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邓林凤与其不满十七岁的儿子,于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佳木斯火车站遭警察劫持,孩子在佳木斯铁路公安分处多次逼迫恐吓后重病,在北京陆军医院二周内就花了七万多元,病情不见好转。佳木斯铁路公安处不但不放邓林凤回家照顾孩子,还伙同检察院、法院对她非法判刑两年。孩子听说后,病情再度加重,邓林凤的丈夫不得不当卖住房作抵押,再次带儿子进京治疗,在又花去数万元后,孩子于八月二十日在从北京返回佳木斯的途中含冤离世。
孩子去世后的嘴一直是张着的,好像有无尽的冤屈没有诉说完。望着被推进火化炉的孩子遗体,亲属们的哭喊声撕心裂肺。就这样,一个完好的家庭在中共当局“和谐”的口号中破碎了,用“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句话来形容邓林凤和其丈夫的处境已经远远的不够了。
邓林凤,女,42岁,家住佳木斯市安庆小区,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点钟与儿子准备乘火车去勃利亲属家串门。在火车站进站安检时,安检人员发现包里有光盘,要求开包检查,发现了一些随身携带的真相资料。随后,佳木斯铁路公安处绑架了邓林凤,随后逼迫吓坏了的孩子领着到家里进行了非法抄家,并对绑架在公安处的邓林凤进行恐吓,逼迫其说出其他大法弟子,被邓拒绝,当时就把邓林凤关押到了铁路看守所。
次日,恶党不法人员又到邓林凤家,抢走了孩子用的电脑。间隔几天,邓林凤所住单元下水道被堵,发现是真相资料,随即铁路公安处又把邓林凤的儿子找了去,逼迫其说出谁是他母亲的同修。这样一个不满十七岁的孩子,在父亲不在家的情况下,亲眼目睹母亲被绑架、被抄家和多次恐吓,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几天后就病倒了,而且病情非常严重。
经佳木斯市医院检查说本地治不了,在亲属的帮助下马上去了北京陆军医院。经过专家会诊,发现孩子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需要高额的医疗费,二周内就共花了七万多元,但病情仍不见好转。邓林凤家经济条件不好,前期治疗费都是亲戚朋友借的,现已负担不起医疗费,不得已回到家中。
孩子父亲要出去打工挣钱,孩子也需要母亲护理,恳请铁路公安处释放邓林凤回来护理孩子。佳木斯市铁路公安处不但不放人,还起诉到检察院要非法审判。
六月十七日,在恶党人员对邓林凤非法开庭的前一天上午九时左右,法轮功学员吴启莲和文英到佳木斯铁路看守所去看望她,当场即被蓄谋伺机行恶的佳木斯铁路公安分处的王凤君绑架,并非法关押在该看守所。随后闻讯赶到的恶警陈万友也十分卖力的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吴启莲和文英的迫害。
六月十八日,佳木斯邪党人员操控铁路运输法院非法开庭,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邓林凤,整个审判大厅几十个座位多是事先安排好的便衣和警察。由于事先没有通知家属和亲友要带身份证,结果几十名前来旁听非法庭审的邓林凤的亲朋好友被阻截在门外,最后只有十几名亲属到庭。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国为邓林凤作了无罪辩护。
因为家人聘请到了敢于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正义律师,这令一向对法轮功学员骄横行恶惯了的中共公检法人员们大为惶恐,佳木斯铁路公安处的邪恶之徒王凤君、佳木斯市公安局所谓“反×教支队”成员陈万友等人均先后赶到现场。当时法院周围有很多便衣特务来回走动,其中还有一些便衣特务用手机对着现场的人群偷偷的录像和照相。而在陈万友乘坐过的那辆无牌照黑车内,还有人拿着摄像机透过黑玻璃偷偷的对路边的人录像。而在法庭内,当仗义执言的张建国律师为法轮功学员邓林凤作无罪辩护时,所谓的审判人员多次无理取闹般的打断和羞辱律师。张律师首先指出:法律保障被告人享有充份的辩护权,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反对任何人和组织予以剥夺。
张建国律师特别指出:邓林凤的孩子刚满17岁,由于司法机关执法犯法,未成年的孩子被非法强制询问限制人身自由,导致这个少年无法上学、重病卧床、几近废人,花费近十万元疾病仍无法控制。辩护人认为: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这样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你我他每个人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实施。司法机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112条非法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反对,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公民的安全感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始终强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们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张建国律师指出:法律反对司法机关的一切违法所为,在违法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不允许,这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做法同时也严重地与我国的刑事法律原则、刑事立法精神相冲突相违背。
所谓的“公诉人”一再强调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且还说律师不懂法,让律师回去好好学一学法。张建国律师说,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我天天学,而且随身携带,需要好好学习的恰恰是那些执法犯法误国误民的不法干警!公诉人无言以对。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邓林凤触犯刑法300条犯第1款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指控不能成立;纵观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林凤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被告人邓林凤破坏了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破坏程度如何,等等,让人无法信服我们的法律及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合法公平和正义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对本案的审理不符合我国宪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充份的政治权力言论自由权利。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前言部份向世界宣告:中国没有政治犯,在中国仅有思想构不成犯罪,任何人不会因为仅仅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罪,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理,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的,只审理他们的刑事罪行,不审理其政治思想路线。请本案法官依法审理。
法轮功学员邓林凤也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她说,“我不懂多少法律,但我知道我学了法轮功我身体好了,我知道如何做一个好人了,而且我炼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凡是参加旁听,了解邓林凤的人,都普遍感到,邓林凤在被迫害后,特别是听说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被迫害后被骚扰恐吓现已重病在床,精神受到了极大地刺激。
非法审判结束后,法院人员没有胆量释放邓林凤,声称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最后判决。 邓林凤被非法判刑二年。对邓林凤的公诉和审判,与我国喊的口号: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司法公平,背道而驰;与表面政策“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政策严重相背。
七月二十日,哈尔滨铁路法院人员在佳木斯铁路法院第二次对邓林凤秘密开庭,非法维持原判二年,将她劫持到哈尔滨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法轮功学员吴启莲、文英和于晓青被一辆载有四五个警察的依维克警车从佳木斯铁路看守所劫持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劳教所。于晓青也是在准备乘坐火车去哈尔滨,经过佳木斯火车站安检时遭不法警察非法扣押。
孩子听说妈妈被非法判刑后,病情再度加重,邓林凤的丈夫不得不当卖住房作抵押,再次带儿子进京治疗。又花去了数万元。终因病情过重,花去一万五千元在北京雇用120救护车,于八月二十日在从北京返回佳木斯市的途中含冤离世,嘴一直张着,好像冤屈没有诉说完。
邓林凤和其丈夫不仅要面对“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精神上的压力和恶党非人的迫害,还要背负为儿子治病所欠下的十几万元的外债。这就是中共恶党在高喊“和谐社会和幸福家庭”的时候制造的悲惨世界。
有关电话如下(区号:0454):
佳木斯铁路法院:
院长王金恒 手机 :13904544218 单位:8922018 宅:8305818
主管刑庭副院长曹振霆 手机 :13904544228 单位:8922028 宅:8922098
刑庭庭长张淑君 手机 :15904549208 单位:8922048
刑庭副庭长张晓东 手机 :13836667988 单位:8924198
刑庭办公室:8922698
铁路看守所:
看守所所长 8923948宅(王)8925088
教导员 8923968宅 8922188
内勤值班 8923978
佳铁公安分处
处 长 8922918(宅) 8922908
副处长 8922928(宅) 8923908
副处长 8922938(宅) 8923508
副处长 8922958(宅) 8922728
处长助理 8922948(宅) 8923708
党委书记 8922998(宅) 8923018
纪委书记 8922318(宅) 8923038
纪委办公室 8922328
国安科科长 8922818
住宅(王) 8923248手机13836664418(尤) 8921995
内勤 8923718
情报侦察组 8923728
内保科科长 8922898
住宅(吕) 8923198
住宅(王) 8923238
内勤 8923818
监察组 8924298
乘警支队长 8923768(宅) 8925078
副支队长 8923788
教导员 8923778(宅) 8924258
内 勤 8923798
佳客所所长 8923618(宅) 8923518
教导员 8923628(宅) 89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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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室 8923638
法制科科长 8922828
(宅) 8923128
副科长 8924928
治安科科长 8922838
(宅) 8923138
副科长 8924238
(宅) 8925038
(宅) 8923288
内 勤 8923838
传 真 89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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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队 8922788
警卫科科长 8922848(宅) 8923148
副科长(宅)8923238
内 勤 8923848
技术科科长 8922868(宅) 8923168
副科长(宅)8925068
内 勤 8924278
刑事警察支队长8924958(宅) 8924848
政 委 8924958(宅) 8923098
副支队长 8922858(宅) 8923108(宅) 8923158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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