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牟永霞被秘判四年,再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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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黑龙江省大庆市60岁的大法学员牟永霞,中学退休教师,几度生命垂危,一九九八年十月绝处逢生,修炼法轮功不久,一身病全好了,亲友无不喜出望外。牟永霞坚持信仰,多年来多次遭邪党绑架、关押、酷刑折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深夜,被龙岗公安分局数十余恶警破锁闯入家中绑架、非法抄家;九月二十四日被邪党非法秘密判刑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女子监狱迫害。

以下是牟永霞的申诉书。

申诉人:牟永霞,女,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出生于吉林,汉族,大学学历,高中政治教师,居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一区44号楼4单元202室。

申诉内容:据(2008)让刑祁字第277号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牟永霞的所谓刑事判决,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向该院提出上述。

事实与理由:判决书支持的所谓指控和判决,完全与事实不符,完全违背我国《宪法》《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等所有现行法律,至此,该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成立的。

一、 法轮功不是邪教,而是我们《宪法》允许的。

该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第22条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些条文讲的都是关于邪教组织和活动的量刑和定罪,与法轮功毫不相干,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的法律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大陆和全世界完全是合法的,同时该院支持让检的指控又是别有用心的、捏造的、构陷的。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信仰、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的自由”,这是受到我国《宪法》和全世界各国所有法律保护的,在哪里都是合法的,邪教的名称不是随便往哪个群体头上扣的,也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法轮功是个人信仰,是修炼,没有组织,修炼者都是个人自愿,按照《转法轮》的要求修炼真、善、忍,追求道德高尚,做个好人,祛病健身、身心健康。电视、电台、报纸、新闻里等等所宣传的、所制造的全部是谎言,是别有用心的当权者出于个人私愤和妒嫉非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胁迫其属下的各级机构、职员,知法犯法,非法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修炼者的歇斯底里迫害。

二、该判决书支持的让检指控是捏造和构陷,完全与事实不符。

1、关于轩瑞华的证言一事是伪造的,完全是龙岗公安分局有关人出于个人私愤打击报复而为。

判决书上“证人轩瑞华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证言证实,牟永霞曾找其弟了解其母亲孟庆英因炼法轮功被公安局的人员行政拘留的情况,其将处罚家属通知书交给牟永霞看过,并告诉了牟永霞办理其母亲案件的两位民警的姓名”,根本没有此事。因为孟庆英是我的邻居,又是同修,孟庆英被绑架后我去看望家人乃人之常理。当时孟庆英的儿子态度非常不好,大喊大叫赶我走,并且蛮不讲理大叫着说:“抓我妈,咋不抓你哪,你东躲西藏的,狡兔三窟”,就这样我只能走开,他们弟兄这种态度怎么能把东西给我看并告诉我什么情况哪,这很明显是捏造事实。

当时我被绑架时,绑架孟庆英的齐春波和徐彦军赶来,他们喜形于色,问我:“你认识我吗?气死我了,给我上网叫恶警,你看我们恶吗?”我当时不明其意,也不知他俩是谁,后国保几个便衣互相称呼,我才知道他二人是谁。他们说绑架我:“就是因为曝光他二人才气得到处找我”,认为是我干的。还问我:“被绑架恨不恨报我名字的孟庆英的儿子”,这纯属打击报复,捏造莫须有的罪名陷害我。

2、公诉机关所谓指控抓获我,实质是拦路绑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14时左右,我只身打着伞去看望远方归来的儿子,行至途中被龙岗分局乘着自行车的几个便衣下车拦路绑架到龙岗分局国保大队,并当即抢走我两个手机,一个进口菲利普手机和一个信号不太好的女士手机,和随身钱物。

3、龙岗公安分局有关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

把我绑架到龙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后对我进行人身伤害,妄图逼供,被制止未果。国保于英斌把我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背铐双手铐在铁椅子里,双手铐的很紧,一会胳膊都肿起来了,手铐卡在肉里,手和手腕肿痛的更严重,还用胶带把我的嘴绕头胶上好几层,使我呼吸困难,还不给食水,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头晕闭上眼睛时,于英斌用冷水浇我的头,还用书打我的头,一段时间后才取下胶带,随即一国保拿着记录逼供,被制止。

4、龙岗分局有关人非法闯入民宅、抢夺钱物,构成侵犯他人财产罪、渎职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

这日深夜,国保大队和长青民警队齐春波一伙多人,全部便衣,乘着两个轿车,把我绑架到长青一小区我租住的37号楼2单元602室,强抢入室,当时是齐春波拿着抢去的我的钥匙,强行开门,强盗一样的入室抢劫,翻箱倒柜,搜出我仅有的三个装着个人衣物的旅行箱和一个用了十多年的价值400多元钱的带报警的高级玻璃钢的小手提箱,里面放着给孩子留下的四万元钱和个人保存的一些重要证件、物品,我制止无效。有一国保到厨房拿来菜刀劈碎箱子,把里面的钱抢走,还有我的生活费用近万元,那几个箱子就这样给破坏了。把孩子小时候玩的简单相机和我的录音机,刷墙围子用的几瓶红油漆和刷窗框子用的几瓶白油漆,也抢了,都说成是作案用的。我仅有的三本大法书还有李老师一九九四年广州讲法录像光碟十六张,当时来抢夺的一伙人临走时,把我的这些东西扔到一个小型格布旅行箱中,当时有人说查查多少,有的说不用查了,就写五千多吧,就没查把那只箱子一起抢走了。可判决书上的让检指控中,却捏造了这些数据,什么宣传单卡片共计5340张,光碟361张,法轮功书籍355册,真是报复构陷,用心良苦,捏造的离了谱!本来十六张光碟却写出361张,一个四十片的小碟包能装下那么多光碟吗?还写出法轮功的书籍355册,法轮功的书籍总共才十几本,哪来的355册?真是捏造到了可笑的程度。

午夜十二点后,带着强抢的我个人的财产钱物,再次将我绑架到国保,仍背铐在铁椅子里,这样迫害近两天一夜,我的身心受到严重损伤,还强行我按手印,是他们抓住手按的,后把我绑架到市一看,接着昏迷多日,几度生命危急,小便失禁,市一看把我送人民医院抢救两次,大约住院六、七天,在医院抢救期间,龙岗公安分局国保参与迫害我的于英斌和另一个当时要做记录的同伙,到医院护理,不让家人来,当我昏迷时他俩把我拽起用力往床上摔,把我摔醒了,摔得我周身脏腑无处不痛,血压反弹,从早点滴到晚,反倒多住了一次院。

上述龙岗公安分局有关人、国保大队有关人于英斌等、长青社区民警队徐颜军、齐春波等迫害我的一系列行为触犯我国《宪法》、《刑法》,构成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侵犯他人财产罪、打击报复诬陷罪、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渎职罪等。

三、我修炼法轮功是为了祛病健身,做好人,对人对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是文革后的第一期考生,下乡十年的精神重压,使我疾病缠身、肾衰、胃病、心肝肺都有病,加之外伤瘫痪,几度生命垂危,久治无效,多年来我失去了生存的希望和信心,我的心理灰暗到了极点,孩子五岁时,我的小家庭解体了,我是活一天算一天了,没想到一九九八年十月,我绝处逢生,喜得大法,修炼没多久,就象做梦一样,一身病全好了,亲友无不喜出望外,至此,我十年没用一片药,大法救了我的生命,使我身心健康,我立志终生修炼法轮功。

尊敬的各位法官:谁没有妻儿老小,如果谁身边的老母因此而康健,谁能不为之高兴而坚持呢?!中国大陆的教训太多了,消灭地主资本家、反右、文革,不都见证了吗?当时,谁能想到都平反昭雪了呢?当今深信你们一定能明镜高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法律尊严,匡扶人间正义,依法给一个无辜的老人以公正的判决:取消原判,依法立即无条件释放我回家,法办迫害我的有关人。你将功德无量,福润全家,前程光明!

注:让法判决书中牟永霞的年龄、文化、职业、住址等都是错的,是不是判错了人。

此状呈:世界人权组织等有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牟永霞
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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