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能够以天定的人类道德标准自律时,社会是无需法律的;当人类的道德标准下滑到了有些人放纵私欲、胆敢干出损人利己害国害民之事时,作为外在制约的法律就开始形成和起作用了。随着人类道德的下滑,内在的自觉道德约束越来越被外在的法律强制所代替,到了今天,法律本身都已经失去了道德的约束,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堕落至极,完全失去了其正义的基点,成了替杀人犯、黑社会开脱罪责的借口,甚至封建独裁者压迫和残害人民的利器。这种败坏的法律法条本身,只能加剧社会的黑暗,起到助纣为虐、进一步扼杀人间正义的坏作用,是需要归正或者清除的。
那么这次香港警察作为江泽民的打手,公开欺压和平抗议的法轮功学员,还按照中共的典型做法反咬受害者“违法”。这种现象直接反映了司法系统的黑暗,是法律和司法系统本身出现“炭疽病”的反映,应该受到有正义感及维护社会道德者的舆论谴责和“医治”。至于长春电视真相事件,在信仰“真善忍”都要被实行“政治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情况下,在说句真心话就被劳教被打死被秘密火化、家人被无辜打死了不能喊冤、宪法管不了违宪法条的黑暗国家,对于视法律为粪土的独裁者来说,宪法不如“上边意思”,法律不如“口头传达”,相关法律法条只是独裁者捆人的绳子、打人的棍子和杀人的刀子。这样败坏的法律,能成为还人间正义的依据吗?不是在助纣为虐、欺世盗名吗?蔓延下去会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什么呢?!
任何法律,只有能主持正义,才能真正称得起法律,否则,不过是恶棍手中的家法;任何执法者,只有能主持正义,才能真正称得起执法者,否则,不过是披着警服的流氓强盗。一个健全、安定的社会是不可以不尊正义只搬家法的,否则,社会将人人自危、人人为近敌,国将不国。
历史总会突然拿出一些检测人心的公众事件,“最后的审判”或许已经在这一幕幕不够想象中那么惊天动地的演出中开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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