揣翠军被非法判重刑,四名家人在唐山法院被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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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7年4月16日,河北省唐山迁西大法弟子揣翠军的四名家人、和陈百合的家属,因为揣翠军、陈百合被非法判刑一事,到迁西法院鸣冤、要人,被公安国保绑架并非法关押。

4月16日上午9时左右,揣翠军的丈夫揣志武、小叔子揣志刚、弟媳柴军霞和她的婆婆四人到迁西法院去要人。此案的主审法官齐贵亮(迁西法院刑庭庭长)先是搪塞,后看家属不走,他就躲了。副庭长付国瑞又和家属见面,态度强硬,毫不讲理,吓唬家属,家属不为所动。付国瑞也溜走了。

家人又到副院长陈志刚的办公室要求解释,在审理过程中为何遗漏辩护人的辩护词,更改当事人口供,而且枉法裁判。陈志刚根本不听家属理论,口气恶劣强硬的要求家属立即走,否则就叫法警了。这时齐贵亮已经把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恶警叫来了。

国保大队大队长朱振刚、徐志刚、王伟到法院后不由分说把揣志武从陈志刚的办公室强行拽出,之后揣志刚和柴军霞夫妇以及揣翠军的婆婆等也被拽出。其间,王伟、朱振刚下令,齐贵亮亲自下手,踩揣翠军的婆婆的头发,从二楼向下拽,还把脑袋向地上按,可怜的老太太六十多岁了,竟然被齐贵亮毫无人性的拽来拽去的,一个法警还对揣志武大打出手,

后来国保大队又来了一车人,不由分说就把揣翠军的家属向车上抬,因揣志刚不想上车,他们便踩他的脑袋,使他满嘴流血。恶警还对陈百合的一双儿女下手,向车上推两个还在上学、被吓的不知所措的孩子。

恶警把揣翠军家属强行送到公安局,四人被铐了一天的手铐,中午也没给饭吃。他们以所谓的“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罪名,扬言要拘留十五天。现在揣志刚、揣志武和揣翠军的婆婆已被送入迁西看守所。现柴军霞已释放回家。

据悉,610以“保证2008年奥运”为名,一定要把大法弟子揣翠军、陈百合羁押到2008年以后。知情人说,上周五(4月13日)邪党政法委开会,政法委书记白兴源在会上扬言要严厉镇压法轮功。

下面是大法弟子揣翠军近一年来被迫害情况: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揣翠军、陈百合等大法弟子在渔户寨乡发真相时,被不明真相的恶人举报到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伙同迁西国保大队恶警朱振刚等人当晚将他们绑架到迁西城关分局,后关入迁西县看守所。他们的家被抄。陈百合家的电脑等物品被非法掠走。在他们被非法关押期间,均遭到强制抽血。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揣翠军、陈百合被检察院非法批捕。九月六日法院妄想开庭非法审理揣翠军等人的案件,因证据不足未果后,又分别于11月10日、12月18日开庭。三次开庭后恶人并没有就此罢休,明知证据不足,恶人龙立华仍叫嚣着给法院施压,阴谋给他们判刑。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邪党人员再次对揣翠军、陈百合非法开庭,期间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一些莫须有的假证据,没有经过当庭控诉双方指证,一个半小时就草草了事。当公诉人朱文听到辩护人(揣翠军的丈夫)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时,理屈词穷。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恶人们再次所谓的“开庭”,在审讯记录中故意遗漏辩护人的证词、辩护词,篡改当事人的笔录,保留甚至添加有利于判刑的部份,删减甚至篡改不利于判刑的部份,如:将“看不清”写成“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删减……。庭审中证人均未到场,证人证言也未宣读就草草收场。恶人们竟根据这份被“编造”出来的审讯记录,非法分别判处陈百合、揣翠军四年、五年徒刑。

二零零七年一月中旬,揣翠军、陈百合上诉到唐山市中级法院。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揣翠军、陈百合收到唐山市中级法院的非法判决书。唐山市中院在二审期间,没有再次开庭审理,只是形式上合议了一下,声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份,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参与迫害负责人名单:

迁西县政法委书记 白兴源 13582843688, 0315--5612537(办),0315--5613336(宅电)
常务副书记 高建香 13832982718, 0315--5612417(办),0315--5689585(宅电)
610主任:龙立华 13803315367, 0315--5613685(宅),0315--5612080(办)
迁西县国保大队: 朱振刚 13832983629 ,0315--5665498(宅电)
徐志刚 13832988349 0315--5669029(宅电)
王伟 0315--5689895,0315--5086738
迁西法院副院长:陈志刚 13930539778,0315--5619429(办),0315--5611796(宅电)
刑一庭庭长:齐贵亮 0315--5084296,0315--5668725(宅电)
副庭长:付国瑞 0315--5088805,0315--5665958(宅电)
检察院公诉科长:郝海涛13832983644,0315--5618598(宅电)
副科长:朱 文13803316301,0315--5619985(宅电)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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