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尊敬的师父好!各位同修们好!
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自己所存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长期以来我很执着于其他人的意见、观点。我还记得在修炼之前,单单听到他人表述自己在某件事情上的立场,或看到一个简单的评论,或只是读一下报纸上的观点就能使我感觉不稳。
过去我想尽最大可能使其他人认同我的想法和信仰。对于其他人的评断和理解我通常会很不赞同,我和其他人之间的不协调也会使我感到害怕。对此我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试图强制自己赞同其他人的观点,但这样会导致我偏离真实的自己,颠覆自我,也是一种不尊重自己的表现。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说服他人:她是不对的,并且她应该和我一样看问题。这种方法通常会导致冲突,也会造成伤害。渐渐的,我学会了包容他人的信仰和想法,因为我知道每个人都是一个不同的生命。我越来越能在和我持有不同意见的人面前保持冷静,我甚至对他人多样性的视角变的饶有兴趣。
但当我开始修炼时这一执着又回来了。虽然能够倾听常人不同的意见和想法,但同修的想法使我再次感到不稳。在修炼之前我的解决方案比较简单 —— 你有你的观点,我有我的观点,我们可以和平共处。但如果是同修的话就会有一个新问题 —— 他们是有法的。这一情况很容易使我再次感到畏惧。
这使我更难认同:你的理解与我的理解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因为他修炼得好一些,他是对的那将会怎样呢?如果仅有一方是对的,而我不赞同的话是否会下到地狱?这一新的看法使我很痛苦,内心焦虑不堪。我还是不能说服自己去接纳别人的理解,不去回到解决问题的老路 —— 强迫其他人同意自己的观点。
这一困扰通常是周期性的来来回回——有时我能较好的处理接纳信仰的不同,但有时会感到某些人的想法会植入我的脑中并折磨我很长时间,特别是当我们在某个问题上的理解截然不同时。因为我赞同自由和多样性,所以说服他人赞同自己的观点显得有些不合情理。而另一方面,如果长期和自己的价值观保持对立那是非常痛苦的。
斯特拉斯堡(Strasburg)之旅使我对自己的这个执着有了新的认识。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修来到这个城市向欧洲议会议员讲述真相。我们当时住在一个旅社。这么多不同的文化汇集在一起很容易造成不同冲突。
我们在商讨如何向欧议会议员讲述真相时,一位英国男同修告诉我,当约见别人时,你要为占用她的时间而道歉。我尝试采用他的建议,但这种建立关系的形式有些过于谦卑,并不是我的风格。他们安排我和一位华人女同修合作。当我们一起讲真相时,她表示我的声音太响亮了,我说话时应该小声儿一点,这让我想到了“谦卑”的做事方式。我内心觉得我们是在做最重要的事情,我们应该表现的直白自然一些。并且我在那种状态下才能有最佳表现。
到了晚上我们大家聚在一起学法并交流了我们的想法。听闻那样多和我立场不同的理解和观点使我感到很疲惫。但最好的还在后头。有一时刻,一位华人同修站起来交流了他在议会大厦前的炼功场地是如何做的。我记不太清他是谁了,但我记得当时他提到,他如果做了某事有人会不高兴,他如果不那样做的话另外一人又会不高兴。他不知如果使所有人都满意,现在又发现两方都变的不满意了。我当时感觉这非常好笑。这让我认识到,我们无法取悦所有人,我们要相信自己的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结果。
交流会的最后,一位来自希腊的高个同修起来发言。他说的正是我所看到的那个问题。他提到我们做事时有些过于胆怯了。我们正在做的是宇宙中最重要的事情,但我们表现出来的却是胆怯和无谓的谨慎。在他看来,我们不够坦率,而且做事时缺少自信。他的观点和大家之前的看法有些对立,但他的交流以及站起来交流的勇气使我印象深刻。这让我看到,我们可以持有并保留自己的观点,并且我们有能力在保留自己观点的同时接纳周围存在的其它不同观点。到第二天,我在讲真相时显得更坦率、自信也更像真正的自己了,真相讲的也更加顺利了。
在修炼之初,我在潜意识里认为,随着我们的修炼,学员间不同的见解会慢慢消失。我们最终会拥有同样的世界观及理解问题的方式。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更认为每个人会悟到自己的真理,自己对法的理解。这使我内心更加平静,也更能尊重每个人的观点。
记得2016年师父在纽约针对欧洲学员的会议上曾讲过一段话,在我理解来看,师父说的大致是我们作为大法弟子和曾经的王,我们应该‘包容’其它的见解,我们应该能够倾听其它多数情况下和我们对立的观点。”在师父的一篇文章中,文章具体题目和日期我有些记不太清了,也提到,我理解的大概意思是,我们修炼不能表面认同他人的见解或理念,你的见解应该是来自你自己的。
感谢那些活动。通过学习有关讲法,我能轻松的对待和我认识不同的其它见解了。同时,我也能越来越平和地倾听他人不同的观点了。虽然在那种情况下我还是不能时刻保持冷静,但我会朝那方面去努力。当我成功的那一刻我会感到满足、平静、高兴。交流稿的最后我想引用《转法轮》第九讲的一段话“你要自己去修,自己去悟”。这段话对我来说是一个鼓励,使我更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理解。
谢谢师父,谢谢各位同修!
(2017年欧洲法会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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