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分委员会第55届会议于2003年7月28日在瑞士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幕。该分委员会由来自各国的专家组成。
会议开幕的当天下午,法轮功学员在司法行政小组会议上就诉江案做了发言,引起有关国际司法专家及与会代表的关注,以下是发言全文。
第55届会议(2003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司法行政工作组
议程项目6:义务提供国内救助措施的执行情况
2003年7月28日
(译文)
主席女士,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感谢给我们提供了这一发言机会。
我们代表国际“多元信仰组织”发言,表达我们对一个国家有义务给她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救助措施的关注,尤其是在发生侵犯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下,任何一个被侵权的受害者都应该能够在他的国家提出起诉。然而事实是如何呢?
我们发现在一些国家,例如中国,当严重违法的事情发生以后,很多受害者不仅不能够求助于他们国家的法律,而且我们还意识到一些签署了人权条约的国家由于他们的保留条款使他们逃避了根据那些条约所设立的监督机构的监察。
这些受害者最后还有什么其他补救办法吗?
下面我们以当前不能在他们的国家里得到救助的中国受害者为例:
“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提出起诉
2002年10月在美国芝加哥,江泽民被一些逃脱了中国劳教所的幸存者提出刑事起诉,被起诉的还包括“610办公室”的官员。“610办公室”于1999年6月在江泽民的指使下成立,以贯彻执行他的在中国以及国外全面铲除和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国家政策。
此外,瑞士以及全球的法轮功协会与总部设在瑞士的“穷追未受惩罚者”组织建立了一个人权律师国际网络,旨在把江泽民及所有镇压的责任者送上法庭。
事实回顾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已有四年的时间了,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此次大规模的严重迫害根据国际法律已构成“群体灭绝罪”。法轮功(法轮大法)是一项中国传统的健身功法,该功法是建立在尊重“真、善、忍”的原则基础上的。
起初中国政府是支持该功法的,但是在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禁止了法轮功,并发动了全面铲除法轮功的运动。
一些中国问题专家把此次镇压的原因归咎于该功法深得人心及前国家主席独裁者的狂妄。1999年春天由中国政府在全国所做的调查表明,已有7千多万人在修炼此功法。
在2000年8月江泽民发布了以下命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以铲除法轮功修炼者。
侵犯国际法律
我们可以提出实证,证明由于执行了上述这些指令,中国严重侵犯了她所批准执行的下述公约。
1. 1948年12月9日制定的预防和惩治群体灭绝罪条约。
2. 1984年12月10日制定的反对酷刑及其它残酷的、非人道及有损人格的待遇或非人道的惩治行为条约。以及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有关民事及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国已签署了第一项公约,现在已批准执行第二项公约。
江泽民被指控:
1. 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群体灭绝罪
根据1948年12月9日制定的预防并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群体灭绝罪的定义是:旨在全部或部分的销毁一个民族、一个少数民族、一个种族或一个宗教信仰群体而采取的任何如下行为:
A:屠杀该群体的成员。
B:造成该群体成员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严重伤害。
C:对该群体的生活条件制造困难以导致该群体全部或部分的实质解体。
D:为制止该群体自然繁衍而强加的措施。
E:强行把该群体成员的孩子转到另一群体中。
江泽民发动并授权对法轮功修炼者系统的采用精神与身体方面的酷刑,前苏联式的精神迫害、强奸、拆散家庭、强制堕胎、强行离散父母与子女、没收家产与钱财、强制剥夺就业、开除学籍并剥夺其所有社会和公民权利。这一镇压直接影响到数以百万计法轮功修炼者的家庭、朋友、同事,并已导致数目不详的众多死亡。据来自中国的消息透露,已有数千人被迫害致死。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镇压已构成了以上公约所列出的群体灭绝罪。
2. 触犯了国际刑事法庭所列出的反人类罪的诸种犯罪行动,如谋杀、灭绝、关押或任何其它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酷刑、强奸、性暴力、镇压、绑架及其它非人道行为。
包括来自中国的目击者及每日消息都谈及到,在中国的拘留中心、劳教所、监狱、精神病院及其它610办公室操控的秘密据点中都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酷刑。据统计所实施的酷刑已达40多种,例如:“使用电棍、不让睡觉、把手拷起吊在半空、单独关押在只能蹲着的铁笼内或水牢、用开水烫、用烟头或烙铁灼伤身体”,这些酷刑已经导致了并在继续导致很多修炼者的死亡。
面对这些非人道的虐待,法轮功修炼者只能以绝食提出抗议。然而他们被强行灌食――有时还对他们强行灌屎尿、洗涤剂或浓盐水或辣椒水――导致了对这些受害者身体不可挽回的摧残。用粗长的管子灌食有时刺破肺部及胃部,从而导致修炼者的死亡。
延伸到国外的镇压
此次镇压还延伸到国外,涉及到所有的国家。
1. 利用其官员在国外的外交官地位及豁免权向全世界发动仇视法轮功的宣传。
2. 利用其外交及经济的压力,将对法轮功的迫害输出到其它国家,迫使一些国家政府也侵犯其公民权利及违反宪法(例如冰岛、德国、丹麦、乌克兰、立陶宛、泰国、缅甸……)。
3. 制定黑名单以骚扰和迫害:
大量的特务被派到世界各地以监督、迫害及诬蔑法轮功修炼者,不断搜集黑名单。例如在江泽民访问雷克雅未克与香港时,来自瑞士及各地的修炼者被拒绝入境,或受到迫害。
如果其他国家也在本国诉诸法律行动,我们就可期待那些受到人权侵害的受害者们能够真正得到保护。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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