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华鲜、周晋母女被绑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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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云南省昆明市大法弟子龙华鲜2008年6月2日被昆明市渡区国保大队大队长冯军为首的恶警绑架,当晚被送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2009年1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法院秘密开庭、非法判刑。龙华鲜正在上诉中。

此前,龙华鲜的女儿周晋被秘密判刑三年,于2009年2月16日被送到监狱迫害。大法弟子周晋于2008年4月22日下午,被昆明市渡区国保大队以大队长冯军为首的恶警在东部客运站自营杂货店绑架,当晚被送到官渡区看守所非法关押。2008年11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秘密开庭,非法判周晋三年(2008昆刑一初字第197号判决书),周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驳回。具体送到哪个监狱至今都没有通知家人,家人都没有看到她,非常担心。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搪塞,欺骗家属,耍尽流氓招数。

在女儿周晋2008年4月22日被绑架后,龙华鲜被迫流离失所,家中还有八十多岁的奶奶每天伤心流泪,苦不堪言。当日,官渡区曙光派出所通知把正在合法经营的杂货店关门。同时官渡区国保大队恶警非法抄了龙华鲜、周晋的家,并抢走了电脑、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恶警冯军让周晋的父亲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却不给家属清单,家属多次索要,恶警冯军都以种种借口不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物品的有关规定。

2008年6月2日,龙华鲜在昆明环城南路金碧商场附近被昆明市渡区国保大队大队长冯军为首的恶警绑架,当晚被送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2009年1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判处龙华鲜有期徒刑,龙华鲜不服判决正在上诉中,开庭前法院已同意龙华鲜的丈夫作为其合法辩护人,但随后又拒绝。

通过大法弟子周晋和龙华鲜被迫害的事实,向世人进一步揭露了邪党法院的邪恶和种种违法行为:

一审程序违法

一审丧失了程序公正的审判,不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对待,不能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而不能保障裁判结果具有公正性。

具体表现在:

1、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而指定律师在开庭前被告知,禁止为法轮功修炼者做无罪辩护。因此,辩护律师没能客观公正地从立法、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的这一违法行为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2、一审开庭秘密进行,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本案既不涉及有关国家机密、也没有个人隐私,邪党法庭却拒绝向当事人家属公开。

3、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律允许被告人亲友受被告人委托作为合法辩护人。周晋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龙华鲜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周晋、龙华鲜书面委托亲属作为其辩护人,法院在电话里同意亲属作为辩护人,但在开庭时却没有通知辩护人。2009年1月5日,龙华鲜的辩护人打电话询问法院何时开庭,法院答复开庭时会通知辩护人的,1月6日,辩护人再次打电话给法院询问开庭日期,法院告知1月5日已经开过庭了,亲属不能到庭,辩护人不能为被告人行使合法的辩护权利,不同意原因是上级法院通知的。

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调查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开庭,检举举报周晋、龙华鲜的人没有一个出庭,不敢让检举举报人当面询问质证,仅仅凭在逼供、诱供下,不顾事实,无凭无据,空口编造的一面之词的检举举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5、一审判决违法了“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自中共邪党1999年7月20日迫害法轮功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 1999年7月22日中共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取缔法轮功的决定》,随后公安部又发布了一个通告,民政部、公安部没有司法立法权,它们所发布的通告、决定不是法律,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该《决定》中只字未提法轮功。既然如此,周晋、龙华鲜修炼法轮功何罪之有?因此,以刑法第三百条、第四十七条来对周晋、龙华鲜定罪量刑违法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

6、邪党法院认定周晋、龙华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缺乏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主观方面;4)客观方面。
直至今日,周晋、龙华鲜并没有破坏中国的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也没有所谓的犯罪客体,她们只是本着做好人,修心向善,没有任何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

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

1999年7月20日以前,中国各界对法轮功的褒奖很多:

1、1993年12月11日至20日,李洪志先生第二次率弟子以博览会组委会成员身份参加了“北京19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李洪志先生于12月15、17、和20日做了三场报告,会后获得博览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和大会“特别金奖”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2、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获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证书。

3、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派出调研组到长春和哈尔滨对法轮功进行调研,对法轮功做出了正面评价。调研组组长邱玉才在座谈会上表示:法轮功的功法,功效都不错,对于社会稳定与精神文明建设,效果都很显著。

4、1998年5月15日晚10时,CCTV在《晚间新闻》和第五套节目中分别报道国家体育总局伍绍祖局长视察长春及广大群众修炼法轮功的盛况,时间大约10分钟,这是国家电视台对法轮功的正面报道。

5、1998年9月由医学专家组成的小组对广东12000余名法轮功学员进行表格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祛病健身率为97.9%。

6、1998年下半年,以乔石为首的部份人大退休老干部根据群众来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对待法轮功学员问题,对法轮功进行数月的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利国利民,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当年底向中共政治局提交报告。

7、1993年至1999年,《气功与科学》,《中国气功》,《文艺之窗》,《大连日报》,《大连晚报》,《北京日报》,《中国青年报》,《乐山日报》,《羊城晚报》,CCTV,上海电视台,香港电视《乘势追击》,中国《深星时报》等媒体先后正面报道了法轮功及李洪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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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与迫害的部份单位及人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电话:0871--4096529、4096530
朱正渝(审判长)、杨捷(代理审判员)、钟彦君(代理审判员)、段云萍(书记员)
昆明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肖静,电话:13808794068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韩纯盈,电话:0871--574006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电话:087--4095541
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冯军,电话:0871—7190171、7190164
恶警焦某,警号:015779,恶警,女,警号:01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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