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模芳控告昆明公检法司剥夺公民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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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云南法轮功学员周模芳先生致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告检举中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云南省教育厅控告检举中心、云南省政府信访办以及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信访处等单位,控告昆明市公、检、法、司以及他任教的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人士,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

修炼法轮功做好人,多年遭迫害

现年五十八岁的周模芳先生原为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一九九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周模芳先生在申诉书中说:“在法轮大法法理的指导下,我不再与人争名夺利,争强斗恨的心几乎没有了;喝了二十多年烈性酒的酒瘾戒掉了(也就不借酒劲打人了);专抽阿诗玛香烟的烟瘾戒掉了……家庭单位都因我的改变而受益。”

然而,因为不放弃修炼法轮功,他多年来遭受当地公检法司和任教学校等单位的方方面面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周先生被公安“专车”请到了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件出示和宣布下,他被非法劳教了一年。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清晨,昆明市官渡国保冯军带着一伙人冲进了他的家,并把他绑架到官渡区看守所,之后又被转到西山区看守所,在看守所一共被非法关押了十一个月。

二零零三年五月,当地法院不顾律师的无罪辩护,在所有取证均为非法的情况下,无故判周模芳五年刑,将周先生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

在省一监的五年劳改中,“六一零”(中共为迫害法轮功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派人到监狱强制转化他三次,都被周先生严词拒绝。周先生不仅不放弃修炼,还通过讲真相,让被他们转化了的法轮功学员清醒过来,从新修炼,因此监狱“六一零”把他从普管二大队(那里非法关押着六、七个法轮功学员)调到严管十大队。在严管大队他被迫害得头发白了一大半,血压上到二百以上,心脏病、脑血栓、全身浮肿等十多种病被迫害了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监狱说:“你转化吧!转化就给你办保外就医,否则只能拖到刑满。”周坚决否定迫害,直到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才回到了家中。回家后,他被单位告知已经被开除了工职。就这样,周先生的一切都被中共当局剥夺了。

控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等相关人士

在控告书中,周模芳先生针对昆明中级法院于二零零三年对他的非法判刑,控告法院审判长张兆龙、代理审判员唐勇和徐建斌以及书记员段云萍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信仰,并要求依法赔偿他在精神上、经济上、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要求恢复他的工作,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周模芳指出:从中国现行法律来讲,中共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违法的。抓我时没证据、起诉书被没收,指定律师为我作了如下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同时取证人应是二人以上。’但翻遍我当事人的卷宗,所有材料都是一个人取证的,据此,我的当事人罪名不能成立!”

律师还未说完,审判长张兆龙迫不及待的发话:“行了!照你的辩护,我们得当庭放人了?不予采纳!”就这样审判长张兆龙利用职权违法判周模芳五年。

周模芳先生还从中国现行法律和宪法的角度说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同时,现有中国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信仰法轮功有罪,也没有任何一条认定法轮功是×教,因此,整个对法轮功的迫害从一开始就完全是非法的。

控告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保大队长冯军

周模芳在控告书中指出,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在犯罪。公安人员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拘禁、关押,这本身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抢窃罪”等。

对此,周模芳要求对审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保大队长冯军等人对他的非法抓捕、拘押一案,以维护国家法制,同时要求对依法赔偿他在其中所遭受的各方面损失和对家庭所造成的伤害。

控告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人员

鉴于云南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原副书记张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和“六一零”办公室组长郝传松,以及保卫处副处长兼“六一零”办公室副组长张丰非法开除周模芳的公职,经常骚扰他的家庭正常生活秩序,搞“连坐”骚扰他的妻子、女儿,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每到中共所谓敏感日,就派他值班以限制他的自由等,周模芳要求依法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

控告云南省第一监狱相关人员

周模芳在控告书中要求追究云南省第一监狱狱侦科副科长、监狱610副组长谌波及十监区副监区长张宗林的法律责任。

周模芳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期间,根据监狱法规定,每月家人可探视一至二次,可五年中,监狱只让他的家人看过他五次;根据监狱法规定,与家人有通信权利,但监狱扣压了他大量信件。

在监狱中,周被迫害出心脏病、脑血栓、高血压二百以上、全身浮肿等等十多种病,这些病都属于保外就医的病,但是因为周不放弃信仰,监狱就剥夺了他保外就医的权利。

有鉴于此,周模芳要求:希望监狱管理局根据法律依据及我本人所受到的迫害和不公待遇,依法追究谌波、张宗林等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并赔偿因迫害以及不公待遇给我造成的精神、身体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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