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7年9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聋哑人李瑞峰被济宁市恶警郭洪涛带人从家中绑架。当天济宁市中区有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被集中绑架,其中包括法轮功学员周宁、岳丽华等。据悉,这次对法轮功学员的集中绑架行动是由济宁市委书记孙守刚主谋,济宁市公安局长许世杰、市委秘书长直接指使的。从2008年7月20日至今,济宁市大法弟子李瑞峰已绝食两个月之久,抗议对他的非法长期关押。
2008年7月14日上午,济宁市中区法院在不发布公告、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对李瑞峰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非法秘密审判后,于7月24日非法判李瑞峰3年徒刑。同时被非法判刑的还有周宁、岳丽华,分别为5年和3年徒刑。负责非法审判三人的济宁市中区法院人员是:审判长:王福伟,审判员:陈涛、邱芳。济宁市中区检察院检察员:邹燕。
目前,三人均已上诉至济宁市中级法院。据悉,中级法院将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济宁市中级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邵健青,电话:0537-2103056。
现在,三人已被非法关押在济宁市看守所一年多的时间。
以下是李瑞锋七十多岁的老父亲为李瑞峰上诉所做的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李瑞峰的父亲,名叫李述亮。因李瑞峰属于残疾人,听力和语言都有一定的障碍。我受李瑞峰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李瑞峰是法轮功学员。他是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十年来,在法轮功问题上,在行为上没有违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全符合宪法信仰自由的原则。
法轮功,又叫法轮修炼大法,自一九九二年传出之后,修炼者平时一是学法,通读《转法轮》;二是炼功,炼五套功法。其余时间都和其他人一样正常的工作、生活,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转法轮》书中的教导,以“真、善、忍”为行为准则做一个好人。通过学法和炼功绝大多数学员都收益良多,所以绝大多数学员都对这个功法十分虔诚的。李瑞峰自从得法之后,通过半年的修炼,精神和身体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从内心中他十分感激大法对他的救度,使他的生命有了寄托。
公民选择什么样的信仰,这是个人心中的私事,国家绝无理由介入灵魂中去干预一个人的信仰,但可悲的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竟然发生了。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有人依仗手中的特权,下令封杀法轮功这个修炼的群体,一场类似文化大革命的红色恐怖又发生了。很多学员被抓、被关。当时的公安机关只问学员一句话:“你还炼不炼?”炼就抓起来,不炼就放人。粗暴的干涉学员的信仰自由。当时学员都不明白为什么这样,为什么不让我信仰法轮功。至今国家也没有给法轮功说明白。
有法律常识的都知道:公民有选择自己信仰的自由。你可以选择无神论,他可以选择有神论;你可以选择信仰关老爷;他可以选择信仰孙悟空;你可以信仰泰山老母,他可以信仰上帝和真主。国家都无权干涉。一九四八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和保护个人或集体选择自己信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那么,公民同样有选择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的权利。我们真实的发现,从世界范围看,法轮功在世界的传播,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她为邪教,禁止她的传播。对比的十分鲜明。公众难免疑问:难道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它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有问题?
另外我们发现:在处理法轮功问题中,公检法完全用一种公式化、程序化方式来运作。即只要发现一个人具备法轮功信仰者的身份,并且有过传播真相的行为,都是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抓捕、起诉和判决。然而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与这条罪名没有任何关系。
有关法轮功案件的关键是: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压根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破坏。也就是法轮功学员既不知道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也就根本涉及不到主观的态度、目的和动机了。那就谈不上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迫害者创造的“莫须有”罪名。
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济宁市中区公安局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对李瑞峰进行了拘捕,并对其卧室进行了搜查,把私人物品电脑等电器全部搜去。从此一直羁押在济宁看守所里,已经一年多了。
在对李瑞峰的起诉、审查中,据说将李瑞峰用电脑下载真相材料,传播法轮功的有关活动定为主要“犯罪”事实。我认为,这条罪名也不成立。当今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每个上网的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需要的讯息进行上传、下载。李瑞峰作为法轮功的信仰者,理所当然的可以从自己的网站中下载真相资料,揭露迫害谎言,制止迫害!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符合宪法的普世原则。关键的问题,有了江氏集团的迫害,才有了法轮功的反迫害;有了江氏集团的造假抹黑法轮功,才有了讲真相,下载真相材料。这种行为仍然是维护宪法的原则,维护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江氏集团封杀法轮功网站,禁止公民上网了解真相,仍是侵权行为,有些执法机关对此事的处理方式颠倒了。
我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的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从实际和历史角度来看,对正信团体的迫害镇压,是人性和道德的倒退,适得其反。
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在,受到区域限制。但是,自1999年对法轮功采取镇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止他的传播,反而使他的影响扩大到了世界各个角落。“真、善、忍”成了全世界、全人类的道德和精神财富。现在法轮功已经迅速传播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仅台湾一地,修炼人数由迫害前的几千人,增加到现在的五十多万人,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文字出版发行。
由此来看,李瑞峰,作为中国的普通公民,他仅仅是践行自己的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已。是受法律保护的,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请各位法官正确的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给予本案被告李瑞峰无罪的公正判决。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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