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权律师要求禁止陈至立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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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6年1月31日,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致信加拿大移民部、公共安全和紧急筹备部(下称“安全部”)和司法部部长,要求禁止中共国务委员陈至立进入加拿大。

麦塔斯在信中说,“基于中共国务委员、前教育部长陈至立在迫害法轮功中涉嫌严重侵犯人权和其它反人类犯罪,我提请你们注意,并要求立即采取行动制止陈入境。”

麦塔斯在信中说,“我注意到,陈至立预计于2006年2月的第二周进入温哥华。”

麦塔斯在信中说,据有关报告称,陈在1998年到2003年任职教育部长期间,在中国教育系统执行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发起的迫害政策,实施迫害,随后成为江对法轮功“群体灭绝”政策的积极执行者和帮凶。她利用在中共党政高层位置,尤其是作为教育部长,控制并实施了针对中国教育系统内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政策。她亲自蓄意的指挥、下令、操控、支持、监督、授权执行系统的迫害和折磨教育系统的法轮功学员。

信中说,此外,陈至立同其他中共高官沆瀣一气,积极执行迫害和灭绝法轮功学员的政策,特别是在教育系统中的迫害政策。

信中说,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一年,就有至少来自210个大专院校的435名法轮功修炼者被强迫送进各种洗脑班、劳教所、精神病院。陈命令下属所执行的政策导致了对法轮功学员的仇视、歧视,致使法轮功学员受到逮捕、折磨,以及杀害。

麦塔斯在信中指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中的第35节第一条(a),为拒绝给予犯有严重侵犯人权或反人类罪的外籍人士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5.[旁注:侵犯人权和国际人权;除外]
第35节第一条:侵犯人权和国际人权的永久居民或外籍人士不能入境。
(a)属于“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犯罪方案”第4至7节中归类的在加拿大境外所犯罪行的人不得入境。
麦塔斯说,“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为希望出访加拿大又必须办理访问签证的境外人士提供了考核的(法律)依据。中国就是人们须办理访问签证才能出访加拿大的境外国家。

麦塔斯写信要求“跨部级合作组”(Interdepartmental Operations Group (IOG))作为政府机构,依据“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犯罪方案”就指控进行调查,并使加拿大有关部门拒绝给予陈至立入境签证,禁止其踏上加拿大的领土。

麦塔斯说,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的目标之一就是提倡国际公正,鼓励尊重人权,禁止有严重侵犯人权和其它反人类罪行的人入境加拿大。

麦塔斯认为,拒绝陈入境的要求属于“跨部级合作组”职权范围,作为执行委员会,“跨部级合作组”应该确保加拿大不会成为那些犯有酷刑和其它暴行的人的避难所,这一要求也符合“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犯罪方案”,以及国际法要求下的加拿大的义务。

针对信中附带的证据,麦塔斯说,这些文件陈述了陈至立在任教育部长期间,在其领导下,发生在拘留所、劳教所中的暴力、酷刑甚至谋杀。因此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陈至立违反了“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罪法案”,她应当受制于这些条款。

麦塔斯在信中最后说,(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及对“真善忍”信仰的迫害已经持续六年多了。通过仇恨宣传、阻断经济来源,酷刑和谋杀进行系统性的根除法轮功的运动是反人类和反道德的严重犯罪。因此要求加拿大政府和国际社会立刻展开调查,制止迫害。

麦塔斯随信附上了陈涉嫌犯罪的证据。


附: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2001, c. 27)第35节第一条(a)
Part 1 Immigration To Canada, Division 4 Inadmissibility. S.C. 2001, c. 27, s. 35.
35. (1)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a foreign national is 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violating human or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a) committing an act outside Canada that constitutes an offence referred to in sections 4 to 7 of the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Act;
http://laws.justice.gc.ca/en/I-2.5/64755.html#rid-64855
(明慧记者英梓加拿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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