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8年8月21日大法弟子李凤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恶警在自家经营的食杂店内绑架,家人为她聘请了辩护律师,虽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可南岗区公检法在“六一零”的操控下执法犯法诬判李凤入狱九年。
李凤,女,47岁,在未修炼法轮大法前严重腰椎盘突出,行动不便需人照顾。炼功后身体康复,2000年12月因依法进京上访,要为大法说句公道话,而被哈尔滨市南岗分局于2000年12月5日非法刑事拘留,在非法关押三个月后释放。
因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坚持做好人,这位善良的妇女再次遭到中共邪党的迫害。2008年8月21日早6时30分左右,南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王立国、恶警教导员周松滨、孙滨吉伙同保健路派出所恶警教导员刘辉及张秋生、王小冬等装作买东西骗开大法弟子李凤经营的食杂店的门,闯入后猛力用衣服将李凤的头蒙住并铐上手铐,然后,开始抄家,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纸等物品抢走。除国保大队扣押单中非法扣押的5200元带有真相字样的纸币外,还有 7000余元现金在被抄家时不见了,后南岗区国保大队恶警只承认有500元现金,另外6500余元现金没有任何人承认拿走。
在非法侦察阶段,南岗区国保大队大队长王立国、副大队长黄耀滨、孙滨吉、单国臣等数次对李凤进行提审逼问。恶警想从李凤口中找到所谓的犯罪证据未果,后又找出李凤根本就不认识的人来作证人,所谓证人出具了荒唐可笑的证言。
李凤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非法关押3个月后,南岗区伪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对大法弟子李凤进行了非法庭审。
李凤的家人为了给自己的亲人讨回公道,聘请了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的前主任律师韦良月律师(因为韦律师给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黑龙江省司法厅在2009年律师执照年检时,根据六一零的指令以韦良月律师不辞去主任职务就不给全所其他律师注册相要挟,被迫辞去主任一职)为李凤辩护。
韦良月律师在其辩护词中讲:本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教”是一个法律概念。法轮功与×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名词,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轮功不是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教;被告人李凤被指控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当然被告人李凤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
首先,法轮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教。本辩护人当然知道,自199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做出了六部关于“×教”的法律文件。其中,只有一部×教的法律文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有三部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个指导× 教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和一个解答。另有两个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
本辩护人认为:法院审理×教案件依据的司法解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司法解释。而上述司法解释均没有提到法轮功的任何字样,更没有确定法轮功为×教。至今为止,只有一部认定“×教组织”的法律文件,就是2005年公安部的39号文件,此文件只引用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各自认定的七种(总共十四种)“×教组织”的名单,也没有认定法轮功为“×教”。
大法弟子李凤当庭陈述了自己修炼前后身体的变化及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没有错,更不认为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
南岗区伪法院的所谓审判员程寿昌在听取了韦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后沉默片刻,问南岗区伪检察院主控检察员王宝龙说:控方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伪检察员王宝龙答: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以上庭审结果,足以说明参加非法庭审的南岗区伪法院审判长闫晓霜、审判员程寿昌、陪审员徐钊及伪南岗区检察院检察员王宝龙深知对大法弟子李凤的迫害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可依然执法犯法诬判李凤入狱九年。
李凤家属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聘请韦良月律师为李凤二审进行辩护,可二审伪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广兰只是象征性的会见过李凤一次以后,草草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李凤入狱九年的诬判。
2009年4月1日,大法弟子李凤被劫持到人间地狱之称的黑龙江女子监狱进行迫害。
邪恶的哈尔滨市610部份电话:
齐桂民:0451-84685073(办),0451-82660088(宅)
郭琳琳电话:0451-86639028
副主任:杨明齐:0451-84675313(办),0451-84831214(宅)
副主任:高吉茂:0451-84694190(办),0451-84820098(宅)
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分局,地址:哈尔滨市先锋路567号
南岗区国保大队大队长:王立国:0451-87664172(办),13354515677(手机)
南岗区国保大队副队长:黄耀彬:0451-87664173(办)
南岗区伪法院:伪法官程寿昌,电话:0451-82723196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7号
邮编:150069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