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凤累遭迫害 再被诬判七年(图)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沈阳市康平县法轮功学员王金凤等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被当地警察非法抓捕,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康平县中共法院王金凤进行了非法开庭。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中共法院非法判了王金凤七年徒刑。王金凤不服,提出上诉。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维持非法判决。

沈阳市康平县法轮功学员王金凤

居住在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子村的王金凤因坚持信仰多次遭中共迫害。一九九九年迫害发生后,她二次进京上访,被非法劳教,遭马三家教养院酷刑折磨。二零零三年她被劫持到张士洗脑班,被野蛮灌浓盐水。

一、历经磨难 矢志不渝

1、进京上访遭非法拘留、挨饿、强制劳动

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三家子村法轮功学员王金凤,修炼法轮功以后,身心受益,道德提升,从多病缠身成为一个无病一身轻的快乐的人。为了给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还师父清白,王金凤于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去北京上访,被海淀区派出所抓走,非法关押了五天,于九月二十五日,被康平县恶警劫持到沈阳市拘留所,拘留十五天。王金凤绝食抗议非法关押,被康平县小城子派出所恶警劫持回小城子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恶警让王金凤坐板凳,一宿不许睡觉,不按时给吃饭,有时一天只许吃一顿饭。过几天又把王金凤转到敬老院,并强迫做强体力劳动。王金凤开始绝食抗议这种迫害,三天后被放回家。回家后,小城子派出所警察每天在王金凤家轮班监视,并每天在王金凤家吃饭。

2、二次进京上访被非法劳教,遭马三家教养院酷刑折磨

九九年十月,王金凤第二次进京上访,还没走出村去,就被监视她的警察抓到小城子派出所,警察两次强迫王金凤写保证,并且威胁她如果不写,就送到马三家子劳教所劳教三年,被王金凤拒绝,两天后,王金凤被戴上手铐劫持到沈阳市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十一月二日,王金凤被转到另一个关押场所,在那里,法轮功学员每天被强迫劳动时间长达十四至十五个小时,晚上十二点才允许睡觉。一天,管教问王金凤还进京上访不?王金凤说去,十七天后,王金凤被转到马三家教养院女二所。

⑴ 体罚:刚到女二所时恶警每天让王金凤在床边直挺挺地坐着,双手放到膝盖上,不让说话,不让动一点。如果要动一点,普犯冯林就用拳头狠狠地打王金凤的后背(都是恶警们指使干的)。后来又让王金凤整天坐小板凳,之后,又强制劳动,走正步、听广播、做体操,谁不服从,恶警就用电棍电、打等,有的法轮功学员被电、打得昏死过去。有一次让王金凤背“三十条”、唱歌,因她不从,恶警就体罚她站到下半夜二点。还有一次,王金凤因拒绝背“三十条”,就强迫在刚下过雨的外面走正步,往存水的地方走,鞋和袜子被雨水湿透,还强制王金凤单腿站立。

⑵ 每天超负荷劳动十四至十五个小时:恶警看王金凤不妥协,又把她转到了女一所四分队,每天劳动时间十四至十五个小时。恶警董斌让两个普犯包夹,每天睡觉时两张床睡三个人,两边是普犯,把王金凤夹在中间,不让翻身,也不让动一点,动一点,普犯就连吵带骂。

⑶ 用电棍电:二零零零年九月四日,恶警李某某、盛某某、赵国荣强行把王金凤双手背到身后用手铐铐上,按倒在地,把脚脖子用电线绑上,把鞋、袜子脱掉,李某某穿着皮鞋用脚踩、踢王金凤的腿,腿被踢破,赵国荣、盛某某又惨无人道地用两根电棍电王金凤的脚心,王金凤在地上来回翻滚,她们又找来了普犯“四防”人员两人,拽王金凤的头发、按住头,又接着用电棍电,撕心裂肺地惨叫声不绝于耳。这一天有七名法轮功学员遭恶警用电棍电击。

⑷ 非法加期四个月:在王金凤非法劳教即将期满时,被无理加期四个月,并转到三大队。为了达到转化王金凤的目的,恶警们更是加紧、加重迫害王金凤,每天到午夜十二点,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到四个小时,在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折磨四十多天后,全身开始浮肿,走路头重脚轻,吃不下饭。最后,身体被折磨得支撑不住了,通过医院检查出好几种病,就这样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被释放回家。

3、屡遭骚扰,不得安宁

二零零二年六月的一天晚上十点钟左右,小城子镇三家子村村长、治保主任两人突然闯入王金凤家,张嘴就骂。还说王金凤和她母亲(本村的村民,当时七十一岁)、还有从沈阳来家串门的王金凤的姐姐,三人在集会,骂了一阵子,就往派出所打电话,派出所来了五个人,恶人们抢走大法师父的法像、大法书籍。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康平县“六一零”(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组织)和小城子镇派出所恶警及村支书一伙人闯入王金凤家中,不由分说强行将其绑架到康平县洗脑班进行折磨洗脑。她绝食抗议,被强行灌食不成,三天后被释放。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十六大”前一天,王金凤去康平重点高中给就读的儿子送东西,刚上汽车就被小城子派出所的保安截下,非法劫持到小城子镇派出所,下午二点被放回家,之后张文举(村支书)、齐艳(治保主任)、王艳平(小组长)、郭小东四人在她家日夜监视居住,在她家中喝酒、抽烟、打麻将闹了多日,使她家不得安宁。

4、在张士洗脑班遭野蛮灌浓盐水、酷刑折磨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早晨六点左右,小城子镇派出所张绍伟(所长)、胡良玉(警察)、牛某某、齐文(保安人员)、张中明、张文举(三家村支书)、邹某某(车主)、派出所司机等一伙人,开一辆警车、一辆松花江面包车闯入王金凤家中要绑架她。王金凤的丈夫张友阻止恶人绑架王金凤,被张绍伟骗到另一屋里谈话,那边四、五个歹徒将王金凤野蛮抬上车,当天被劫持到沈阳市张士教养院。王金凤在张士教养院绝食抗议迫害,被野蛮灌浓盐水,遭受多种体罚及精神摧残:不准睡觉、罚蹲跪、捆腿并反绑双臂等。

5、遭入室抢劫后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上午,康平县小城子镇派出所印喜阳(指导员)带领郑国旭、杨有佳等四人,骑两台摩托车闯入王金凤家,当时,王金凤一人在家,手里正拿着一个塑料袋,恶警就往下抢塑料袋,正在翻看时,王金凤抽身跑了出来。之后,方雪飞(所长)又带来十五、六个人,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王金凤的家,在王金凤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偷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二台、打孔机一台、纸八、九箱,mp3二部,电子书二个,接收电视的小锅一个,手机二部及其它物品,价值一万元左右。随后恶警闯入王雪坤家强行抢走了大法师父法像;王春光的大法书、录音机;梁梦秋的大法书二本、录音机一台、mp3一部、接收电视机的小锅一个。

6、遭中共“六一零”、公、检、法、司构陷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沈阳市康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蒋立军(大队长)和康平县小城子派出所方雪飞(所长),带领几名警察闯到康平县小城子镇法轮功学员王金凤、王雪坤、李晓平家,将三位法轮功学员绑架,并抢走三位法轮功学员的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恶警们非法抓人抄家时,不出示任何证件,十多天也没给家人拘留通知。家属去国保大队要求见人,蒋立军不让见,并说王金凤被关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家属打电话给第一看守所,看守所人员说查无此人。十二月三日,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批捕。在沈阳市“六一零”指使下,康平县“六一零”、公、检、法、司合谋企图加重迫害王金凤等三人。

二、北京律师的正义辩护与中共的流氓无赖

在江××与中共导演的这场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不仅法轮功学员遭到强制洗脑、劳教、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更多的法轮功家属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辛酸与痛苦。作为王金凤丈夫的张友,几年来悲欢离合,面对一次次的无理迫害,一个“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农民,上哪儿去找说理的地方啊?!无可奈何中他想起唯一的一点希望就是找律师为王金凤做无罪辩护。

在中共“六一零”得知张友请了北京的正义律师,显得异常惊慌。开庭前一天,沈阳市“六一零”组织直接插手,指使康平县法警在二月五日开庭前,对北京两名正义律师要非法搜身,玩弄流氓手段,想用这种下贱的手段迫使律师退庭,同时密令康平县司法局调派两名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顶替北京两名正义律师,进而共同构陷两位法轮功学员。既能在法律程序上掩人耳目,又可达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目的。

二月五日早上开庭前,康平县国保大队蒋立军(大队长)带领十几名警察,与法院人员守在法庭的一楼门口,用一种探测仪器对律师进行了检查,律师没有退庭。法院要求只许五位家属旁听,对每一位旁听的家属,蒋立军都虎视眈眈的打量着,要求出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要报出姓名、住址、生日时辰、与被迫害学员的关系,并分别记录。之后蒋立军又到围观的人群中调查并记录。

法庭内旁听者多是警察和一些陌生人。法庭的隔壁据说是沈阳市“六一零”成员,可能是通过监控器监视庭内,有重要事情审判长范斌都要跑到隔壁去请示。即将开庭前,两位律师被叫到隔壁屋内,法官要求律师辩护过程中不允许谈法轮功的性质问题,只许谈案件的事实情况。庭审过程中,身为审判长的范斌多次无理的打断律师的辩护,又对法轮功学员王金凤几次大喊大叫威胁、恐吓。

沈阳市康平县法院刑事庭庭长范斌

两场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针对公诉人张志军提出的所有所谓证据及指控一一驳倒,同时指出起诉书中事实有误,案件来源的虚假,没有任何合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指控的法轮功学员违法。

辩护律师特别指出,检察机关适用法律的不当。公安部规定了七种邪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规定了七种邪教,共十四种邪教,不包括法轮功。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规定 “法轮功是×教”,所以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罪名指控法轮功学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所有所谓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同时又指出,公诉人张志军在本案举证过程中,从来就没有讲清楚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两位法轮功学员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更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法轮功学员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采取什么方式破坏了法律的实施。相信公诉人也无法讲清。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公民习炼法轮功,既然习炼法轮功不违法,而国家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如果要擅自去干涉别人制作资料习炼法轮功的话,则为非法。最后律师请求法庭能严格比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两名法轮功学员无罪并应立即释放。

然而,沈阳市康平县恶党法院无视法律与事实,慑于中共的淫威,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非法诬判了法轮功学员王金凤七年、李晓平五年徒刑。王金凤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的辩护意见《王金凤案二审辩护词暨要求依法纠正范斌法官等人枉法裁判行为意见书》中,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法官范斌等人做出的(2010)康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王金凤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判处王金凤有期徒刑7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处罪名不成立。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判,彻底纠正范斌等人的枉法裁判行为,早日改判王金凤无罪。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沈阳市恶党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金凤下达二审判决,维持康平县恶党法院的非法判决。这次没有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前,审判长周晓书向法轮功学员王金凤二审的辩护律师索要了辩护意见,但只不过是走形式。

三、谁能为你承担罪责?

古时有句话:“祸福无门,唯人自招。善恶之报,如影随形。”这句古训在沈阳市康平县法院刑事庭庭长范斌身上再一次得到了印证。二零一零年三月下旬,曾在一个月前诬判王金凤等三名法轮功学员的康平县法院刑事庭庭长范斌突然被刑事拘留,昔日法官转眼成为阶下囚。如此戏剧性的变化令广大康平百姓议论纷纷,大部份人说范斌涉嫌收受黑社会组织贿赂,东窗事发。其实这只是表面原因。更深层的原因是范斌近年来几次非法诬判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招致恶报。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康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晓平、王金凤分别进行了非法开庭。来自北京的两名正义律师当庭为两位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一开始身为审判长的范斌就多次无理的打断律师的辩护,庭审过程中又对法轮功学员王金凤几次大喊大叫威胁、恐吓,其实法官范斌等人早已明白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仅在开庭前,康平县的每位法官都接到了大量的、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真相信件、电话、短信等。庭审中律师有理有据的精彩辩护更令在场的所有人折服,作为审判长的范斌理应对两位法轮功学员无罪释放。可是几天后范斌等人却甘当沈阳市“六一零”这个特务组织的傀儡,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沈阳市康平县恶党法院(审判长范斌)非法诬判了法轮功学员王金凤七年、李晓平五年徒刑,完全违背了一名法官的道德操守。但是,天网恢恢,神目如电,在法轮功学员王金凤提出上诉,二审还未开始时,范斌便遭报入狱。

这场悲剧在这时本来要暂告一段落,但令人哭笑不得的一幕上演了。二零一零年四月,王金凤的丈夫张友约好二位亲戚,一同去看望即将被迫害入狱的王金凤。三人刚到沈阳市看守所,看守所的门卫问他们是哪里来的,他们说是从康平来的。门卫不假思索的说:你们是给范斌存钱来的吧(被拘后,尚无人为范斌存钱)?三人这才知道,原来曾诬判王金凤等三名法轮功学员的法官范斌也被关押在这里。此时此刻,尚未修炼的张友,心里也许苦辣酸甜、五味俱全,但另外两位亲属,她们非常的平静、祥和,没有一丝的怨恨、没有一丝的幸灾乐祸,只有对范斌在无知中害人、最终害了自己的惋惜,因为她们更知道自己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她们黙黙地去商店买了一套保暖内衣(因当时天气还很冷),送了进去,署上法轮功学员的名字……

不知范斌看到这套内衣时是怎样的感受:是为诬判王金凤的罪恶深深的痛悔?是为法轮功学员无怨无恨、大善大忍的宽大胸襟所感佩?是为自己不听善劝、一意行恶却现世现报如此之快而对 “善恶必报”之天理的由衷敬畏?还是从此彻底认清中共的“假恶斗”的本性,进而觉醒、选择光明?……中共向来是在利用你时,或者以“党性”相要挟,或者花言巧语哄骗你说它是你的“党妈妈”,要为其献身(奋斗终生);而当你“听党的话跟党走”、按“党性”行事,而触犯“天理”遭到恶报时,谁能为你承担罪责?中共又能为你做得了什么?因为中共也在天理的制约之中。范斌由施暴者最终成为害己者(触犯天理而遭报应者)的过程,也向我们预示了一个必然趋势:中共迫害法轮功必将招致天惩,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天要灭中共。在此,奉劝中共的追随者赶快清醒,弃恶从善,不要做中共的陪葬!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和罗干发出国际通缉令,已拉开了正义战胜邪恶的新的一幕,“真、善、忍”的光辉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普照中华大地!所有正义之士和呵护“真、善、忍”的人们正在翘首企盼!

愿所有正义之士伸出援手制止这场迫害,让我们共同为千千万万“金色的凤凰”开创一片自由和平的蓝天!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