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市李得香遭八年迫害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甘肃金昌市大法弟子李得香,在邪党迫害大法的八年中,屡遭绑架、关押,二零零零年她被非法劳教一年九个月,二零零二年她又被非法判刑四年,之间仅有十七天的所谓自由。

得法之前,李得香家庭生活很糟糕,丈夫在当兵时因精神刺激落个头部毛病,每年总要犯几次病,每次都要把家中搞得乱七八糟;两个孩子在上小学,家庭开支大,经济和精神方面的压力使她十分痛苦。那时她对生活确实失去信心,老想着怎样结束自己的生命。但面对命苦的丈夫、年幼的孩子以及至今还在艰辛劳作的父母,只能苦苦的撑着。

李得香在九六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变化焕然一新,遇事不争不吵,待人和善,繁忙的家务怎么干也不累,总是乐呵呵的。一人修炼,全家都受益。丈夫虽不修炼,但他的病也逐渐好转,烟不抽了,脑病犯的机会越来越少,每天都能干点有助于家庭生活的事;两个孩子待人礼貌、诚实,能帮助干点家务,很能理解和体谅父母。李得香对生活有了信心和希望,她不再是绝望无助的人,她在内心深深的感谢师父,感谢大法。

九九年七二零,邪党开始公开迫害法轮功。八年来,李得香为了帮助世人了解法轮功,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走过的艰难历程。

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七点,金川公安分局局局长刘治同、恶警孟加贤等人将李得香骗到公安分局非法“传讯”,到第二天下午四点才放人。

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李得香与几位同修一起学法时,被金川公安分局恶警孟加贤等闯入家中绑架,被关押到金昌市拘留所十五天。当时由分局局长刘治同主谋。

二零零零年二月四日,李得香到北京上访,被非法关押在金昌驻京办事处七天,然后又被强行送到金昌市拘留所关押十五天。放回后刚过三天,派出所又来人问:“你炼不炼法轮功了?”李得香说:“这么好的功法,为什么不炼呢?”当即就被绑架到拘留所,关押数日,被非法劳教一年半。

在兰州平安台女子劳教所被非法劳教期间,李得香遭到残酷折磨。她拒绝写“转化”书,被恶警非法延期三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她被罚以苦役、罚站、剥夺睡眠、上背铐、整个身体悬离地面用绳子吊在空中等类似的酷刑。

一次吸毒犯邓小琴等人在恶警指使下毒打李得香和大法学员王玉霞,用脚狠踢她们的小腹,两人被打的死去活来;还有一次,恶警长时间将李得香吊离地面,直到她昏迷。最使她痛心的是,恶警放高音喇叭,强制她听诽谤大法的谎言及诬蔑之词。

恶警因李得香拒绝接受罪恶的所谓“转化”,长期铐她双手铐出了骨头,使她双手致残,不能穿衣、不能端碗,恶警目睹着这样的惨状仍逼她下地干活。三中队恶警队长李晓静还威胁她:你再不配合还要继续延长劳教期。

李得香被非法延期三个月,共被非法劳教一年九个月。参与此迫害的单位有:金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金川公安分局、金川区法院。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李得香才被劳教所释放十七天,就又被滨河路派出所姓李的和另外几不法之徒绑架到看守所。当时一起被绑架的还有大法学员赵风莲(后来在兰州女子监狱被酷刑折磨而失去人身)。当警察抓走李得香和赵风莲离去之时,她们住宅小区下起了鹅毛大雪。邻近的其他小区没有下雪。

在金昌市拘留所,李得香一再说明自己没有犯罪,没有触犯刑律,不应该给予拘留,然而恶警对她拳打脚踢。李得香绝食抗议迫害。家人在警察的恐吓下,被迫交了一千一百元“罚款”,李得香才被放回来。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日,李得香在发真相资料时被一农民举报,金川区公安分局恶警将李得香绑架到看守所,李得香再次绝食抗议,遭到野蛮灌食和毒打,恶警用灌牲口用的铁槽子强行灌食,她的脸被打肿,牙被撬坏。直到不能行走。家人又被迫交了八百元的“罚款”才被放出。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李得香再次被金昌国保特务李新华、戴宝吉、李叙和等人绑架到金川公安分局,被折磨五天后,被关到金昌戒毒所关押,两个月后又转到金昌拘留所。由于残酷折磨,李得香的腿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能走路。

后金川区邪党法院非法审判李得香和赵风莲,她俩在法庭上高呼“法轮大法好”,有力的震慑了邪恶,法庭草草收场后不敢再开庭摆样子了,而是;在看守所偷偷给她非法判刑五年,后劫持到甘肃女子监狱。

二零零五年冬季,狱警强迫李得香写所谓“转化”四书,她严辞拒绝,恶警于是采用不让她睡觉、不让她说话,把她隔离起来的邪恶手段折磨她。时值寒冬腊月,狱警长时间把李得香双手铐在风口上,她的双手肿得象面包似的;恶警又把她铐在五寸高的凳子上,站不能站,蹲不能蹲。两个月后,又被白天罚苦役、晚上关小号。恶警在李得香拒绝写思想汇报后,又剥夺其睡眠,不让她与人接触,整天由包夹监视,站着看诽谤、诋毁大法的邪书、邪片。

参与迫害的有:兰州女子监狱长段某、戴某、甘某,一监区中队长陈小月、狱警董某、张某等。

李得香八年来遭受邪党迫害的非人痛苦,罄竹难书。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二月四日)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