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中国有关部门却有组织一些人按照他们的要求以个人名义给联合国人权组织写信。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按照指示规定编写污蔑、诽谤大法的虚构材料;前者反映中国江泽民政府有关部门迫害大法弟子、侵犯人权的犯罪事实,而被非法关押与迫害,人权何在?!
海南省女子劳教所组织一些背叛了真善忍、出卖了自己灵魂的犹大按规定写信给所谓的“中国反X教协会”,再由其转至联合国。所写内容如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就必须重写,直到达到他们的标准为止。而劳教所又是怎样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呢?
2001年7月18日海南省女子劳教所展开大行动。凌晨2点多钟所里干警以制止炼功为名,将大法学员王颢拉出房间,其余樊启帆等6名大法学员因出面阻止也被干警连打带推的拉走。楼上的两名大法学员也被拉走。当晚干警把这9名大法学员捆绑在一起,强行从身上搜走大法经文,对学员大打出手。随后又将他们关押在劳教所的新大楼隔离开来,三天三夜不许睡觉、罚站、打骂。每个学员身上都是伤痕累累。三天后,又将王颢、史春梅、樊启帆等5位大法学员改换地方,分间关押,到8月5日才放回原分队。在这期间干警和劳教犯人对大法学员也是随意打骂、罚站和捆绑。大法弟子质问,这一切是为了什么?有关人员直言不讳的回答说:“为了转化。”
9月18日晚,劳教局的领导等新闻播完后与所里的干警一道,指使劳教犯人从一大队楼上法轮功学员身上强行拿走大法经文。大法弟子拒绝搜身,劳教犯人就大打出手。当天,大法学员吴美玲去要求还回经文,被这帮人带到外面的草坪,强迫她下跪一百次,她不从。于是几个干警压住她,将她踢倒在地,然后拉起来再踢倒在地,这样一直重复一百次才住手。接着逼迫她喊“报告”,她不从,又被重复踢倒一百次。吴美玲与谢慧当天晚上被关进了禁闭室。第二天,楼上楼下的大法学员有10余人绝食抗议。绝食的第三天开始被灌食,非医务人员的男干警亲自动手把绝食的学员绑起来。当场有许多大法学员的喉头被铝制的压舌板戳伤,有的还当场吐血。大法学员谢慧被野蛮灌食后,被四个劳教犯人抬走。所里把她送到琼山市医院进行抢救。因伤情严重,第二天转院到海南省医院监护危重病房进行救治。当时医生对抢救是否成功没有多大把握,因她的心脏出现严重衰竭,两肺X光照片显示布满了阴影。他并不否认有可能因强行灌食误至气管再扩展到肺细胞,而因严重缺氧危及生命。经过二天的抢救,终于度过了危险期。省劳教局和劳教所领导为了掩盖罪行,就在她抢救期间快速办理了三年劳教解除书。当不明真相的学员问及此事时,干警却谎称:“她因来例假出血较多住院治疗,现在很好。”
10月中旬,所里干警以“规范化管理”为名,命令几个劳教犯人强行脱去大法弟子身上的衣服,将所里的衣服套在弟子身上。大法弟子绝食抗议此做法。9月下旬起,所里大部分大法弟子要求无罪释放,干警开始对大法弟子体罚,要大法弟子罚站、不许靠墙,这种罚站经常一站就是十几个小时。晚上在床上打坐了的学员当场被拖下,捆绑在走廊的铁栏杆上。中午还继续罚站、捆绑,经常捆绑到下午。刘淑邑、韩玲等大法弟子双手悬空被绑了两天两夜。
10月下旬开始,所里搞“强制性转化”,将大法学员一个个地带到新楼三楼,不许睡觉,干警及劳教犯人对学员进行轮番战术,疲劳战术。又找一些已被谣言蒙蔽的法轮功学员对他们要转化的学员进行欺骗和诱导。大法学员在极度疲劳、神智不清的高压迫害下,写了所谓的“三书”。写了后才准许睡觉和洗澡。随后又逼迫这些学员写所谓的“揭批”材料。学员写不出来就拿其他已写好的给他看,放污蔑、造谣的录像给学员看。若写的材料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就反反复复重写,直到达到他们的标准才罢休。
在不允许学员休息、睡觉的“强制转化”中,大法弟子樊启帆前后被折磨了14天,其中一或两天允许伏在桌子上或床上睡一两个小时,其余的9天根本就不允许其合眼。前后12天不睡觉后她连站都站不稳了。这之后,她全身大多数地方麻木,走路至今都很费劲。麻木状态至今没有消除。
劳教所把她迫害致残又不想花钱为她治疗,丧尽天良地骗她800元。当她从医院回来质问恶警“我的身体状况欠佳和不能行走自如,全都是你们迫害的结果。为何骗我去看病还让我自己掏钱,天理难容啊!”这难道就是中国的人权最好的时期吗?他们用酷刑把人摧残,却还要骗取钱财,它们的邪恶已经到了登峰造极、毫无人性的自我毁灭阶段。樊启帆现在隔离审查快几个月了,没有人知道她的详细情况,望她早日脱离魔窟。
省女子劳教所最近换了许多领导和干警,在恶警吴所长驱使下成立了所“教育大队”,由奸诈、伪善的李艳彬当队长,对新入所的法轮功学员越加疯狂地迫害。只要你走进劳教所就不给睡觉、洗澡,每天24小时由叛徒四人一组连续轰炸四个小时。望海南的学员见此文后,每次正点发正念时,铲除省女子劳教所迫害大法、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恶势力。
同时我们再次警告省女子劳教所的恶警们,三尺头上有神灵,你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被神、佛所记载,善恶必报是天理。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你们就会追悔莫及呀!快醒悟吧!
转载自明慧网 2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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