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要向您控告九台劳教所一大队干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行为,下面是摘自一名被害者的自述:
2001年10月24日是我难忘的一天,这一天,大雾弥漫。事情发生在一大队二分队宿舍里。早饭后,大队开个短会,宣布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加期决定。回舍后,普教宋某叫嚣:这回我听明白了,对法轮功(学员)就是打你也不加期,不信你们现在就来,我现在就打你。并诽谤法轮功。王某(大法弟子)听后说:闭上你的嘴。宋某听后恼羞成怒,过去就打王某。王某去找干部评理。唐队长进舍后,问是怎么回事,普教孙某乱说一气,薛某(大法弟子)听后分辩说不是那么回事。这时干警唐某以薛某昨天干活少为由,怒气冲冲的抓住薛某的衣领,用力摇晃,样子极凶。这时万某(大法弟子)为了防止事情闹大,下地劝阻干警唐某说:唐队长你不要这样,你这样做不对。就在这时,全大队的管教一起拥进二舍,不分青红皂白,对万某进行一阵野蛮的拳打脚踢。然后又把薛、万两位拉到干部办公室,又是一阵残忍的电棍和拳脚。特别是教导员孟某,两手叉腰在二舍门口,满口脏话不堪入耳。作为人民警察是如此的残忍,哪里有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简直就是黑社会老大的流氓形象。
事后,法轮功学员为了向大队讨个说法,24日、25日陆续有15人绝食抗议。25日上午,大队长曾某又出尔反尔的要求法轮功学员全天出工,本应下午休息的法轮功学员又承受了一次残酷的电棍和拳脚。特别孙某、董某被扒光上身衣服,承受了五把电棍的轮翻“电疗”,有时几把电棍同时在一个人身上,董、孙两位被电得满地翻滚,痛苦的样子难以形容。特别是干事卢某,一边使用电棍,一边用脚猛踢董某的胸部。大队长曾某对被打倒在地的王某的头部用脚狠踢。难道这就是头顶国徽,身穿警服的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行为吗?
过后,大法弟子孙某、董某在工地见到所长郭某和管理科长王某,要求与他们谈话,他们即以没时间为由,不理不睬。更可悲的是,大队干部让普教的孙某、宋某、李某做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假证言。并把受害者压进了严管。
以上就是所发生的事实经过,请检察机关能早日下来调查取证。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管所、拘留所以及劳动教养机关执行监管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四条: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行体罚虐待的。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已构成立案条件,同时亦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名执法者却在严重的践踏法律,置国法于不顾,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请检查机关执法人员能秉公执法,严惩打人凶手。用您们善良、正义之举,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人民警察的形象。为千古奇冤的法轮大法弟子讨回公道!
转载自明慧网 200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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