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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元朝时代的忽必烈(1215-1294年),蒙古族,成吉思汗之孙,蒙哥之弟。中统元年(1260年)即大汗位,成为元王朝(1271--1368)的建立者,史称元世祖,蒙语尊称为薛裨皇帝(意为贤者)。
忽必烈在开平(今内蒙古多伦北之石别苏术)即大汗位的诏书中,明确指出要实行“宣新宏远之规”,改变蒙族先辈们只重武功而轻文治的倾向。同年年底,他在诏书中再次强调:“鼎新革故,务一万方。”忽必烈的这些诏令,就是要实现他在青年时代就树立的伟大抱负:“思大有为于天下”!
早在他还是一个藩王时,就已博得了“爱民之誉,好贤之名”。在他的周围,除有蒙古贵族上层以外,还有不少汉人。如河北邢州的刘秉忠、云中怀仁的赵璧、冀宁交城的张德辉,以及金朝的状元王鹗等人,都经常给忽必烈讲《四书》(即《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和《五经》(即《诗》、《书》、《礼》、《易》、《春秋》),以及治国平天下的道理。他力勤苦学,十分认真。又如张文谦、窦默、姚枢、魏瑶、许国桢、许衡、郑经、赵炳、张惠等人,也都以博学多闻而成为忽必烈的左右。在汉族士人的教育、帮助和支持下,忽必烈有效的致力于自己的抱负。
忽必烈的“鼎新革故”并不是全盘“汉化”,而是根据当时客观的需要,采用“汉法”去“变通”旧的规章制度。换句话说,他一方面要依靠蒙古大贵族,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甚至镇压被统治民族——主要是汉族,才能巩固其统治地位。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原先進文化的影响下,为了统治众多的汉族人民,又完全有必要進行鼎新,使蒙古祖制与中原王朝的文化,结合为一体。总的说来,忽必烈的“鼎新革故”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一、基本上沿袭蒙古旧制:不要汉家女为嫡妻;宫廷内侍一律由蒙古人担任;诸如皇帝即位、册立太子以及郊庙祭奠等,均仍采用蒙古的礼俗。
二、汉制与蒙古旧制并行,实行“因族而分,因俗而治”的政策。蒙古族人犯法,由扎鲁忽赤(断事官)审理;汉族人的刑名讼狱,则归由刑部处理。这种“一国两制”的做法,既便于维护蒙古族的特权,又在较大程度上不干扰汉族的利益。
三、采用汉制建立一整套统治机构。在忽必烈即位之前,蒙古汗国的行政机构十分简单,还处于“草创之初,未暇为经久之规”的阶段。忽必烈即位之后,为了实现“思大有为于天下”,采用了汉族文人学士的建议,按照汉族封建国家机器的模式,逐步完善了元朝的统治机构。他即位之初,设置中书省,作为中央的最高行政机关;中统三年(1262年),又置中书左右部;典掌“承命宣制,奉行文书,铨叙流品,编齐户口,均赋役,平狱讼”;中统四年(1263年),设枢密院以总领军政;至元三年(1266年),复立制国用使司,典掌漕运、府库和度支工作;至元五年(1268年),立御史台以监察百官;至元七年(1270年),罢制国用使司,改立尚书省专理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还设置管理驿传的诸站都统领使司(后改为通政院),管理宗教事务的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等。
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行中书省又简称“行省”,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中统之初,先在燕京、陕西、太原、山东,成都等处临时设置。后来,随着疆域版图的扩大,于是在至元二十三年(1287年)推广至全国,并作为常设机构。当时全国分设十个行省,即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岭北和辽阳。至于中央所在地的周围地区,如山东、山西、内蒙和河北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在行省之下,逐级设路、府、州、县。行省设丞相一人,由忽必烈任命,它上隶属于中书省,下管理各路、府,掌握着全省的军政大权。与此同时,忽必烈又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的权益,诸如官员的派遣和赋税的征收等。这种行省制度的创建,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为贯彻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提供了行政体制上的保证,有效的巩固了疆域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今天的地方行政区划,就是在元朝行省制度的基础上,经过明、清两朝,而完善起来的。
正是:
中土文化是根本,
神授祖传延至今;
源远流长辉无极,
四书浩博兼五经。
修齐治平学问大,
光华亿丈照前程。
中共邪党诬国粹,
暴毁摧残坏大成;
狂犬吠日遭惨败,
落得万古大罪名!
堪敬当年忽必烈,
手捧五经苦学勤!
(事据《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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