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人们甚至没有一条法律可以用来描述纳粹的罪恶。于是,一种新的罪行被写入法律中来起诉纳粹, 那就是“残害人群罪”。
根据纳粹的暴行,群体灭绝罪被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鉴于二战的教训,新法律规定国家元首触犯残害人群罪将不享有豁免权。
在那以后,前菲律宾总统马科思,原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等,因为屠杀本国人民而分别被以“残害人群罪”起诉。
1999年7月,一场空前规模的残害人群罪在中国发生。与过去历次不同的是,这次残害人群是在空前规模的谎言和造谣掩盖下进行,而且是以摧毁人的精神和信仰为主要目的的。
这场残害人群的直接操纵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利用手中的职权,使用各种酷刑对上亿修炼法轮大法的民众实行精神上摧毁,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打垮,同时企图使用造谣、诬陷和威逼的手段来欺骗全中国以至全世界人民,迫使他们认同甚至参与这场巨大规模的群体灭绝运动。这场迫害不仅是对上亿法轮功学员精神和肉体的灭绝,也是对全世界良知和道德的灭绝。它触犯了残害人群罪5条定义中的至少4条。
由于江泽民动用国家机器造谣、诬陷,以及利用中国巨大消费市场的经济诱惑,使世界上许多人,特别是海外人士在江泽民四年的残酷迫害以后仍然没有意识到这场残害人群的规模和将对世界带来的危害。
为了使更多的人了解江泽民残害人群的本质和危害,避免更大灾难的发生,法轮功学员于2002年10月在江泽民访美期间,将其以“残害人群罪”告上法庭。
江泽民对起诉案表面上一直保持沈默,暗地里以中美关系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同时大肆抓捕大陆参与起诉的法轮功学员,试图切断法庭的证据来源。
2003年9月12日,法院裁决起诉书中没有充分说明镇压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 此案因江泽民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而撤诉。针对这一裁决,中国外交部于2003年9月14号在其网站上首次承认此案的存在,指称法轮功“诬告”“中国领导人”。
法轮功学员表示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上诉及争取递交起诉书修正案等,在更大范围对江泽民残害人群的真相进行更全面、更彻底的揭露。同时,法轮功学员已经或正准备在比利时、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起诉江泽民及其党羽。
法轮功学员认为此案的最终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让全世界人民都认清这场残害人群的规模及其后果,避免世界性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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