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长春事件,独裁者自是暴跳如雷。不过也有苦说不出。大张旗鼓的批判吧,一则显得自己无能,二则恐怕全国人民学了样;不说吧,岂不是认输?大概是一直拿不定主意该怎样公开处理此事,事件发生一个多月后,4月17日,新华网才有了一篇报道,含含糊糊的说什么“吉林警方日前破获破坏有线电视网络、非法宣扬案件”。奇怪的是,早在两个多星期前,即4月1日,中新网就已经报道了这一事件。新华网的新闻成了旧闻。
新华网的文章首先谈到了事件的发生,不过从这儿你别想得到任何关于事件本身的消息。全部内容是长春市城区和松原市前郭县电视用户的电视信号中断,屏幕上出现有关法轮功的图像。我们现在都知道,当时播放的两部录像之一是“自焚真相”。这部片子是将央视第一版“自焚片”用慢镜头放一遍,再提醒观众注意里面的一些细节,比如说刘春玲是怎样被猛击后脑而死。怎么同样的片子用慢镜头放一遍就变成非法宣扬了呢?难道说央视第一版“自焚片”本身就是非法的?
中新网4月1日那篇语无伦次的文章在写了一通让人看得一头雾水的胡话后,说这些法轮功学员“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干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我倒要向中新网请教,以下行为算不算“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干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把刑事犯释放以便腾空监狱关押无辜的法轮功学员;杀人放火都不管,就抓法轮功;车站码头设关卡逼旅客骂人,不骂就抓;强迫全国人民包括中小学生搞百万人签名反法轮功,不签不让过关;警察地痞流氓接管天安门广场,任意盘问搜查游客;各地大搜捕,搞得鸡飞狗跳的,比当年鬼子进村闹得还邪呼。
中新网的文章接着又说这些法轮功学员“猖狂进行法轮功宣传煽动活动”。能不能具体说说他们都干了些什么呢?想必没有一家江泽民喉舌有胆量说出这是播放天安门广场自焚真相片!
中新网的文章最后说法轮功学员“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云云。谁给了中新网资格判定谁触犯了刑法,谁该受法律制裁?这种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行为倒是一定会受到审判的。
但好象自己的信心还不够,需要搬出“群众”来帮忙,新华网煞有介事的报道说,“有关部门和警方不断接到大量群众举报”“当地群众还纷纷向新闻媒体控诉”。海外喉舌也有指责法轮功这样做侵犯了电视台、广告商和电视观众的合法权益。姑且不论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或者其他任何民间团体时有没有法律可言,中国媒体的读者观众有没有权益倒是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1999年7月迫害开始,每天24小时,中国大陆所有的电视台不停的播放诋毁法轮功的节目。有的地区有的时候所有的频道都在播放同样的诽谤节目,观众连切换看其它节目的选择权都没有,这难道不是侵犯了电视观众的权利?有线电视网可是要付费的。江泽民政府有什么权利强迫观众花钱去看它的宣传?难道由央视播放“自焚片”是“尊重”了观众的权利而由法轮功播放同样片子的慢镜头就是“侵犯”了观众的权利?卫星受控制,小耳朵被强行拆除,剩下的几个政府频道选和不选差不了多少。民众从来就没真正有过的自由选择节目观看的权利,如何能被法轮功侵犯得了?
中国人曾经不仅必须学习中央的红头文件,也必须学习各种各样刊登在人民日报、红旗杂志上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报纸嘛,爱看不看的,非得逼着人学习表态。长期如此,人们已经习惯于被逼着学习报纸和表态,根本忘记了我们其实是有权选择不学习什么“三讲三代表”的。同样,人们已经习惯到了从不抱怨自己作为读者观众的权益被侵犯了。而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各种基本权益被官方侵犯得太久太过而变得麻木不仁了。为此,该受谴责的不正是独裁者自己吗?有人说中国比原来好多了,到底在进步。不错,是有进步,世界前进一百步中国只用三寸金莲按照独裁者和贪官污吏的需要挪三步,其中的八九成好处还都让当官的占尽了。难道伟大的中华民族只配享受这样的“进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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