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武汉市江岸区法轮功学员李市红是个善良守法的好公民。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国保大队队长)、余继明(丹水池堤角派出所)、万保珠(丹水池堤角派出所)等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李市红抓走,至今非法拘禁李市红近一年,却没有任何说法。
1、罗林等警察绑架母女、抢劫财物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一点左右,李市红的母亲宋文绣婆婆下楼出去办事。突然,从楼下车里冲出来几名不明身份者,冲上去,堵住宋文绣婆婆的嘴。现在知道,他们是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的警察罗林、余继明、万保珠。当时他们身穿便衣,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就强行把宋文绣婆婆抓到丹水池派出所,并从宋文绣婆婆口袋里抢走家门钥匙。
罗林等后又返回到李市红家,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查抄李市红的家,把李市红家里的东西翻得乱七八糟,并将李市红家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MP4等私人物品带走。
下午三点左右,身穿便衣的罗林、余继明、万保珠又把刚刚回到家的李市红强行抓走,并把她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李市红的母亲宋婆婆当天晚上六点多钟才被放回家。宋婆婆发现家中除丢失上述物品外,还有一千多元现金也丢失了,这是全家的生活费。后来,李市红家人去找堤角派出所报案,说家中丢失了一千多元钱。派出所先是抵赖不认账,后来被追问次数多了,竟回答说“你去找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以此来推卸责任。
2、李市红被无辜超期关押已近一年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今,李市红已被非法关押快一年了。在此期间,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用尽各种办法来“收集”能证明李市红“有罪”的“证据”。
首先,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使用“先定罪,后取证”的非法方式,对李市红实施非法抄家,以收集到能证明李市红有罪的证据;
其次,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希图从李市红十三岁的儿子那儿“取证”,他们两次到李市红儿子就读的学校,以各种手段,对未成年人卢海进行取证。
但是,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构陷的李市红一案,却被检察院三次认定为“证据不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李市红一案已经三次被检察院退回江岸区公安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已经“补充侦查”了二次,它不能做第三次“补充侦查”了,它不能再把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了。也就是说,到这时候为止,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应该明确知道:李市红是无罪的,应该立即无罪释放李市红。
可是,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为达到诬陷李市红的目的,竟对她滥用职权超期关押至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是,李市红却被关押了将近一年,这明显是超期关押,涉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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