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新加坡政府诬告法轮功学员的“七二零诬告案”,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的最后一轮审讯是在学员没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进行的。两名当事人学员余文忠和黄才华,一是工程师,一是家庭主妇,平时都不善言辞。但他们在法庭上提出的很多问题,使训练有素的法官(西瓦•尚木根)、主控官(夏鸿俊)无言以对,只能频频使用“与本案无关”的托辞回应,或干脆装聋作哑。
在审讯结束前,主控官特别关照法官将一些关键问答从法庭记录中删除,他给出的理由是“相关证据都已被法庭拒绝,如这部份证词仍保留在记录中,就等于是从后门塞入的”。那么到底是哪些问答令主控官如坐针毡,非得将其从新加坡司法史上抹掉不可呢?本文从法庭记录中为读者翻译整理了部份问答。
* 关于秘密审讯
黄才华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审讯一开始就要求换大的审讯室,以后每次开庭也都问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考虑结果,直到最后一次开庭:
黄才华: 我再次向法官提出要换大房间,我们在审前会议中就多次提出这个问题。这对你们并不困难,这个法庭有很多大房间。我们有很多支持者,你不应该总让他们站立庭外。我并不想为此向高庭动议,但这已形同秘密审讯,我希望被公平对待。
法官: 这事我已做出裁决,不要再问了。现在传召警方第一位证人。
黄才华: 我抗议,这是不公正的对待。
警方证人黄耀宗是否认为法轮功被迫害
黄才华: (问黄耀宗)在上一轮的听证中,你在回答问题时说,如果我们能证明迫害是事实,这个控状就不成立。你现在还是坚持这样的证词吗?
主控官: (打断问话)控状是否成立是法官的决定,不是黄耀宗可以回答的
黄才华: (继续问黄耀宗)你可知道上个月李光耀访问美国达拉斯南方卫理学院时,当地法轮功学员告诉他中国在残酷迫害法轮功,并呼吁新加坡不要再跟随中共迫害法轮功,他说新加坡很小……
主控官: (打断)被告不应再继续问这类问题。
法官: 这些问题与本案无关。
黄才华: 不是无关是有关,这个案件背后有政治动机。
法官: 如果你不再提出第二个问题,我就认为你已经结束盘问。
黄才华: 不对,我还有很多问题要问,但是你不允许我问。李光耀已经公开承认迫害法轮功是事实。
法官: 那你要问的问题是什么?
黄才华: 他(指黄耀宗)是否还坚持原来的口供?
主控官: 他如何认为在这里是不相关的问题。
* 为何突然为陈培育撤诉
黄才华: (问黄耀宗)你知道(原来三位当事人之一的)陈培育在买菜路上被移民厅官员劫持,被突然撤诉和被驱逐出境吗?
主控官: 这是关于“七二零”的案子,她却去谈陈培育……
法官: 这是不相关的。
黄才华: 她是当事人,怎么能不相关?(与你们三人)都是有关的。我希望你们对陈培育的事情做一个好好的解释,为什么你们要对她突然撤诉和遣返,是不是法院、警察和移民厅几个部门的联合行动?
法官: 我已经说了,与此案无关。
* 为什么起诉发生在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期间
黄才华: (问黄耀宗)七月二十日之前,我和陈培育每天都在中国大使馆门前和平抗议,没有被起诉,为什么偏偏在李光耀邀请李岚清访问新加坡这段时间构成骚扰?
黄耀宗: 针对你的另一项控状(指七月十二日黄才华一人在中使馆前静坐),横幅内容是针对李岚清的。
黄才华: 这正是我要问的。
主控官: (打断)这是关于另一案件的,不相关。
黄才华: 现在的案件也与李岚清有关。
法官: (插入)那你的问题是什么?
黄才华: 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期间,很多法轮功学员被控、被遣返,这不是偶然的。
主控官: 这些问题偏离主题,与此案无关。
黄才华: 是有关联的。黄耀宗曾告诉我多次,他没有办法,必须按上司的要求做。为了保住饭碗,他没有办法。但我告诉他就算这样也不能违背良心。所以说我们没有犯罪,这个案件背后有政治因素……
* 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黄才华: (指着一些照片问黄耀宗)这是我拍摄的其它社团悬挂的横幅,类似横幅在新加坡各处都能看到,大街上,居民区,民众联络所等,为什么他们没有造成骚扰呢?为什么你只针对法轮功的横幅起诉呢?
主控官: 反对。你不能问他如何认识,只能问事实。
法官: 黄耀宗的个人认识与本案无关。
黄才华: 这是对我们的歧视,原因是背后的政治动机。
法官: 下一个问题。
黄才华: (对法官)您曾宣誓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 下一个问题。
* 指控本身不需要证人
黄才华: (问黄耀宗)到底谁被骚扰了,受害人在哪里?
主控官: 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控状上的指控是“有可能造成骚扰……”
法官: 下一个问题。
余文忠: (问黄耀宗)在这起案子中,我们的行为是否造成对他人骚扰这一点,是否是由你个人来决定的呢?
黄耀宗: 是,这是由我决定的。
余文忠: 我说你的决定是错的。
法官: 你可以以后再说。
余文忠: 你知道迫害法轮功的严重事件正在中国发生,他们甚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
法官: 这些与本案无关。
* 关于在中国的迫害
余文忠: 如果A看到B在杀人,A展示一个横幅让B停止杀人,结果A获罪而不是B,这是不公平的,如何做是对人性的检验。
中共正在杀人,新加坡应当站出来制止迫害,让法律制裁恶者而不是善者。在新加坡我们是真正被骚扰的,多年被媒体的歪曲报道骚扰。但是政府官员、警察、媒体从业员也是受害者,我们对任何人都没有怨恨之心。
对法轮功的迫害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有太多的证据可以呈堂。我们的社会应当鼓励这些讲出真相的人。每时每刻,都有法轮功学员在遭受酷刑折磨。作为一个人,如果不设法制止这一切,就不能算作一个人。
主控官: 没有什么好说的,事实重于一切。我已提交了针对控状的事实,它们可以证明控状是成立的,
* 关于黄才华为什么去中国大使馆
黄才华: (自己作证)我没有罪,我应该继续坐在中国大使馆抗议,而不是来在这里。一年半之前我看到高蓉蓉被电棍毁容,再被迫害致死的消息后非常悲痛,才决定去中国大使馆抗议,不管多困难我都决心要去。现在我后悔去的太晚,我应当在迫害开始的二零零零年就去中使馆。我已三次被起诉,看现在的审讯我就知道结果都是定好的,秘密审讯,控方无故撤销证人。我知道这背后是李光耀在控制着一切,很类似中共的做法。陈培育的事使我最难过,七十三岁的老人,这里本来有她的亲人,你们却将她驱逐到国外,逼她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李光耀和杨邦孝(李的好友、原大法官)碰到法轮功问题就说新加坡国家小。人不能因为国家小、经济利益、饭碗这些东西而丧失良知。
新加坡人应当觉醒,我还是要到中使馆抗议中共迫害法轮功,我要继续将法轮功真相告诉新加坡的老百姓,我为我做的一切感到骄傲,因为我做这一切都是为了他人。
主控官: 为什么你选择去中国大使馆展示横幅,而不是去动物园或其他地方?
黄才华: 当然是因为中共在迫害法轮功。
主控官: 所以你的观众是中国大使馆官员?
黄才华: 还不只呢。还包括到中国大使馆办事的人,和过路的新加坡人。
主控官: 所以你是针对大使馆官员和路过的新加坡人。
黄才华: 我们让他们知道真相,不是为了针对谁。
主控官: 他们知道了能做什么?能帮你制止所谓的迫害吗?横幅与拯救中国的生命有何关系?
黄才华: 最起码能消除他们的误解,他们还可以写信或告诉朋友他了解到的,至少如去中国移植器官要三思。
主控官: 有没有人谴责你们做的?
黄才华: 没有。很多明白真相的人告诉我他们敬佩我,支持我,有些到使馆办签证的人找我退党。有些中国人对我说“法轮大法好!”
中使馆对面有一座洋房,屋主对我们很理解,允许我们每天在他们门前挂横幅。
* 关于突然改变上诉程序
十一月三十日判决之前,黄才华一开庭就向法官提出传召陈培育老人出庭供证的申请。过去提出传召申请只要在柜台呈交表格就行,但程序突然改动,现在一旦案件进入审讯,就需要审讯法官的批准。
黄才华: 我们昨天送上传召陈培育的申请,但被拒绝,原因是传召程序已在一个月前改动。按现在的程序,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讯阶段,传召证人须获得主审法官的同意才行。陈培育这个证人对案件很重要,我希望获得您的批准。
法官: 你为什么现在才提出来?她来这里能做什么?
主控官: (插入)为什么她今天才提出来,而不是昨天或几周前?陈培育来这里要说什么?
黄才华: 主控官你自己撤销证人(摄影师)也是当场才提出来的,还有陈培育也是被突然撤诉的,为什么你们可以我就不行?
主控官: (无言)
法官: 陈培育到这里要说什么,她能帮这个法庭确认事实吗?
黄才华: 她就在现场,当然重要。你拒绝了我们好几名证人,理由是不在现场,但这个证人就在现场。我还是问你为什么突然为陈培育撤诉?
法官: 还有其他问题吗?
黄才华: 你应该主持公道。
证人是否必须出现在现场
十一月三十日当余文忠宣读完结案陈词后,他接着说:
余文忠: 我借此机会反驳主控官的话。他一直说证人“没有出现在现场,与本案无关。那么如果一个人是买凶杀人呢?”再有,主控官说大使馆派人出来给我们拍照就说明我们骚扰他了。当然了,一个杀人犯是不希望被曝光的。就这次的审讯,我们已向高等法庭动议。动议已被接受正在处理中,你们应当等待高庭结果再做判决。
主控官: 我向法官提出要求,要求将所有这一类的证词从法庭记录中抹掉。这些包括他们一直宣称的中国对法轮功的所谓迫害,李资政所说的话、联合国报告、美国国会决议案等。有关的证据都已被法庭拒绝,如果证词仍然保留在法庭记录中,就等于是从后门插入的。关于你的动议,高庭并未给出听证时间。再说,你在七月二十日的确去了大使馆展示横幅,这点并没有争议。根据新加坡的案例法,高庭法官VK Rajah对徐淑贞(新加坡民主党秘书长徐顺全的妹妹)案的判决,你的行为的确构成骚扰,这是常识。在这里法律的着眼点是,可能你的活动的确是和平的,但是在法律上构成对他人潜在的威胁,因为你传达的讯息是气愤和不满。再谈证据的问题,黄耀宗个人的看法如何与上述问题无关。他的看法只影响当初的指控,不影响现在的决定。只有法庭才能根据法律裁决。他们一直都在申述不公,动议至高等法庭直至上诉庭,将一件案子拖了这么久,这是被告特别有能耐的地方。直到今天他们还在申诉不公。被告带着一个固有的想法来到法庭,他们是被不公正地对待,是被迫害的。事实上,是他们在抹黑这个法庭。我(向法官申请)删除记录中有关对案件发生的时间(指李岚清访问期间)的指控,以及李资政所说的话,我不知道这些是从哪里来的,这些都是他们自己声称的。
* 当事人对于判决的反应
法官: 我很仔细的考虑了双方申述的理由,认为控方证据极具说服力,法庭没有疑问,两被告罪名成立。现在听取你们的求情。
黄才华: 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我为什么要向你求情?这个秘密审讯和判决,是对新加坡司法公正的侮辱,是对新加坡人民的侮辱。我们所讲的都是围绕着论证为什么控方证人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怎么就与本案无关了呢?这场审讯分明是在走形式,我们辩方的证人证据以及申辩理由受到极大的限制。控方原本只有两个证人,临时撤销了一个,他们是想草草结案,这个判决是早就准备好的。
法官: 我已记录了,你放弃求情。 (转向余文忠)
余文忠: 我为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感到悲哀,因为你们在用法律惩治好人,鼓励坏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他人,我毫无悔意。
主控官: 很明显他们没有任何悔意。
法官: 我宣布判决结果,判黄才华罚款一千五百新加坡元,如拒缴罚款须坐牢十五天;判余文忠罚款一千新加坡元,如拒缴罚款须坐牢十天。
(宣布判决结果后法官、主控官都匆忙离开法庭)。
黄才华:
余文忠: 提出立即上诉并要求担保
庭警: (咨询法官后回话)法官决定:你们如不当场缴纳罚款,不可以上诉,直接进监狱服刑。等服完刑后才能上诉(即先执行判决再上诉)。
(注:当地律师的意见:在上诉结果之前还是之后执行判决,的确是法官有权决定的事情。但一般情况下,一旦被告提出上诉,则允许其在保释的情况下等待上诉结果,视上诉结果如何才执行判决。只有在被告是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的罪犯的情况下,法官才拒绝将他们保释在外。律师认为法官对这类案件拒保是完全违反常规的,显然是执意将被告送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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