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政府保证持续支持法轮功学员人权(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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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荷兰外交部给法轮功学员及艺术家章翠英的来信之译文全文如下:

亚洲大洋洲局
荷兰

2002年2月22日

回应:个别法轮功学员的遭遇

亲爱的章女士:

我谨代表外交部长霍希雅.范.亚特森(Jozias van Aartsen)感谢您去年十二月在荷兰停留期间致赠的漂亮画卷及画册。预祝您在马斯垂克(Maastricht)的画展顺利成功。

也感谢您给女王陛下、首相温.寇克(Wim Kok)及霍希雅.范.亚特森(Jozias van Aartsen)部长的来信。信中您提出法轮功学员在中国遭受恶劣待遇的问题。荷兰政府关注中国的人权问题,并设法保证对于死刑、宗教及集会自由、自由言论的权利、公正审判、对罪犯及拘留者人道待遇,包括非官方或遭查禁组织的成员,如法轮功等问题,列入每六个月举办一次的欧盟及中国的人权对话议程中。

荷兰政府重视对国际人权协定的支持,此等人权协定赋予各国政府保护该国公民人权的义务,且其保护不因民众所属组织团体之不同而有所不同。然而,我在此强调,荷兰政府对于个别法轮功学员遭遇的关注,并不表示对于法轮功运动的本质、理念或活动有任何的正面或负面评判。

请您放心,荷兰政府将持续尝试促成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包括对法轮功学员的对待问题。并将在其与中国双边往来、欧盟及联合国等场合,于任何适当时机提出此项议题。


诚挚的
罗伯特.米尔得
亚洲大洋洲局主管
2002年3月19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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