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4年12月2日,荷兰法轮大法学会针对中国前国家主席江XX、「610办公室」的头子李岚清和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提出法律控告,指控他们在镇压法轮功的运动中犯下群体灭绝和酷刑罪。著名的荷兰人权律师莱伯斯-泽福德(Liesbeth Zegveld)女士代表法轮功学员向鹿特丹国家法院提交了诉状。2004年12月7日,一位记者采访了泽福德女士。
记者:妳能说说一些关于妳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吗?
泽福德:我是在博荷罗(BOHLER)律师事务所工作。我的律师事务所善长于刑法、移民法、国际法和有关人权侵害方面的案子。
记者:妳是在荷兰处理诉江案的律师,在本案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泽福德:荷兰法轮大法学会是原告,他代表所有法轮功的被害人,被告是前中国国家主席江XX,「610办公室」的头子李岚清,以及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
记者:妳为什么选择他们作为被告?
泽福德:对荷兰来说,在这里发动这个案子并不容易。荷兰没有能力来调查所有参与这场迫害的人。所以在众多的迫害者中,我们只选择了几个在策划与执行这场迫害中,扮演着主要角色的共犯。江XX是这场迫害的发动者和指挥者,而“610办公室”是迫害政策的执行机构。
记者: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泽福德:这个案子是依据荷兰已经签署的反群体灭绝国际公约和反酷刑公约。
记者:本案是荷兰司法史上第一个以群体灭绝罪起诉的案例吗?
泽福德:是的。昨天,又有第二个以群体灭绝罪起诉的案子被提出。被告是上个月被逮捕的FRANS VAN ANRAAT,罪名是参与1988年针对伊拉克哈拉巴(HALABJA)库德人的群体灭绝。当然,在荷兰司法史上,有一些以反人类罪和酷刑罪等起诉的案例。
记者:这场持续5年的迫害还在中国发生着,江XX和他的追随者都在中国,妳们可以在荷兰起诉他们吗?
泽福德:江氏集团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并不局限在中国,这场迫害通过遍布在世界各地的大使馆的活动,延伸到世界上其它国家,它们利用侮蔑法轮功的宣传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采用各种方式迫害海外法轮功学员。另外,我们有荷兰籍受害者。虽然他们是在中国的领土上受到迫害,但是他们仍是荷兰公民。
122201-2-2
记者:这件法律讼案将如何发展?
泽福德:我认为在荷兰,将会有一位法官审理此案。这件案子只有在被告被逮捕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在这段期间内,本案将不会有任何进展。如果被告一踏入荷兰,就可以发出逮捕令逮捕他们。检察官可以基于被告不在境内而予以不起诉。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本案的判决将显得无意义。对我们而言,最好的结果就是检察官搁置此案,直到被告前来荷兰。如果检察官拒绝承接此案,我们将等到被告进入荷兰。然后我们会再一次递送更新后的控告案,并要求一位法官承接此案。
记者:目前,有44件控告前中国领导人的诉讼案在27个国家调查中或审理终结。目前在荷兰进行的诉讼案是否可以带来实益,或仅具象征性意义?
泽福德:我们很希望此案具有实益,当然,这不容易。但我们仍希望采用诉讼案方式,阻止(那些参与迫害的人)来到荷兰。如果许多国家都这样做,就能警惕他们不要离开中国,否则将被逮捕。这是此案所要传达的一个重要讯息。
记者:如果是其他的共犯而不是这三位被告进入荷兰,他们也会陷入麻烦吗?
泽福德:事实上我们向法庭递交的刑事诉讼案,可以用以针对所有共犯。只要有一位共犯踏进荷兰,我们就会对他进行诉讼。如果检察官承接此案,若是检察官知道这个人要对中国所发生的迫害负起主要责任,他就可以在不知会我们的情况下,签发逮捕令,逮捕这位共犯。也就是说,检察官可以在任何时候采取行动。当然,我们将会协助检察官,例如通知检察官共犯已经抵达荷兰。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任何涉及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共犯,一旦抵达荷兰,就很有可能被逮捕。
记者:由于迫害主要发生在中国,一些荷兰人也许会认为与他们无关。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泽福德:我们有荷兰籍的受害者,因此我们不能说与荷兰无关。另一方面,群体灭绝是所有罪行中最邪恶的,所有的国家都应该协助停止群体灭绝。没有人可以说这与他们无关。
* * *
Here is the article in English language:
http://en.clearharmony.net/articles/a23844-article.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