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诸罪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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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法拉盛事件再次表明,中共每次邪性发作搬起石头时,必然以砸中自己收场。中共一次次丑行,一次次的验证“邪不压正”的天理。近几日,看着电视画面中那些斗志昂扬、血脉贲张而体格健硕的“爱国华侨”,我就想,这些面目表情或者恶狠狠的,或者笑嘻嘻的人中,有无未被中领馆直接指使、操纵,而是临时参与声讨法轮功呢?我认为有。为什么?答案是:中共倾国家之力长期对法轮功进行诬陷、造谣、丑化、栽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相当一部份世人,尤其是华人,起了毒害作用。

说起对法轮功的造谣诬蔑,我们不能不把目光投向一个提起来就让人恶心的人渣败类:江泽民。

香港媒体总结过江氏“十宗罪”:卖国送金,窒息公义;独裁谋私,狂贪巨腐;谎言祸国,萨斯害世;封锁网络,压制异议;破坏道德,摧残善良;压制信仰,迫害宗教;镇压六四,窃据权位;践踏人权,扼杀民主;群体灭绝,害法轮功;强立恶法,祸国祸港。十宗罪中,既有法律意义上的问责,又有良知和道义上的声讨。然而,这些罪状,由于包括举证和法律运用在内的操作程序上的障碍,暂时无法一一付诸司法实践,立案审判。但是,在文明世界的诸多国家和地区,法轮功信仰者已经成功的以“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将江氏告上法庭,江的超乎人们想象的丑恶行径逐渐大白于天下。

对于江氏迫害法轮功所犯下的滔天恶行,用千古罪人、遗臭万年这样的词来描述已显单薄。江氏与希特勒之间,相较于罪恶之大,希特勒已远不能与江氏相提并论。那么,在全球诉江方兴未艾之际,在现阶段的中国大陆,在中共现有立法基础上(缺乏关于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相关罪责的规定),既要做到司法操作中无障碍,又能起到实质性作用,以何种方式追究江氏罪责为佳?

找到答案之前,先看下面问题。

1、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起因于什么?

2.、是什么让不明真相的世人对信仰真、善、忍的一群好人产生莫名的仇恨、恐惧?

3、是什么让中共以新闻、社论、座谈、群众签名、小品、戏剧、“焦点谎谈”等形式在媒体恶意丑化法轮功?

4、是什么让中共将迫害推及社会各个角落包括教育系统,以至于在孩子的幼小心灵中都播下恐惧和仇恨的种子?

5、是什么让公检法系统敢于肆无忌惮的将法轮功与“×教”划等号,并为加剧迫害而补充和完善“法律依据”?

答曰:诽谤!是的,江的诽谤,即《圣经。启示录》第十三章五段记载的“兽用嘴攻击和亵渎神四十二个月”所或指。

这场迫害根源于江的妒嫉,不过江的妒嫉只是江做恶的内因,内因外化于形式,就是诽谤。这场迫害的发生,以及后期做恶者的推波助澜,都源于江的诽谤。是诽谤,实现了“名誉上搞臭”,进而“经济上搞垮”并“肉体上消灭”。

因妒嫉良善而诽谤,需要恶毒的心肠;为了煽动仇恨而诽谤,需要狡诈的心机;为了掩盖罪责、加剧迫害而诽谤,需要残暴的本性。江的狡诈、恶毒、残暴,也恰恰迎合了中共假、恶、斗的本性。所以,以诽谤罪冠之于江氏,契合实际,意义深远。

在司法程序上,以笔者浅见:法律方面,中国刑法有现成关于诽谤罪的条文;证据方面,江氏在1999年10月对法国费加罗报之厥词不难取得,网页到处都有。有人或言江之元首豁免权。据查证,肇因于中共一贯的重党轻国、轻民;重中央书记而轻国家主席,中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国家主席的刑事豁免权。当然,即使有规定,江也因卸位而丧失该权利。因此,中共司法当局无理由抵阻法轮功信仰者或者司法体制内正义力量追究江的诽谤罪。

在这场针对法轮功的惨绝人寰的迫害即将结束之时,建议大陆民众协助法轮功信仰者,把江送上诽谤罪的审判台。虽然在各国刑法中,诽谤罪属轻罪,但用在江氏身上意义大不相同。追究江的诽谤罪责,表明正义人士及法轮功信仰者敦促当局,以司法形式还法轮功以公道的信心,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有助于以问罪形式清理因江的诽谤对世人的毒害,揭示这场迫害的根源和本质,以帮助结束迫害。

法轮大法是佛法。谤佛谤法,罪大如天。在世间,诽谤罪是轻罪,但在另外空间,江的诽谤罪或许远在所犯其它重罪之前。

天地有正气,磅礴贯日月。含中国大陆在内的,已经和即将开始的对江氏恶行展开的全球性世纪大审判,必将成为人类司法史上光耀千秋的一页。

本文成文时获悉,意大利罗马刑事法庭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宣布中文报纸《新华时报》诽谤罪成立,真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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