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湖北省应城市城区大法弟子陈德生被非法关押在应城市第二看守所十五天后,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转到应城市第一看守所继续迫害。
应城市城区大法弟子饶旭明(公安局民警)被非法判刑三年,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到期后,又被应城市公安局绑架到位于武汉市的汤逊湖洗脑班迫害。
应城市东马坊大法弟子高文霞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三日在回家的路上被应城市东马坊派出所副所长许自斌等三人绑架到应城市第一看守所,被非法劳教一年,在送往武汉市女子劳教所时,由于身体原因,劳教所拒收,现仍被非法关押在应城市第一看守所。
应城市城区大法弟子胡淑平在讲真相时被应城市城关派出所绑架到应城市第二看守所,被非法劳教一年,在送往武汉市女子劳教所时,由于身体原因,劳教所拒收,现仍被非法关押在应城市第一看守所。
应城市东马坊大法弟子闫三明、褚四春、向红星、张静玉、熊继伟、熊文德六位大法弟子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被非法抄家并绑架,除熊文德在非法提审时走脱外,其余五位大法弟子绝食抵制迫害,五人被非法关押十四天后释放。七月十九日(星期六)早上恶人骗张静玉去上班,将张静玉绑架到位于武汉市的汤逊湖洗脑班迫害。她所在的公司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了二人随她一起去的汤逊湖洗脑班,但目前随去的人已回来,并称他们不知张静玉的下落。
八月一日,恶人再次将闫三明、褚四春、向红星三位大法弟子绑架,第一次打报告到上级孝感市欲将三人劳教,因材料证据不足被驳回,但应城市又编造谎言材料,将三位大法弟子非法劳教一年,目前已被送到湖北省沙洋劳教所迫害。
应城市城区大法弟子操芙蓉在讲真相时被应城市城关派出所绑架到应城市第二看守所,现被转入应城市第一看守所迫害。
部份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应城市政法委:办公室:0712-3222239
应城市610:蔡振华,男,办公:0712-3266611,手机:13797204567
应城市国保大队:杨群乐,男,办公:0712-3262914,宅电:0712-3230601,手机:13971953288
应城市公安局总机:0712-3222123、3222426、3222507、3222098、3223965
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陈显,男,办公:0712-3236456(公安局办),3266608(政法委办),宅电:0712-3225522,手机:13907299416
王炎:办公:0712-3262935,宅电:0712-3246118,手机:13807293505
吕山华:办公:0712-3262999,宅电:0712-3250556,手机:13971940286
程俊杰:办公:0712-3262998,宅电:0712-3238188,手机:13907293598
刑警大队:张志平:办公:0712-3262957,宅电:0712-3230900,手机:13807293700
应城市城中派出所:徐华平:办公:0712-3229416,宅电:0712-3228007,手机:13607293616
应城市城南派出所:张力:办公:0712-3248598,宅电:0712-3229637,手机:13807293636
东马坊办事处:0712-3511116
王拓:办公:0712-3526699,手机:13349218366
鲁新:办公:0712-3513998,手机:13986463998
王鑫:办公:0712-3510558,手机:13971963152
周维鹏:手机:13807293550
张佑松:办公:0712-3521528,手机:13508693139
东马坊派出所副所长许自斌(多次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男,宅电:3592642,手机:13971940778
东马坊派出所干警黄国英(多次参与迫害大法弟子),女,0712-3591314(宅),宅电:3592508,手机:13971940237
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0712-3511152
汪旺金:办公:0712-3522088,手机:13508699819
王湘武:办公:0712-3511152,手机:13986493773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传真:0712-3591188
公司邪党书记兼董事长刘晓,男,办公:0712-3592868,手机:13872519088,宅电(宜昌):0717-8868296
公司邪党副书记兼总经理万年春,男,办公:0712-3591216,手机:13971940518,宅电:0712-3592517
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易春雨:办公:0712-3591435,手机:15907293819
党群中心主任陈娟,女,办公:0712-3591225,宅电:0712-3591761,手机:13733424799
党群中心副主任兼公司610头目徐劲流,男,办公:3596226,宅电:3591085,手机:13971940211
湖北省沙洋劳教所七里湖九大队电话:0724-6066336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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