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新闻社报道香港政治诉讼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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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瑞士新闻社2002年8月15日报道,译文如下:

四名瑞士籍法轮功学员和其他地区的十二名法轮功学员以妨碍公共秩序在香港被处以罚款。这一判决被视为当地政府对北京不满的人士的态度进一步强硬化。

对法轮功学员起诉,在香港还属首次。在中国大陆,法轮功被指为“XX”而禁止,然而在香港这块前英殖民地上仍属合法。香港在五年前回归中国时曾保留了相当大的自主权。

这四名瑞士籍、一名新西兰籍及十一名香港当地修炼者是在今年3月14日为抗议中国以“XX”为名而镇压法轮功的请愿时,以妨碍公共秩序而被定罪。

有关处罚分别为1,300至3,800港币(相当于247至735瑞郎)。据法轮功发言人对ATS报社说,其中四名瑞士籍法轮功弟子被处以最低罚款1,300港币(247瑞郎)。

其中有9名被起诉者以妨碍警察将请愿者从北京驻香港办事处大楼前移走而定罪,另有3名以暴力抗警而定罪。这些被起诉者,12名女士和4名男士,辩护自己无罪,他们决定上诉。

被定罪中的一人卢杰(译音)女士说“这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她认为这一定罪判决是在北京,特别是江泽民的压力下作出的。这一起诉也同样被国际人权人士视为对香港“一国两制”民主下的司法独立的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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