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甚至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王屹仡。下面是王屹仡父亲的一封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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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子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在第五监区,侯大队长是该监区的负责人。现将她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我女儿王屹仡的部份事实陈述如下:
一、拒绝转递申诉状
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说:“我给监狱快递了申诉状等材料,你们转递没有?”侯答:“监狱只转递本人申诉,不转家属的。”到11月13日王屹仡给一中院写了申诉状。当时监狱中的法院信箱坏了,无法投入。(注:在常规下,监狱中设有法院、检察院和监狱三种信箱,分别供服刑人员申诉投诉之用)。王屹仡要求将申诉状投入监狱信箱,但遭到监管人员的拒绝。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她的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王屹仡没有办法,只好把申诉状投入检察院信箱。那么王屹仡的这份申诉状现在到底在哪里?据我了解,此申诉状至今尚未转到一中院。五监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侯当面对我讲“监狱只转递本人的申诉”,实际上,她五监区根本不转递王屹仡的申诉状。这种欺骗人的两面手法实在是太阴毒。
我在今年2月17日送给贵局的“上访信”中已经明确指出此问题。3月28日下午我又到贵局监察室询问此事,得知贵局尚未作出处理结果。我希望局长先生关心此事,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并给予书面回复。
今年3月16日,王屹仡第三次提出申诉,我希望贵局的监察室给予适当的关注,以免类似事件发生。
二、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
去年10月17日我会见王屹仡前侯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12月22日我会见王屹仡,问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面的事情。”今年3月28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大法弟子给监狱警察打电话,劝他们退党是怎么回事?”当我回答“听说有900万人退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时,侯大声说:“王先生,你不能讲外面的情况,这些事情不能传到里面去,再说就终止你会见。”
局长先生,我三次会见,第一次不许我谈案情,实质上侯就在阻挡和剥夺我申诉的权利,我不了解案情怎么申诉?第二次不许王屹仡讲她自己在监狱里的学习、生活情况,就是侯等人剥夺王屹仡揭发检举监狱警察对她迫害和侵权的问题。第三次不允许我讲监狱外面的情况,就是侯剥夺了我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侯的这种行为就是在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实际上就是在破坏《监狱法》的实施。
三、阻挠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
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就是说,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其家属完全有权利有义务帮助他进行申诉,其中包括提供法律文本,调查新的证据,写申诉状等。如果其家属不懂得法律,或者没有这方面的行为能力,监狱都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一直没有为她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相反,侯一直在阻挠我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转送《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文本给王屹仡。侯答:“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其实,当时在监狱里只有一本《监狱法》,王屹仡在阅览室里找不到第二本法律文本,直到3月7日王屹仡来信中写到她现在可以看到《宪法》等四部法律,这是其一。其二,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转送我的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给王屹仡看,侯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其三,今年1月11日,我用特快专递给王屹仡寄去一套申诉材料(这是我寄给一中院的6份申诉材料的复印件),至今仍然扣压在侯的手中。上述三条就是侯违反本法规的证据。
局长先生,在今年2月17日下午我本人送到贵局的“上访信”中已经明确提出此问题,时间又过去两个月了,还没有给我一个处理结果的回复。
四、剥夺信仰自由、强迫“洗脑”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现在的王屹仡应有什么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屹仡就是一名名符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屹仡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说,王屹仡享有信仰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的权利,享有学习法轮大法经书、炼法轮功功法的权利。这就是王屹仡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没有剥夺王屹仡信仰法轮功的权利,也没有人敢写王屹仡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判刑三年。
一个修净土宗的和尚,你得允许他念阿弥陀佛经;一个基督教徒,你得允许他到教堂去祈祷,那么王屹仡修法轮功,你得允许她学法炼功,否则的话那叫什么信仰自由!这个不懂宪法的侯大队长在五监区却规定:法轮功学员不得学法炼功,不得议论“真善忍好”,强制王屹仡不得炼功,并派真正的罪犯监督王屹仡。去年9月,王屹仡被收监后,不允许她在晚11点前睡觉,不得离开监舍一步,吃饭、睡觉、大小便都在监舍内。此外,侯经常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强制王屹仡阅读司法系统内部的教材,观看内部录制的造假节目,连在国际上臭名远扬的“天安门自焚”伪案还在那里兜售。请问局长先生:侯这种行为是不是既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又违反《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呢?按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六章“社会帮教”之规定,女子监狱对王屹仡进行洗脑的这些教材或者电视片能不能让我看一看,以便我配合监狱对王屹仡进行教育,监狱能不能把李友林上吊自杀的幻灯片公布于众呢?
五、缩短会见时间,待遇不如卖淫、贩毒罪犯
自从99年7月20日开始,全国所有的电视台、电台和各大报纸,都在攻击、诽谤法轮功。但是大家应该想到,学法轮功修的是真善忍,全国没有一家媒体说真善忍是错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敢发文说真善忍是不对的,就连徐汇检察院起诉王屹仡的起诉书、徐汇法院的判决书、一中院的裁定书都不敢提到真善忍三个字,都是回避真善忍三个字的,可见真善忍有多大的威力和尊严。这正好说明法轮功的本来面目是正的,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才是邪的。
修真善忍的王屹仡因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被侯定为E级处遇,不允许她星期天下午睡觉,因她而不允许同监舍的其他人看电视中的文艺节目,有意要挑起其他罪犯对王屹仡的仇恨。相反,侯把那些贪污犯、卖淫嫖娼犯、贩毒犯定为A级或B级处遇。局长先生,侯这种做法是不是在扬恶弃善,违背了监狱教育改造的宗旨呢?我从大连到上海探望王屹仡,每次花费在两千元左右,只许我会见15分钟(监狱会见制度规定为半小时),这是不是侯有意在刁难和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呢?
六、提出申诉,每月被扣罚1分
五监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由监管小组确定,凡是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的法轮功学员,每月扣1分,加上其他扣分累计达到15分时,就会受到处罚。不认罪、不悔过就是不服判决,可以提出申诉,这是《监狱法》第七条赋予王屹仡的权利,每月扣王屹仡这1分,就是对王屹仡提出申诉的迫害。难道《监狱法》中括号说明“法轮功学员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就要每月扣1分”吗?局长先生,五监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是非法行为。我正式向监狱提出:下月会见王屹仡前,我要求查询每月扣王屹仡分数的原因。
七、写一封家信,被扣罚2.5分
今年4月初,王屹仡写一封家信,主要内容是问候母亲生日快乐;担心为她上访的父亲安危;担心自己可能被周围的罪犯使坏。此信被五监区扣留,并扣罚2.5分。王屹仡为此向监管人员提出不同意见。监管人员说:“这信具有煽动性,骚乱社会治安,诋毁国家领导人”。其实王屹仡担心自己可能被周围的罪犯使坏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例如:在每个监舍中有两个记事本,一个本是该监舍中所有人都可以往上记事,也可以看;另一本一般由舍长记事,其他人都可以随时看。设置这种记事本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罪犯之间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互相监督。但是王屹仡这个监舍却不同,一个本是所有人都可以记事,都可以看;另一个本,其他人都可以记事,都可以随时看,唯独王屹仡不准看这个本。正因为这种规定,罪犯可以通过这个记事本随意诽谤王屹仡,使得侯满意,从而达到立功赎罪的目的,这是其一。其二,侯利用罪犯假恶、好斗的本性,有意为罪犯再次犯罪提供条件,妄想通过记事本记录的事情,秘密形成伪证。这就是侯与罪犯联手迫害王屹仡的事实。其三,不准王屹仡看这个本的规定本身是不公平的,是对王屹仡的歧视,是侯对王屹仡人格的侮辱,侯的这一规定本身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
局长先生,难道只许罪犯监督王屹仡而不许王屹仡监督罪犯吗?正因为侯对王屹仡的这一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才引起王屹仡的担心并写了此家信,怎么能扣留家信又扣罚2.5分呢?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这是哪家的理?
八、父亲上访,女儿遭到迫害
由于不服监管人员对她扣罚2.5分的解释,王屹仡再次找她们提出自己的理由,监管人员说:“你父亲上访到处写信,他看到你的信后还会写信,骚乱社会治安。”王屹仡说:“我父亲按照法律上访没有错。”
我为女儿上访、申诉都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敢于给一中院写公开信就是要给大家说清楚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无法律依据的,我的申诉理由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我公开揭露女子监狱违反《监狱法》迫害王屹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因为我的信触到了侯的痛处,她才使五监区加重对王屹仡的迫害。王屹仡写的家信没有错。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她心中仍在挂念她父亲的安危,我为有这样好的女儿而感到自豪。局长先生,侯等人把我上访申诉的合法行为说成是“骚乱社会治安”,强加到王屹仡头上进行迫害,这是在执法吗?
其实侯的这种做法是在配合上海610的行动,从监狱内外,610对我和王屹仡同时采取迫害行动,他们还派人专程到大连,说什么我在上海宣扬法轮功,骚乱社会治安,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我采取措施。但是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当地有关部门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我是一个懂点法律、具有法制观念的守法公民。我的行为、我的为人、我的工作,当地有关部门是非常了解这一点的。正因为这样,610的阴谋没有得逞。
其实,上海司法界人士都知道,在《刑事诉讼法》中,610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它现在行使的权力是非法的。一个明白道理又有良心的人,他决不会跟着610迫害法轮功学员,只有那种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卖良心的人,才会跟随610干这种缺德的事情。在这里我还想告诫侯:人类社会决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为法轮功平反是必然的,到那时,谁都不可能有投机的机会,就连后悔的机会都不可能有的。
九、找人调查,不敢公开真实身份
监外人员要找服刑人员面谈,必须严格履行手续,这是常规。但是侯领导的五监区并非这样,监外人员找王屹仡了解情况,虽然有监管人员陪同,但监管人员不介绍来者的身份,来者也不介绍自己的身份也不出示证件。在王屹仡的追问下,来者只说出单位名称,其他什么都不说。这种调查取证方式带有欺诈性质,是非法的,会使王屹仡受到意外伤害。
现在国家公务人员工作都实行挂牌公开身份,便于群众监督。王屹仡是个修真善忍的好人,危及不到来者的安全。局长先生,五监区这一行为在隐瞒什么?难道依法办事还怕人吗?难道还想给王屹仡另设陷阱吗?
古人云:“违法者被法所治。”违反法律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人们能认识到的,也是看得到的。中国的文化是被称为半神文化,具有很深的内涵。过去的皇帝人们称为天子,天的儿子,违反王法的人被王法所治,那么佛法也是法,道法也是法,神法还是法。如果有人违反佛法、道法、神法同样会受到法的惩罚。人们看到太阳从东方升起来,在西方落下,大家都称这是大自然的规律,大家也都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自然的规律本身就是宇宙的法则,宇宙的法。有谁能抗衡这种宇宙的法呢?他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实际却是存在的。当你信他时,却是可以体会到或感受到的。今年2月份有一篇报导说,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中一些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青年警察连续遭到恶报。有的突然一下倒地而亡,有的突然瘫痪,有的突患癌症,有的突然怪病上身。”“一位曾经在劳教所七大队一中队任中队长,而且名字上了‘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恶人榜的警察哀叹道:‘这不得不信啊!这么多的报应,太可怕了,我要退党’。”
局长先生,如果该监狱再不停止对王屹仡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这种恶报也将出现。到那时后悔可来不及了。在人类社会中,人干的一切好事坏事都是给他自己干的。我希望局长先生在百忙中抽点时间关心一下我女儿之事。
此致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局长
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王屹仡父亲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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