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说,最近几天,欧洲议会、美国国务院、英国驻香港总领馆、加拿大外交部及国际人权协会澳大利亚分部都通过决议或发表声明,表达他们对23条的关注和反对。
目的在于压制不同声音的23条是与自由及人权相抵触的。它也含有法律程序上的漏洞,不亚于是中国XX党独裁政权的又一次扩张。
香港现有法律 --- 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紧急控制条例和社团法 --- 已经足以对付23条所禁止的七宗罪,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法律界和行政界多数人士说没有必要另立一个反颠覆法。
但香港政府坚持通过这个法律,尽管立法建议中对罪名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
根据23条,警察的权力将被扩大,警官可以进入私宅搜索并没收物品而无需搜查令。这和中国的肆意搜索没有什幺两样。
再者,当外国人在香港之外从事这样的活动时,他们将被视为违反上述七宗罪。23条的这种域外效力侵犯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集会自由以及新闻自由和宗教自由。
这些条款违反了基本法第39条。39条规定,对香港居民享受的权利及自由的限制不得违背适用于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劳工公约》。
它们也违背香港权利法中所维护的捍卫人权及自由的法律精神。香港人民和国际社会怎幺能容忍一部破坏基本法对人权及自由的保护并藐视现有法律的法律呢?
经过深入的分析,我们发现香港人民从没有支持过与中国“反革命”罪相类似的23条。
产生23条的历史背景是,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中国政府害怕了,因而急于通过23条以强化对香港的控制。香港政府目前坚持就23条立法不过是它以香港人民的权利及自由为代价,向XX党政治压力低头的又一例子。
9月下旬,香港政府公布了它的23条“咨询文件”。文件中“外国政治机构”一章扩大了香港政府的权力,使其能够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取缔一些社团组织。它通过在立法中加入“与被大陆中央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的组织有从属关系的”香港组织或团体来达到这一目的。
通过立法,XX党违背了它在基本法第5条中规定的保持“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承诺。而且它把其倒行逆施的独裁统治延伸到香港,因而侵犯了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权及自由。它也试图把它镇压法轮功和其它和平组织的意愿强加于香港。
香港政府不应以香港人民权利及自由为代价向现实政治低头。它应该坚定地坚持民主和法治,并在“一国两制”问题上勇敢地面对中国政府。
香港政府一定不要屈服于中国领导人的政治野心并牺牲法轮功学员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否则就是彻底毁灭香港的自由民主形像及国际社会对香港实行法治的决心的信任。
我希望香港政府会理智地拒绝独裁政权的扩张并听取反对23条的人们的声音。
注:本文作者是纽约人寿保险台湾公司助理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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