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中国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 加拿大对仇恨宣传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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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案做出判决,多伦多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先生胜诉。法庭判决:对潘新春诽谤的指控成立,当日缺席出庭的潘新春须为诽谤言论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

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2003年5月1日在《多伦多星报》上发表了一封为中国当局掩盖萨斯行为作辩护的信,信中用恶毒语言攻击契布卡及其他法轮功学员,并因此在同年8月被以诽谤罪告上法庭。

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对这桩普通民事诉讼的判决看似平淡,所蕴含的意义却非同寻常。原告是普通的加拿大公民,被告是领事级中国外交官。这场中国千百年传统意义上的“民告官”诉案,对簿公堂时作为被告的“官”却不敢上庭,最终败诉的也恰恰是这个“官”,这本身就耐人寻味。法轮功作为一个和平、善良的民间修炼群体,4年多来一直在中国大陆面临大范围的迫害,而在西方国家却受到上至政府官员、下至黎民百姓的同情和欢迎,这种鲜明对比,通过此桩“民告官”案引起了更多人的注意。

* 向在豁免权保护伞下煽动仇恨的“外交人员”敲响警钟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在加拿大的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诽谤,尤其违反了加拿大于1976年5月19日加入的“国际民事和政治权益契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透过拒绝接受法律文件、拒绝出庭等藐视加拿大司法等傲慢无理的举动,我们看到“潘领事”内心真实的恐惧。这种恐惧是源于诽谤他人后的负罪感?源于被揭穿谎言、被诉诸法律后的惶恐?还是源于对今后仕途升迁、功名利禄的牵挂?不管怎样,诽谤案的判决结果确实为那些躲在外交豁免权保护伞下,干着煽动仇恨、为迫害推波助澜的“外交人员”敲响了警钟。

在中国,对法轮功的公开诋毁成了独裁者的宣传手段。电台、电视台、报纸,甚至小学生的课本中,都将真善忍作为诽谤的对象。与此同时,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最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法轮功修炼者会因一次上访、在公开场合讲一句“法轮大法好”,甚至在给家人的电子邮件中提及法轮功使自己身陷囹圄,甚至波及家人;受迫害者遭到非法监禁时还被暗中剥夺申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而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枉法判决的“依据”却只是江氏利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橡皮图章下令制定的、完全凌驾于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之上的所谓“法律”。正如99年迫害之初,《华盛顿邮报》的一篇文章谈到的:“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发现他们没有他们需要的,用以强力镇压一个和平打坐社团的法律时,这个政党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现在这些法律将被溯及既往地应用在审判中,当然是被应用在可能导致该团体领导者们死刑的,装模作样的审判中。”

在加拿大,对于潘新春诽谤案,加拿大政府明确表态不干预,这也充分体现了加拿大的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不仅如此,对迫害参与者绳之以法的行动也在加拿大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据 “渥太华公民报”(Ottawa Citizen)和温哥华“太阳报”(Vancouver Sun)2004年1月21的报道,“15名中国高层官员在皇家警察的监视名单上,他们被指控酷刑折磨和镇压法轮功精神运动的成员。如果其中任何一名官员入境加拿大,加拿大皇家骑警将调查这些官员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入境申请人犯有反人类的罪行,该申请人将被拒绝进入加拿大。指控名单上包括72岁的前国家主席、现任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北京市市长刘淇。”

* 掩藏在仇恨文字背后的黑手

有些人不解,潘领事何以如此有恃无恐的在西方社会媒体公开诋毁一个和平的精神团体,甚至指名道姓的攻击法轮功学员个人?难道潘不懂或真的敢于藐视加拿大的法律吗?其实不然。潘之所以敢于这样,是因为江泽民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四年多来,一直盗用政府名义,强迫包括潘新春在内的所有中国驻外官员,把诬陷、诋毁、迫害法轮功,煽动仇恨,这些不属于《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外交人员职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当成所谓的特殊“工作”。这一点可以从遍布世界的数十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网站连接中;从出现在使领馆大楼内,见不得光的诬陷画展中;从使领馆定期向所在地政界、媒体、社区图书馆派发的诋毁法轮功的资料中;从使领馆出面协调的欺世盗名的“宗教代表团”、“文化代表团”等的“交流”活动中,看到或听到。

江泽民为了一己之私,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无视界定外交使节职责的《维也纳公约》,强迫中国驻外官员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造谣诽谤与仇恨宣传,这是胁迫和诱使中国驻外官员犯罪,将后者作为江氏小集团的枪手和炮灰。

但是,针对这种自欺欺人的仇恨宣传和迫害而来的是文明社会中坚定而一致的抵制。在加拿大,这种对仇恨宣传的抵制不但来自于法轮功学员,同样来自加拿大主流社会和政府官员。多伦多地区一位接到中方仇恨宣传资料的国会议员克林说,这种资料说服不了我,我曾经请外交部长谴责中国对人权的迫害。中国搞这一套不过是为他们侵害法轮功人权制造藉口罢了。面对仇恨宣传品,国会议员罗伯-安德斯说,“应该要求这些在加拿大干扰人们信仰自由的中国外交官离开,回家去,而且再也不要回来。不要再把更多的此类宣传品带到加拿大,来这里反对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他们一直在试图压制宗教自由。不要来这里骚扰!在中国做这些事已经够恶劣的了!不要把这带到加拿大来!”

* 谁是下一个被告?

事实上,如果人们了解了谁是潘领事使用的诽谤字眼的始作俑者,恐怕就不会惊讶于潘领事为何如此有恃无恐了。

在中国大陆,当在1999年“7.20” 后中国老百姓对文革式的整人手法、连篇累牍的诽谤性宣传渐渐厌倦后,10月底,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书面采访时,亲口给法轮功捏造罪名,以此迫使镇压升温。随后国内官方喉舌《人民日报》等媒体立即响应江的诽谤,并论证江泽民的讲话如何“言之有据”。在江接受采访,给法轮功诽谤定性的5天后,即99 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决定,自此,江氏完成了对法轮功实行群体灭绝的法律铺垫。

4年多过去,江泽民利用 “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利用非法“610办公室”对无辜修炼群众的大规模打压仍在持续。在遍及全国的劳教所、洗脑班,江耗资国家财力的1/4,迫害数以千万计的中国的法轮功修炼者。其实,潘新春之流既是施害者,同时又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而真正的迫害元凶是江泽民。但是,同时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法制健全的社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迫害的人都罪责难逃。

(明慧记者冬娜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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