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罗伯爵:外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防止群体灭绝上的作用

在斯德哥尔摩“新时期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2004年1月27日

我们已经听到许多关于诉江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前面的发言者,以他们的法律知识丰富了我们在处理群体灭绝罪这一领域的经验。和这些发言者不同,我一直从事有关政治领域的工作,这和法律界是一个截然不同的世界。在实践中,群体灭绝罪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

首先,需要发现制造群体灭绝罪犯罪的预谋是什么;第二,当你发现了有关情况后,决定用适当的手段在内部阻止这种犯罪。第三,如果劝阻失败,涉及到干预以及用什么手段干预的问题。第一种干预手段可能是政府间抗议,其次是讨论制裁,第三是武力干预。最后一个问题是,如果群体灭绝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将如何修补这种伤害的局面。这是四个分开步骤,每一步骤都是这个领域的政治挑战。

我本人曾经经历过这些困境。例如,我们记忆中最严重的一次群体灭绝发生在1947年8月14日印度及巴基斯坦决定分治的时候。在分治3个星期以后,我和印度前总督蒙巴顿(Mountbatten)将军在一起,当时他仍然是行政长官。一位我也非常熟悉的人名叫奈汝(Nehru)过来找蒙巴顿将军,请求他能对印度主政,虽然当时蒙巴顿将军已经不是执行总督,但仍担任印度内阁顾问,就像伦敦政府与女王的关系一样。奈汝说:“我已经无法控制局面,请您还象一位从前掌管印度那样制止这场屠杀。”那时,每天晚上都有大规模的屠杀在发生。没有人知道确切的数目,估计死亡人数在一百万左右。这是一段可怕的日子。每天晚上都有锡克教徒杀害试图从印度逃离的回教徒,回教徒为了报复,则杀害试图从巴基斯坦逃到印度的男人、女人及小孩。当我呆在德里的时候,那里简直就象一个屠杀场,德里的一些街道血流成河,似乎处于一个永久的危机状态。

另一段经历发生在1965至66年间,当我在西非的时候。我是在较大规模屠杀爆发的前一天抵达卡诺(Kano)。也许那个规模还达不到现代大屠杀的规模,但是那一天有几千人自街道的拐角处被割断喉咙。我太太当时正在卡诺市区中心的那条街上写生。她当时专心于她的绘画,并未注意到这些挥舞着武器的人群,直到他们进入到她画画的视线范围。因为我是在前一天来到这里,因此我被当地的部落首领认为是和那些发动屠杀的人是一伙的。莫斯科广播电台几乎有一周的时间在说我是大屠杀背后的嫌犯。当时我根本没空答理他们。

一个月之后,发动那次大屠杀的凶手以及他们在联邦议会中的代表在一次军事政变中遇害,并且由此成立了军事政权。他们因为不知如何处理而侮辱北方骄傲的伊弥尔人(Inmeers),所以六个月后轮到他们被害。我在当天早上五点被告知发生第二次军事政变。我问谁将是新政府的头,别人告诉我一个名字。那天早上,我的记忆不太好,但我心中却隐约响了一声。接着我想起这个成为政府新领袖的年轻陆军上校。我们曾举办大型餐会请客,他曾经多次与我们共餐,而且我太太认为他是当地人中,唯一的一个能写一封表达得体的感谢信的人。然后我说:“我认识这个人,我会在早上9点钟到办公室,请帮我接通这个人的电话。”那个时候战斗仍在继续进行。

我和他交谈了很久,我祝贺他成为新政府的领导。可是他却说:“我不需要祝贺,因为我并不想接这个职务。我只是一个战士,我也不知道如何运作一个政府。”我问他:“是否新政府的政策就是为了分离尼日利亚?”作为非洲一个大国,尼日利亚可以帮助其它有麻烦的国家取得稳定。其是协助结束撒拉里昂战乱的主要军事力量。

一百多年来英国一直致力于维持尼日利亚的统一和稳定,如果仅是因为伊弥尔人被侮辱而分裂,是一件令人十分悲伤的事。我们见面谈到这个问题。他说:“我没办法,我有我的使命。”我对他说:“这样吧,只要您答应不在门前射杀我,明天早上我到您的军事总部,我们可以好好谈谈。”

谈了3个小时后,我说:“我可以给您所需要的帮助,使您能在英国及美国政府的帮助下,说服伊弥尔人重新考虑分裂这个伟大国家的弊端。”我之所以提到美国政府是因为美国大使是我的朋友,而且早些时候我们谈到这个问题。所以我们继续谈,而且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我忙了一天草拟这项声明,而且这项声明第二天早上适当地传到我与我的美国同僚的手上。这些措施都得以奏效,因此尼日利亚这个国家至今仍然完整存在。

这并不是一个群体灭绝罪的例子,但是内战后持续杀戮的一个例子。这件事说明如果我们拥有智慧和一定的资源,并且采取一定的行动,有时会起到一定的效果。尼日利亚最后一段血腥事件是巴富然(Biafran)战争。我的朋友,那个军事政府的首领对我说:“只要你在这儿,我们就不会攻打巴富然。”但是我不可能永远待在尼日利亚,当我一离开尼日利亚,巴富然战争就爆发了。

以上这些仅是相关领域的几个案例。回到我们刚才说的四个阶段,要发现正在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事情确实比较困难。就拿1999年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为例。我们现在知道其实这场迫害酝酿已久,可能已有好几年时间。但是江泽民在政治局的其它高级官员都反对发动这么一场残酷的迫害。只要有点常识的人,都明白哪怕是象共产党这样的独裁政权,也不愿意把十分之一到九分之一的人民推到对立面去。加上这些人的亲戚、朋友和熟人,都知道他们是守法的良民。在法轮功传播早期这些炼功人甚至受到当局的嘉奖。这些官员会发现发动这样一场迫害并不符合中共的长期利益。在我看来,预先知道北京方面私下的这些讨论几乎不可能。因此第一个阶段去探查将要发生的确实非常困难。

去年在日内瓦人权会议上,中方部长级代表无耻地申明到:“我们并不在意各个人权组织对我们的抗议。我们知道这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面对国际社会或其它方面的抗议,中方不以为然,因为他们知道西方国家在指定对中国的政策或相关议案的表决时,商业利益的考虑往往占据主流。

这就是为什么我刚才要提到有关法轮功方面更宽泛的议题。这里我要把重点放在公共传媒发挥的作用上,包括在公开宣言、政府部门宣言及像去年我们部长们在国会所发表的评论。我们部长们在双边会谈中,已长时间遭私下抗议未做回应。令人欣喜的是,我在新部长去年访华前见了他,在他回来之前,我促请他在议会作了公开声明,这样他就把所谓的“面子”问题摆到台面上了。我们都记得,奥林匹克运动会即将在中国举行,而这个极权政府也无力承负太多国际舆论压力。他们希望所有人都聚集于此,为北京奥运欢呼,他们还需要从西方国家那儿得到庞大的赞助资金。

最后我想说的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可以组成某种协作关系,以阻止群体灭绝罪。这也可能在实践中会发挥一种有效的作用。早些时候,一位著名的以色列学者建议成立一个政府间志愿工作小组承担防范群体灭绝罪的任务,这个小组可以展示相关佐证、风险、评估等,让国际社会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来防范群体灭绝罪。当然这里还是有一定困难。他建议的工作组由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以及政府组成。如果我们同政府一道工作,那么最后必然是一个妥协后的结果。根据经验政府往往存在各种对立性的利益牵动。特别是目前各个政府都把商业利益放在首位。以跟政府签订协议方式运作,很可能可以做的就不多。

在英国有一个修订模式,即建立一个叫做Egis委托机构的非政府组织。这个组织有两个合作伙伴,一个是防止群体灭绝罪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另一个是政府间的防止群体灭绝罪的网络。这两个组织同时运转并保持密切联系以维持一个防止群体灭绝罪的有效体系。我将这个建议留给大家。我相信这个提议也在此地同时举行的官方会议上提出。我想他们会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他们有太多要讨论的,所以可能在稍后才能初步处理一些国际性事务。

我现在回到最后一个问题上,有两种方式我们现在能够更有效率的推进:一个是起诉江泽民和其同伙,一个是提请公众关注法轮功受的迫害。因为法律行动本身可增加媒体的注意力。因此两者会相互影响。

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一定会取得成功。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