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近日,昆明四位法轮功学员吴奇芬、王树兰、杨功秀、朱恩华被中共法庭非法判刑。这四位法轮功学员和部份家属不承认昆明市中级法院的非法判决,向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上诉、申诉。王树兰向云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吴奇芬的丈夫和女儿,朱恩华的母亲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
这四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中午,被昆明西山公安分局梁源派出所、西山区国保大队邱学彦等恶警绑架并抄家,恶警从吴奇芬家抢走电脑及显示器、音响、及桌面MP3播放器一个、MP4一个、MP3和数千元现金等私人财产。随后王树兰、杨功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秘密开庭践踏法律,迫害王树兰、杨功秀、吴奇芬、朱恩华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近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10)昆刑一初子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中违法对吴奇芬诬判五年、对王树兰、杨功秀、朱恩华诬判四年。
王树兰的上诉书从三个方面指出昆明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
一、昆明市中级法院应用法律错误。昆明市中级法院套用《刑法》第300条定罪没有任何依据。
二、昆明市中级法院法外定罪。法院的认定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法院所说的“国家法律”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法院拿不出一条界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就没有禁止过法轮功。
三、上诉人依法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犯罪。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无辜侵犯,广大民众深受谎言蒙蔽,国家《宪法》被亵渎,千万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不白之冤,正常上访渠道被堵死的情况下,我们只有自己制作法轮功的真相材料向政府,向民众揭露由江泽民个人意愿、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这是对《宪法》的维护,是对国家对人民的负责。
吴奇芬的丈夫和女儿从四个方面为吴奇芬进行申诉:
一、昆明市中级法院用《刑法》第三百条给吴奇芬定罪没有事实根据。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认定“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也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是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但在《判决书》中看不出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吴奇芬利用了什么组织?破坏了哪一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
二、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吴奇芬的所谓 “罪行”没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法轮功根本没有涉及其中任何一款内容,法轮功并不是邪教,而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所以我们认为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吴奇芬的所谓“罪行”没有法律依据,根本就不能成立,是法外施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吴奇芬的行为符合《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她没有违法犯罪。吴奇芬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这是她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我们看到她自修炼法轮功后身心的确有很大的变化,所患的各种疾病痊愈了,更能善待别人,不与人争斗,遇到矛盾能向内找,做事能首先为别人考虑。虽然我们没有修炼法轮功,但是我们认为法轮功讲“真、善、忍”,教人做好人,能达到祛病健身的效果,无论对社会,对国家,对家庭来讲都是有益的。吴奇芬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认为法轮功好,真善忍好,向民众去宣传也无可非议,你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但是不能因为自己不相信,就要强制别人也不能相信。
四、我们希望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吴奇芬案件,不要让历史悲剧重演。一九七八年平反纠正大量历史上造成的冤假错案的沉痛教训我们应该牢记了,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悲剧都是“以人治国”的结果。司法机关是担负着“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以我们希望上级法院能重新审理吴奇芬案件,不要再让历史悲剧重演,不要使自己成为历史的罪人。
朱恩华的母亲从三个方面为女儿进行申诉:
一、朱恩华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刑法》第300条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法院凭什么依据认定朱恩华利用什么组织破坏了哪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她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法院对这些定罪的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就违法判决,这个判决怎么能成立呢?所以这个判决是违法的。
二、朱恩华无视的“国家法律”根本不存在。《判决书》中提到的所谓“国家法律”根本就不存在。迄今为止,对法轮功所谓的“国家明令禁止、取缔”的认定,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三、朱恩华的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她没有违法犯罪。1999年7月20日以来,法轮功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法轮功修炼者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向民众讲明法轮功的实际情况。告诉世人“善恶有报”的天理和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得福报、能化险为夷、消灾避难,这是通过千万世人亲身经历的真理。朱恩华就在其中做着这样的事。在云南楚雄就发生过这么一件神奇的事:某建筑工地上有三个民工从六楼摔下,两人当场死亡,另一个人却因为身上带了法轮功的护身符,经常念着“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而安然无恙。还有念了“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后各种疾病消失的、癌症痊愈的这些例子数不胜数。所以朱恩华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认真关注一下申诉人所提出的问题。重新审视一下每个人的行为和做法,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但你们一定要为你们的未来着想,这也是我所希望的。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邱学彦:男,四十岁左右,国保大队副队长:13888664499
齐某某:13888169488
闫某某:13708437717
昆明市检察院
检察员:朱林
助理检察员:阳红宇
昆明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扬小萍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李兴虎
书记员:段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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