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澜沧县六名法轮功学员控告公安、“六一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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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云南澜沧县六名法轮功学员日前上书云南省普洱市人大,澜沧县人大及相关单位,控告澜沧县公安局、“六一零”及县公、检、法相关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肆意抓捕法轮功学员、强行入室抄家、抢劫私人物品,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关押、劳教和判刑。

六名法轮功学员要求当局撤销对他们的非法劳教以及刑事判刑的决定,恢复他们的名誉,并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参与迫害的人员实施法律制裁。

上书的六名法轮功学员包括:胡秉清,男,现年69岁,李先泽,男,现年69岁,王艳红,女,现年40岁,张林,女,现年65岁,王应辉,男,现年36岁,陆金玲,女,现年48岁。

零一年六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体罚、洗脑、劳教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八时左右,澜沧县公安局当时的政保科杨敬泽、王建等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手续就非法强行入室,到上述六名法轮功学员家中抢劫大法书籍和部份私人财物,并将六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到县看守所关押,关押半年后又于同年八月十五日将六名法轮功学员分别送到绿丰大平坝劳教所及昆明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强行体罚洗脑劳教迫害,其中李先泽被劳教一年半,延期二百一十七天。

零五年四名法轮功学员再遭绑架、酷刑和精神摧残,各判冤狱四年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早七时十分,当时的思予市“六一零”和澜沧县“六一零”人员与县公安局约二十多名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强行闯入胡秉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家中,将私有财物、法轮功书籍、及法轮功师父讲法音像器材、电脑、打印机等抢走,同时把胡秉清等四人绑架到刑警队,十二小时后,又将四人强行关押在县看守所。

在胡秉清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到县看守所关押的当天晚上,张林和王艳红还被看守所女警赵宇用手铐把脚和手铐住折磨了一夜,再后来当张林的女婿去看望她时,赵宇又把不明药物交给她,并强迫张林服下才能回家。张林碍于亲人不得已服下不明药物后,连续七、八天头脑昏迷不醒,感到内心痛苦乏力,身心受到严重迫害。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澜沧县法院,检察院对胡秉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四人秘密开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以上四人各判刑四年。四人不服上诉思茅中院,可是在一党独裁统治下,上访上诉都是难上加难。同年六月十七日思茅中院仍以(2005)思中刑三终字第四号裁定维持原判。

四名法轮功学员分别被非法关押在省一监及省二监,在关押期间,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残酷的体罚虐待和精神摧残。尤其在云南女二监,少数警察为了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达到所谓转化的目的,好让她们向上司邀功请赏,从而效仿全国有名的迫害法轮功的恶毒经验,绞尽脑汁,用各种恶毒手段精神上、肉体上摧残大法学员。

在集训队时,张林和王艳红每天从早七时到晚十一时被包夹人员严密看守不能动,连续十几个小时坐在硬板凳上。女警丁桧还指使做包夹的犯人殴打张林,拨她的头发、用针扎她的大腿。有一次还被包夹用手铐铐在铁床上十五小时。更甚的是,张林还被关进严管室折磨了四十天,期间被注射了不明药液,曾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片时的状态,生命一度垂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六名法轮功学员在控告书中呼吁制止迫害

胡秉清等六名法轮功学员在控告书中指出,法轮功的一切都是平和善良的,法轮功已经弘传世界一百一十四个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认为法轮功不好,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违反宪法中公民有信仰自由的原则;同时执法者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捏造所谓证据,对法轮功学员肆意抓捕、抄家、抢劫、劳教、判刑,甚至酷刑折磨、注射不明药物并精神洗脑,这些都构成了执法者严重违法、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造成巨大身心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书还指出,对法轮功迫害的长期存在,是对全人类价值和尊严的破坏与伤害,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奇耻大辱。目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及其帮凶已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诉讼国际法庭,而无以计数的参与迫害善良的帮凶也以各种形式正在受到天惩。六名法轮功学员在控告书中呼吁还有正义感的人们共同制止迫害,还民族希望!

控告书投递给:普洱市人大,澜沧县人大,普洱市“六一零”办,澜沧县“六一零”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澜沧县法院,澜沧县检察院,澜沧县公安局

并抄送:勐朗派出所、县看守所,云南省第一监狱,云南省女二监,大平坝劳教所,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勐朗镇政府、县农牧局,乡镇企业局,经济局。


附控告书原文

控告书:

控告人:胡秉清,男,现年69岁,退休职工
控告人:李先泽,男,现年69岁,无业
控告人:王艳红,女,现年40岁,农民
控告人:张林,女,现年65岁,退休工人
控告人:王应辉,男,现年36岁,农民
控告人:陆金玲,女,现年48岁,下岗工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思劳教字(2001)152号
撤销2001年6月11日对上述6名控告人关于劳动教养的非法决定,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申请撤销(2005)澜刑初字第28号,澜检刑诉(2005)32号,申请撤销(2005)思中刑三终字第4号,等三家对胡秉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4人的非法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给予平反。同时追究“六一零”及有关警察、检察官、法官、对6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关押、逮捕、秘密开庭、非法审判的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2001年6月11日8时左右,澜沧县公安局当时的政保科杨敬泽、王建等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手续就非法强行入室,到上述六名控告人家中抢劫大法书籍和部份私人财物,并将六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到县看守所关押,关押半年后又于同年8月15日将六名法轮功学员分别送到绿丰大平坝劳教所及昆明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强行体罚洗脑劳教迫害,其中李先泽被劳教一年半,延期二百一十七天。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早七时十分,当时的思予市六一零和澜沧县六一零人员与县公安局约20多名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强行闯入胡秉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家中,将私有财物,大法书《转法轮》《法轮佛法经文》“真、善、忍”卡片等及法轮功师父讲法音像器材电脑、打印机等抢走,同时把胡秉清等四人绑架到刑警队,12小时后,又将四人强行关押在县看守所。同月 26日县检察院又将胡秉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四人逮捕。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澜沧县法院,检察院对胡秉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四人秘密开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以上四人各判刑四年,四人不服上诉思茅中院,可是在权力极度偏执、置宪法与法律于不顾的中共一党独裁统治下,上访上诉都是难上加难。同年六月十七日思茅中院仍以 (2005)思中刑三终字第四号裁定维持原判。

从“六一零”公安警察于2001年6月11日破门入室对六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关押、劳教至2005年1月10日又一次破门入室对胡秉清、李先泽等四人的绑架、关押,到检察院逮捕,法院判刑都是非法的。

“六一零”、公、检、法、司的部份肇事者的行为违法并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察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但在2005年1月10日,“六一零”与公安警察分别破门入室非法闯入胡秉清、李光泽,王艳红三家时,未出示任何证据和搜查手续,抢劫财物后又将四人绑架至刑警队,12小时后又劫持到县看守所关押,16天后检察院又将四人非法逮捕,在被劫持到县看守所关押的当天晚上,张林和王艳红还被看守所女警赵宇用手铐把脚和手铐住折磨了一夜,再后来当张林的女婿去看望她时,赵宇又把不明药物交给她,并强迫张林服下才能回家。张林碍于亲人不得已服下不明药物后,连续七、八天头脑昏迷不醒,感到内心痛苦乏力,身心受到严重迫害。

同年3月29日县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违宪、违法,违背正义良知将信仰“真、善、忍”的四名法轮功学员各判四年冤狱。四名法轮功学员分别被非法关押在省一监及省二监,在关押期间,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残酷的体罚虐待和精神摧残。尤其在云南女二监,少数警察为了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达到所谓转化的目的,好让她们向上司邀功请赏,从而效仿全国有名的迫害法轮功的恶毒经验,绞尽脑汁,用各种恶毒手段精神上、肉体上摧残大法学员。

在集训队时,张林和王艳红每天从早七时到晚十一时被包夹人员严密看守不能动,连续十几个小时坐在硬板凳上。女警丁桧还指使做包夹的犯人殴打张林,拨她的头发、用针扎她的大腿。有一次还被包夹用手铐铐在铁床上十五小时。更甚的是,张林还被关进严管室折磨了四十天,期间被注射了不明药液,曾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片时的状态,生命一度垂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她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一零、公、检、法、司的部份肇事者在非法绑架、审判、关押澜沧六名大法学员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违法并构成犯罪。

“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此条法律的三款内容所写的组织和利用的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这3个。其中2项一一一会道门和迷信(这里的利用迷信,是指利用占卜,算命,看阴阳风水,做道场等形式)很明显与法轮功修炼者没有关系。对于“邪教组织”我们阐述如下:

1、邪教的概念是什么?

我们查过关于邪教的内容,没有一项符合法轮功的,也没有说法轮功是邪教的。修炼法轮功有危害别人吗?有被害人吗?有偷、抢、杀人、放火的人吗?

请办案人员具体指出我们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破坏了;拥有的录音带、光碟、法轮佛法书籍、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请指出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和凭什么以“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判罪?

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基础的佛家修炼大法,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以其主要著作《转法轮》把宇宙的真理告诉了我们,以宇宙的根本特性“真善忍”指导学员修炼,他教导学员要放淡名、利、修心向善做好人,遇到矛盾向内找,遇事先想到别人,一切为着别人好、别人对我们不好,我们不能对别人不好。法轮功是高德大法,治病健身效果又十分神奇,修炼者通过学法炼功,不断提高心性,提高自身道德和身体素质,从而变成更好的人。法轮功中不存在象那些邪恶的或有害于社会的因素。修炼者与家人一起正常生活,有正常的工作,他们想做什么想什么完全是自由的。法轮功是松散管理,没有名册,没有任何的正式成员,没有宗教仪式或任何形式的收费。法轮功和那种被认为是邪教的有害组织之间不存在相同之处。

1999年7﹒20以来,全国各地已被查实的被警察等酷刑致死的有3300多名法轮功学员,但正因为法轮功的平和与仁慈的本性,没有一起法轮功修炼人对参与迫害人的报复事例,这正说明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的道德感召力。

2、镇压法轮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坚持自己的信念,只要对国家和人民没有危害就是合法的。
那么法轮功有没有危害国家和人民?

对于法轮功,国家早在1996年开始一直调查,到1998年未当时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也给予“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结论,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修炼人和平上访时,当时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重申了国家不会干涉群众炼功的政策。

中共对法轮大法的公开镇压,是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义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和“不准上访”的通告,这通报却是在两天之后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法制定法律部门,没有权力发布这样违宪,违法的公告,且这样的通告正式成文两天之前发动大规模的迫害行动,说明这种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续都没有履行,更不要说“依法取缔”了。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1999年10月26日报载,前主席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公布“法轮功是乂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教》。显然报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同年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只字没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

因为1999年10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仅是个政治口号,在江泽民的授意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从头到尾也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单从题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轮功有关联。法官怎么能牵强的作为法轮功有罪的依据呢?“法无明文规定者无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据法律断案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怎么能麻木的紧跟政治形势枉判法轮功学员呢?!

2005年4月2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该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够此部署开展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灵灵教、全范围会、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无权对谁是邪教谁是正教作出界定结论,对某个组织是否是邪教作出结论应该是全国人大的权限。尽管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知【2005】39号)文件,不那么名正言顺,但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那么,判胡秉清等4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何在呢?已经明确:法轮功设有组织,更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那么就不存“利用邪教组织”之说,同时更不存在 “破坏法律实施”,如果说我们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法律,就请“六一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拿出依据破坏了哪部法律?哪个条款?如果拿不出来,就请立即宣告胡秉人清、李先泽、王艳红、张林4人无罪,予以平反。

对法轮功用谎言和栽赃手段抹黑法轮功最典型事例是,2001年1月23日央视报道的法轮功修炼人“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径”:所谓“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对法轮功的构陷。到目前所有央视播报的有关法轮功的假报道都得以证明,若有疑问我可以提供一切相关内容的证明报道。

法轮功的一切都是平和善良的,所以已洪传世界114个国家,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认为法轮功不好,其实在中国也没有拿出过法轮功真正的违法行为。邪教就是邪教,不是在这个国家是邪教到别的国家就不是。所以到现在中国也没有用法律说明法轮功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3、拥有法轮功书籍和有关文艺晚会“神韵”和“九评”光碟不违反国家法律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国家主席),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公民,国家保护正当宗教活动,何况胡秉清,李先泽等4名法轮功学员并没有所谓非法言论,非法出版,非法宣传等证据,
即使有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没有罪。信仰是天赋人权《宪法》规定的。是不是邪教不是谁说了算的,应该以是不是对人类有益还是有害为标准。法轮功教人向善,信仰法轮功没罪。

所谓“非法出版”,“非法宣传”等罪名都是违背《宪法》的,是亵渎《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行为,进一步说是剝夺公民自由的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只要他符合事实不是控告的,那公民有权利发表意见,请问“九评”光碟里指出的中共的情况不是都是事实吗?“神韵”弘扬的不是都是传统文化中最正的东西吗?在长达十年的镇压中法轮功学员用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上访”来向政府反映过情况,但遭到过强行关押和判刑,酷刑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做的一切只是告诉人真相,只是为了停止这场对无辜善良人的迫害。

共产党一直把自己说成是“伟光正”,谁也不能反对,谁反对就是罪该万死。其实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任何一个人,一个组织怎么能没有错呢?有错还不让人反对,这不是不讲理吗?难道还是古时的君主吗?(其实古时的明君也是广开言路的)共产党在夺权之前不也是宣扬民主吗?《宪法》不是讲自由吗、怎么一批评,一反对到自己头上就不让民主,不让自由了呢?

共产党统治几十年,运动不断,杀人不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说一套做一套,实际推行的是反宇宙的“假、恶、暴”独裁恶行统治,把一个好端端的中国推向了危机四伏面临崩溃的边缘,难道还不让人批评吗?

4、一切违背《宪法》的法都是违法

《宪法》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批评,反对共产党有罪。其实法轮功学员只是修炼,按照宇宙“真、善、忍”特性修炼,只是想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使身心得到改善,对政治没有任何诉求,再说我们也没有任何反党的言论和行为,为什么被劳教和被判4年刑呢?

《宪法》是母法,一切违背《宪法》的法都是违法。违背《宪法》的是凌驾于《宪法》和法律纸上的盖世希特勒太保似的组织“六一零”和自觉或不自觉的被操控利用的公检法,而不是法轮功学员。

目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任何合宪的法律依据。扪心自问,邪恶有五大特征,跟法轮功无任何相关之处。法轮功洪传一百多个国家,或褒奖 2000多项,法轮功著作被翻译成40多种文字畅销全世界,法轮功学员的宽容善良、和平理性为全人类所公认,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没有一条一款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检察官依据举证,法官依法断案,绝对不能稀里糊涂的依据上面的命令和口头指示,法庭审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记录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是有签字的,要为自己负责,要经的起历史的检验,作为法律人不能亵渎法律的神圣。

然而部份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为了结案,为了一己私利,违背正义良知,不惜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在此,警告那些参与迫害的修炼者,立即停住任何迫害活动和行为。并建议各地公检法司人员,对上级指示,上级文件以及书面,影像资料等保留证据,以期减轻自己的罪恶,为自己留条后路。

《刑法》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是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那么依据这一条款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参与迫害者,其实都知道法轮功教人向善做好人,而为了一己之私,使好人受到迫害而构成此罪,此等人必是中共江氏的替罪羊。

国内正义之士要求停止迫害法轮功

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近日发表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指出“信仰自由,是当今世界的普遍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宪法均有规定。但是“六四”以后,邓小平的继任者为了继续一党独裁统治,对于任何非共产党系统的组织都列为“不稳定因素”“要消灭在萌芽中”即把法轮功一个群众炼功作为目标,杀鸡儆猴。人家不服,要说“清楚“更是大不敬,施以种种迫害”。这显然不是针对法轮功而是对全国人民的镇压!所以应当立即对法轮功停止镇压,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

中共当局不但对法轮功学员血腥镇压,甚至连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也是一同迫害。高智昇律师因发表公开信向外界证实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惨烈程度,被判三缓五,连同他的家人也遭到监禁;李和平律师因承办法轮功案件被蒙头绑架羞辱毒打。法律是社会公正的一道防线,将律师当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是变成了弱势群体,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奢望。为亲人请律师能被劳教,旁听公开开庭能被抓捕,彻底打破了民政对中共证券最后的一线希望,这是怎样无序没有希望的社会呀?时光好象退回到远古的蒙昧时代。但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随着苏共的解体,共产理论为全世界所唾弃。

国内民众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共产党政权的邪恶本性,国际社会对中共独裁政权的谴责呼声越来越高,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骗,利诱、恐吓手段等苦心经营的“伟光正”形象尽失。法轮功学员承受无名苦难呼唤良知,民众大面积觉醒向善,江氏及其帮凶大势已去。

中共解体指日可待,安徽省政协常委汪珧钧发表致胡温公开信,直言不讳的指出,当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对当时决定镇压的决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公开信得到海内外,包括来自中共高层官员的广泛赞誉和支持。大陆高干李普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应该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时机已经成熟,呼吁检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对法轮功案件作出无罪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己作为法官的清白。

迫害元凶和帮凶已被告上国际法庭

发动这场迫害的元凶江泽民及其帮凶已被“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诉讼国际法庭,并面临三十多个国家六十一起诉讼,有十二起已宣判定罪,“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也已立案。

2009年11月末,西班牙国际法庭又作出了一项重大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依照国际法“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法条裁决,对于江泽民等5人签发了传诉令,要求解释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活摘器官等群体灭绝行为,西班牙国家法庭申明,五名罪犯的四至六周抗辩期从中共有关部门签收之日算起,若四至六周内起诉的人不回复,法官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的罪名成立,法庭将对其发生通缉令和国际逮捕令,将面临至少二十年的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12月上旬,阿根廷国际法庭也作出了要立即逮捕江泽民、罗干2名罪犯。

以上这些案件是对中共官员的一个巨大的警告,无论迫害人权者职权有多大,终将难逃法网,不要以为在中国做了这些逆天的,残忍的,违背人道,违背人类的罪恶就可以逃掉。

在历史上,上天赋予人的天良,人一旦失去天良干坏事时,老天会用各种办法惩罚人,如瘟疫、地震、发洪水、等天灾人祸,即使老天不惩罚,失去天良道德的人也会自取灭亡,对于这些灾难,那个政党也挡不住。

参与迫害者正面临天惩

法轮功是修善的,修炼人遵照师父的教导,所以没有报复行为,但参与迫害法轮佛法的人在法正人间来到之前就有得到天谴,离奇死亡和得绝症死亡的案例。

例如:央视编辑部主持人罗京的淋巴癌死亡,当年他以冷酷的表情播报了大量污蔑法轮功的虚假新闻。罗京用嘴造谣栽赃,死时48岁,口腔严重糜烂,不能说话,每咽一口水都痛苦万分;被中共包装成全国英雄模范的河南登封公安局长任长霞,在汽车追尾事件中,别人都安然无恙,只有坐在后排最安全的位置的她却飞出车外,且死后三天闭不上眼睛;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恶警何雪健奸污与他母亲几乎同龄的法轮功学员刘季芝。不久,就得阴茎癌。做了阴茎睾丸全部切除手术,疼的他生不如死,三次自杀未遂。(遭报事例可在明慧网页查看)

对法轮功迫害的长期存在,是对全人类价值和尊严的破坏与伤害,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奇耻大辱。让我们共同制止迫害,还民族希望!

报:普洱市人大,澜沧县人大,普洱市“六一零”办,澜沧县“六一零”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澜沧县法院,澜沧县检察院,澜沧县公安局

抄报:勐朗派出所、县看守所,云南省第一监狱,云南省女二监,大平坝劳教所,大板桥女子劳教所,勐朗镇政府、县农牧局,乡镇企业局,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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