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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守业要比创业艰难。他为了巩固已经建立的明王朝,勤理政事,平均每天要看或听二百多件报告,要处理四百多件事。他在实践中认识到,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首先重视整顿吏治。
早在朱元璋还是吴国公时,他就叫参预机要的李善长,依据《唐律》拟订出切实可行的律令。他称帝以后,命令李善长以从简从严的原则,着手制订《大明律》。这部法典,共有30卷460条,按吏、户、礼、兵、刑、工分类,它比《唐律》简要,比《宋律》严峻。
明太祖以《大明律》为依据,做到了有罪必罚,不徇私情。这里姑举两个事例,加以说明:
一是明太祖姐姐的儿子李文忠,曾被收为义子,并一度改姓朱。他骁勇善战,在随副将军常遇春,攻克开平(今内蒙古多伦北的石别苏木)时重创元军,后因功封为曹国公,官至大都督,兼领国子监事。由于亲近儒生和违法乱纪,屡遭杖责,后竟被毒死。
二是驸马都尉欧阳伦,平时骄横,在出差办公事时,又私贩茶叶,因而也被依法处死。
对于其他功臣和官吏,他也明令有功必赏,有罪必罚,案情严重者,格杀勿论。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明太祖在奉天殿面谕群臣,要赏功惩过。如开国元勋汤和,本是明太祖的同乡,又一同起兵。在统兵取浙东、福建、四川和守备西北时,屡有战功,封爵时只封侯而不封公,其原因是汤和“嗜酒妄杀,不由法度”。后在御倭斗争中又建战功,死后才追封为东瓯王。
又如洪武十八年(1385),户部侍郎郭桓等滥用职权,吞没税粮百万
石,案情泄露后,郭桓等数百名官吏,被处以死刑,其他因株连而下狱者达数万人。
为了整顿吏治,严惩贪赃受贿的官员和恫吓广大群众,以达到“使恶者知惧”和“禁暴止邪”的目的。明太祖在洪武十八年(1385)发布《大诰》,随后又在转年发布《大诏续编》、《三编》。这三册书,共收集了一百多个营私舞弊等不法行为案例,并将它印发全国,要求“户户有此一本”,“居民熟视为戒”,以做到知法守法。因此,《大诰》的颁布,实际上是对全民進行了一次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就《大诰》的全部内容而言,其中有关百姓犯法条目约占百分之九点三,讲豪强犯法条目为百分之十八有余,而涉及官吏犯法的条目,竟高达百分之七十二点六。在官吏犯法案件中,又可以归纳为“违背君臣之礼”、“谋反、谋大逆”、“欺上瞒下”、“断案不公”、“投机取巧”、“玩忽职守”、“怕死贪生”、“行贿受赂”、“滥用职权”、“强役吏卒”、“科敛害民”、“夺人妻妾”等不同类别。因此,三本《大诰》除防范和镇压贫民百姓造反、地主豪强不法以外,主要的意图,还在于严肃纲纪、整顿吏治、要朝廷和地方上的大小官员,不得为非作歹,贪赃枉法,使全国官民上下都能各尽其职,各守其业。这对于维护朝政的清平和安定社会秩序,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诚然,《大诰》和《大明律》也存在着用刑严酷、枉杀滥杀的流弊,再加上严密的监察体系和锦衣卫等特务机关的侦缉虐杀,法外加刑,使得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关于这一点,明太祖也已意识到,他曾告诫自己的子孙说:“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一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剐、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明太祖的一生,是不知疲倦的一生。他所進行的整顿改革,固然是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并形成了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但应该肯定的是,他在位的三十一年中,吏治比较清明,社会相当稳定,经济生产得到发展,人民生活日趋安定。
明太祖死后,葬于南京钟山。当人们在游览明孝陵时,还常常以思古之幽情,颂扬着这位为安邦治国,作出过巨大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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