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二审后非法加刑迫害谢毅强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近日获悉,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谢毅强二审开庭后,已在近日判决:对谢毅强非法加刑一年两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此前,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法院一审开庭后,非法对谢毅强判刑两年四个月。谢毅强不服判决上诉,遭贺兰县检察院抗诉,银川市中级法院支持了抗诉,并在七月二十七日非法开庭二审。

一、二审开庭情况:法官、检察官沆瀣一气,粗暴阻挠律师与当事人辩护

七月二十七日,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谢毅强非法二审,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何文波、审判员黄琼、曾琳巧,公诉人是银川市检察院的魏宏宇(照片附后)。谢毅强家人为他请了两个律师当庭做无罪辩护。

银川市检察院的魏宏宇首先宣读了贺兰县检察院的《抗诉书》及银川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书》,称:贺兰县法院对谢毅强判刑两年四个月是“量刑畸轻”,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谢毅强有“前科”、无“认罪悔罪表现”应判刑三到七年等等。

律师指出检方的“抗诉“理由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律师发言时,审判长何文波几次蛮横打断发言,粗暴地对律师说:你就针对公诉人的抗诉书内容辩护,不要说其它的!

在举证质证阶段,当事人谢毅强指出:贺兰公安国保人员非法搜查自己父亲的(母亲已去世)房子时,搜出自己母亲的遗物,把这也当成了 “犯罪证据”。

当事人和两位代理律师均指出:贺兰县公安国保人员存在非法获得证据、提供假证据、滥用证据等,甚至将“某某人听说的”也作为证据,是刻意构陷当事人。

辩论过程中,律师向当事人提问:何时开始修炼法轮功?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前后身心有何变化?为什么要讲真相和发真相资料等问题。法官何文波、审判员黄琼以:“问题与本案无关”、“重复问题不要再问”等无理言词打断、阻止、呵斥律师。律师大声抗议并提出:法官应依法给予当事人、律师辩护发言的权利。

面对律师的抗议,何文波、黄琼相继嚣张地大声吼道:你可以到纪检委去告!你去告!律师说:我会向有关部门控告你们的违法行为的,我还会在网上公布你们的违法行为。

律师强烈抗议何文波、黄琼的违法言行时,公诉人魏宏宇居然上蹿下跳阻挠、制止,说律师:“不服从法官指挥,辩护发言与本案无关”等等!双方激烈争执中,何文波以“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指挥两名法警将谢律师逐出法庭,谢律师见状愤而离场。何文波究竟是法官还是法盲,不言而喻。

张律师辩护时,从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没有组织、当事人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等方面表述了对法轮功的打压迫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非法的,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张律师的辩护再次遭到何文波、黄琼的无理阻挠、呵斥。张律师坚持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最后陈述时,谢毅强指出:公诉人没有权力制止律师的辩护,法官为什么不制止公诉人?并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刚说了几句,何文波便粗暴地打断谢毅强发言,喝令法警给谢毅强戴上手铐强行推出法庭。

当庭法官、检察官沆瀣一气,竭力阻止当事人、律师提及法轮功话题、掩盖中共非法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整个庭审过程完全是在走过场,是受政法委、“610”操控的。

当日开庭时间长约为两个小时,参加旁听的有二十多人。开庭前,安检人员挨个询问参加旁听者到哪个法庭?凡是到二零四法庭的,必须在提前准备好的一个本子上另行登记,而到其它法庭的人员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当庭没有宣判结果。

二、举报控告责任人

二审开庭时谢律师被强制带出法庭后,立即找相关部门和人员联系,以口头、书面形式指控何文波庭审中的违法行为,强烈要求调取庭审录像作为指控证据;同时求见银川市中级法院院长,值班人员说院长不在,谢律师给院长打电话院长也没接,就给发短信简单反映了开庭情况。

次日,谢律师再次到银川市中级法院要求调取庭审录音录像。谢律师打电话找人时,接电话的是主审法官何文波,何文波又威胁恐吓了一番。谢律师和谢毅强家属又到银川市检察院找检察长投诉,未见到人。他们到控告申诉部门控告,该部门人员先是让用书面形式反映情况,又说:先不要控告!

谢律师于是给检察院发了《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控告专函中说:

“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谢毅强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期间,了解到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明知当事人无罪,故意制造冤狱,致使当事人谢毅强被非法拘禁长达十一个月。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构成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对强权恣意妄为,控告人别无选择,只有穷尽法律手段对滥用权力者、违法渎职者追究到底,让其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控告人坚信,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

谢毅强家人也投递了《投诉信》,向检察院投诉了法院开庭过程中,相关人员践踏法律,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谢毅强此次遭迫害情况简述

谢毅强先生今年五十三岁,原系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所高级工程师,被迫害前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因修炼法轮功曾被非法劳教三年、判刑四年,在劳教所、监狱遭酷刑折磨,两次差点失去生命;谢毅强因此被开除公职;他母亲在无助、伤心、悲愤中离世。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晚上,谢毅强在银川市贺兰县金贵乡被人诬告,被捕,在金贵乡派出所被警察绑在铁椅子上十几个小时刑讯逼供,随后被非法抄家、关押到了贺兰县看守所。贺兰县公安人员还到谢毅强的父亲家抄家、恐吓他家人。谢毅强遭非法绑架后绝食反迫害,曾被贺兰县看守所人员拉到银川市强行灌食。十月中旬被贺兰县检察院非法批捕。

中共监狱酷刑示意图:捆绑在椅子上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贺兰县法院对谢毅强非法开庭,谢毅强家人请了两名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当庭审判长是王金,另有陪审员、审判员各一人。当庭公诉人是贺兰县检察院的张丽雯(女)和另一女性。谢毅强家人为他请了两个律师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当庭没有宣布审判结果。四月,贺兰县法院非法判处谢毅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银川市中级法院今年六月两次二审开庭后,非法给法轮功学员姜涛、苏青玲、曹桂兰三人加刑,此次对谢毅强非法二审后再次给加刑。参与迫害上述法轮功学员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相关责任人执法犯法,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制造伪证、徇私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法律和天理的惩处!

谢毅强此次遭迫害情况请参阅明慧网《宁夏高级工程师被非法开庭 律师做无罪辩护》、《宁夏高级工程师被非法判刑 律师举报控告责任人》等报道。

相关责任人

一、参与二审的法院、检察院人员

何文波

黄琼

魏宏宇

二、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电话

地址: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639号,邮编:750004,区号:0951
主审法官何文波:18995164203
审判员黄琼:13995277842
审判员曾琳巧:13995391399
书记员何良琼
院长陆维东:13995112777
副院长石新军:18995166333
副院长张克勤:13895006659
副院长乔建军:13995195939
副院长魏靖宇:18695193207
纪检组组长叶新平:13995109786
政治处主任石东平:13909577166
审委会专委梁忠新:13519218768
审委会专委周振禄:13895018360

三、宁夏银川市检察院

公诉处处长魏宏宇:0951-5926879
地址:宁夏银川市上海西路189号,邮编:750004
邮政编码:750004
电话:0951-5926882,电话:17795081596、1389655555

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1、宁夏公安厅:骆建(多年积极参与迫害),电话:13995106419
2、贺兰县法院
地址:宁夏银川贺兰县光明西路5号,邮政编码:750200,区号:0951
院长李彤伟
副院长吴雪峰:18695258501
书记毋建宁:18695258503
纪银凤:18695258502
刑事庭庭长王金:18695258569(当庭审判长)
书记员王佩:18695258571、15522087172
罗丹:18695255665、18695258571
王进忠:18695258504
王泽恬:13519202268
相关人员:张海涛、刘月凤、刘晓静、郭娟、赵力、张保生、丁超
3、贺兰县检察院:0951-8084000,邮政编码:750200,区号:0951
检察长:张学信
副检察长:王建军
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江涛
控申科科长:李晓英
控申科科长助理:张晓燕
控申科科员:王慧琳
公诉科科长:白洁、徐荣(正、副不详)
公诉科科员:张丽雯,电话:13995284125(当庭公诉人,从案管中心调来专事迫害谢毅强)
案管中心主任:陈丽敏
案管中心主任助理:张丽雯 (同为公诉科科员)
案管中心:秦强
侦查监督科科长:朱戎站
办公室主任:谢翌涛
4、贺兰县金贵镇派出所,邮政编码:750200,区号:0951
刘涛(主要负责人):13619589025
所长胡继林:13895387081
教导员蔡文忠:13995107589
姓曹的警察:13895193935
5、贺兰县公安局,邮政编码:750200,区号:0951
局长:白建斌
副局长:孙林
国保大队长:杨锐强
相关人员:陈清、尤进祥、孙明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