律政司梁爱诗、保安局长叶刘淑仪,确实比中国内地拘捕“不锈钢老鼠”刘荻、粗暴践踏廖亦武等人的基本人权的那些机构来得心慈手软。然而寄望“人治”,这恰是臣民社会的观念,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公民社会,怎能把自己的福祸吉凶托付给“清官好皇帝”?

所以,美国香港人联合会和柏克莱加大“中国论坛”等10个民间团体,最近在旧金山召开了“关注香港基本法23条”研讨会。本台特约记者夏蔚出席了这次会议,并采访了美国香港人联合会的副主席张志强先生、旧金山州立大学黎信成教授、法学家于浩成及《争鸣》杂志社长温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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