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非法拘禁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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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从奥运前夕至今,各地610组织再度实施绑架大法弟子的恐怖犯罪行为。河北省保定市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现非法拘禁着由保定市各县市区610非法劫持来的十八名大法弟子,其中有雄县的杨智雄、唐县的高长秋、定州市的柴淑惠、保定北市区张月明、安新县国土局的刘可新与安新县安新李金苓、蠡县的一大法弟子(姓名不详)。八月底前有两名女大法弟子及满城县男性小弟子被劫持回县。

在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大法弟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各县市区610人员及各地派来的陪教人员的非法限制。保定市新市区大法弟子李顺利腿部患有严重脉管炎,从乡里被劫持到劳教所后,又被劫持到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整天被610人员非法使用刑具,左手被铐在床栏杆上,已经超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大法弟子和陪教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了绝对的非法限制,更谈不上与家人和社会外界的联系。

法轮大法弟子秉承“真善忍”的修炼宗旨,修心向善,时时处处,按照大法的心性要求做好人,做更好更好的人,在世界不同的地区和国家成为遵法守法的善良公民,修炼法轮功于国于民于已有百利而无一害。九年来,大法弟子的坚守维护大法信仰,理性和平的抗争,讲清真相,揭露邪恶迫害,广传《九评》,劝人退出被历史定了死罪的邪恶组织等等行为,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关心国家、民族命运的善行义举,都是受到现行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对大法弟子实施关押的相关单位拿不出任何可以证明他们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有关法律依据。这种毫无法律依据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作为被非法拘禁的大法弟子及其家人,现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 --保定市人大和保定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以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伸张社会正义。

九年多来,作为专门用来迫害法轮功的“610”恐怖犯罪组织,胁迫政府机关、企事业组织甚至是无辜善良的老百姓,实施了对大法弟子非法抄家、非法劫持、绑架、非法关押(包括判刑、劳教、拘留、类似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一样的洗脑班),酷刑折磨,活摘器官等的恐怖犯罪活动。一个美其名曰的“法制教育中心”若不是有什么见不得勾当,为什么不敢在门前挂上自己的牌子?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理应将其超过监狱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保证社会公众合法知情权的享有。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应该让社会知道,让全世界知道在中国还有这样一种以非法拘禁公民手段进行法制教育的机构和组织。难道这也是中国特色吗?

对大法弟子的非法拘禁不仅直接侵害了大法弟子本人的人身权利,对大法弟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也构成了伤害,仅以雄县大法弟子杨智雄为例。

杨智雄今年7月7日带领儿子从石家庄搬回雄县板北村老家居住,以照顾其七旬身体多病的父亲,而尽人子之孝道。8月7日,雄县米北乡派出所刘文强等三人,非法闯入杨的住宅,这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甚至刘连警装都没穿,谎称是米北乡政府人员,乡长让其找杨有点事,去一下乡政府就回。然后刘将杨劫持到车上,说去米北乡政府,而是将车直接开到津保高速雄县收费站,雄县610李成群带领几名不法人员强行将杨绑架到另一车上,直接将杨绑架到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由县610率领两名乡政府工作人员,对杨实施非法监禁。

退一万步讲,即使对公民传唤、留查、拘留、判刑,都应该给当事人出示文字法律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必须是有法定权限的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才有权执行相关的法律决定,拘押公民。宪法规定,非经检察机关或法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否则就构成了非法拘禁。即使公安人员入公民住宅搜查,也应有县级公安局长的批准文字,并履行合法的程序,否则,就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民甚至其他公民都有权向有关机构控告或检举。

对杨的绑架和非法拘禁,必然给其七旬的父亲、刚成年的儿子以及其他亲友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灵伤害。杨的妻子(大法弟子)2008年6月份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杨为其妻子合法的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因对杨的非法拘禁,而无法正常行使,对杨妻子的非法关押的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制止。拘禁给杨造成的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的伤害,不言而喻。

法轮功奉行的“真善忍”理念是人类普遍遵循的道德原则和实现和谐的根本。对法轮大法的诋毁和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就是对整个世界和整个人类的犯罪,就是对佛法真理的犯罪。澄清这一切,谁在真正的违法犯罪,也就一目了然了。无视法律仰仗权力,对法轮大法打压,其实是一场政治迫害和精神迫害运动,对照历史不难发现,对法轮大法的迫害是上世纪十年文革“浩劫”的再版与升级。十年文革摧残破坏的是中华民族赖以存续的中华传统文化,而迫害法轮大法是对维系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础的摧残。

做好人提心吊胆,担惊受怕,这才是真正的恐怖!文革结束前对某一社会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真实看法,读祖先留下的传统文化,甚至种点菜,买点东西,都会担心有小人告密(一定要区分什么举报和告密),而整天提心吊胆,生怕让人家告发,被关进任意设置牛棚或被打成坏分子,而连累家人,一生都在恐怖之中!今天修炼佛法做好人,传播佛法,洪扬善恶报应天理,启悟人的善根和良知,劝人脱离邪恶组织,摆脱被历史淘汰的命运,而迎接美好未来。这样的善良之人,天天受到非法抄家,非法关押……,这难道不是真正的恐怖吗?而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正是恐怖活动!九年多来实施对大法弟子非法抓捕、拘禁、酷刑折磨恐怖犯罪的罪魁祸首正是“610组织”。

实行依法治国,是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于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这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寄生在中国社会政府及其他组织肌体上的共产党组织。社会各组织和个人信仰理论和行为合法与非法,不是以某一政党(包括共产党)或个人的意志为准!这是现行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常识性认识。文革时期一些人讲所谓的“党性”,而为了所谓的“先进、积极进步”一类的政治桂冠,而不惜出卖良知人伦与被邪恶成份论定为“地主、富民”成份的父母决裂,成为了没有人性的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这样的理论不邪恶吗?还有号召穷人打倒“富人”将富人的财产以暴力手段抢到手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而这种革命按人类正义法律衡量恰是杀人抢劫之恶行。而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最核心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都是已被证明是使人成为畜生,使人肆无忌惮行邪作恶的,杀人抢劫不折不扣的邪教。而奉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织的善恶正邪,也就不言自明。

公道自在人心,邪恶终将受到人间正义良知的谴责和佛法天理的报应。而在对大法弟子的迫害犯罪中,那些出于一时受邪恶蒙蔽或迫于政治压力而被邪恶利用来充当迫害大法弟子打手的人,甚至连一时邪恶的宠幸都得不到。当政治迫害的闹剧收场时,这些人或被提前灭口,以防其成为邪恶迫害的活证据,或被一脚踢开,或成为邪恶的“替罪羊”,总之其下场是可悲的!文革期间,被其政治权力,尽享政治宠幸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此人执行伟大领袖的指示,亲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今天看来“恐怖犯罪”的迫害老干部,打击政治异己的“革命行动”。也许伟大领袖的指示没有让其迫害人的内涵,而是刘曲意逢迎和恣意妄为。在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刘也许认为伟大领袖就是天!就是法!其实任何时代都有法有天!但不是伟大领袖!善恶到头终有报,天理昭昭放过谁?文革结束,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一大批打手警察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

天理永存,真理决不会因为某个组织、某个人认为是什么“封建迷信”反动学说,就不存在。其实迷信就是着迷的相信,反动就是反方向动。这些都是很中性的概念。正因为千百年来,人对善恶报应天理的迷信,才使得人类的道德维系几千年。也正是某些人不信佛法天理,不敬佛法天理和诋毁佛法真理,对信奉佛法的无知 “反动”才招来了佛法天理的报应,而走向灭亡的下场。刘传新的自杀,正是天理对其罪恶审判的结果。刘的教训为那些人不敬佛法被政治利用而迫害大法的人敲响了警钟。新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执行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错误命令或决定时,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者不承担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定,刘传新满可以将全部罪责归之于伟大领袖。这是某些人的无知,别说天理报应,人间的法律也说不过去。上级让你杀人你干吗?干了,你照样要承担责任。

在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中,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充当了可悲的角色,具体到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与各县市区共同实施的对大法弟子的非法拘禁,“法制教育中心”充当了610组织在中国大陆专制中“设私刑狱”的角色。高墙铁窗,防止自杀、逃跑的规定,类似于邪恶劳教所、监狱“包夹”手段的“陪教”制度,使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论为实质意义上的“地下监狱”和非法的“集中营”。只不过这里的狱卒人不具监狱警察的身份,“包夹”人员,也不是有着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劣迹被判刑的犯人或被劳教的人员,而是由各县610找来的政府工作人员,甚至是村里雇来的闲散人员。这些人实质上已沦为犯人,其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甚至是经常招致610人员的喝斥。自己被骗着在被侵害合法权益,这样的人多么可怜!一个唐县的老人因不满这样的“工作”环境,而提出抗议“辞职”,却受到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人员的殴打。

我们将此文作为提交的控告文字,请对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非法拘禁公民犯罪,依法立案,调查追究。我们强烈要求,立即制止保定市法制教育中心对大法弟子的非法拘禁,立即无条件解除对大法弟子的非法拘押和监禁,包括判刑、劳教。此文将发至迫害大法弟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作为对某些充当可悲“帮凶”角色的忠告和善意规劝。此文将通过互联网,将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在中国大陆的继续九年之久的迫害大法弟子的恐怖情况,向全世界人民通报。呼吁全世界每一个热爱和平、正义善良的组织和个人,共同谴责和制止一切邪恶的犯罪,共同维护“真善忍”这一人类普世遵循的道德原则,共同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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