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法弟子陆凤玲狱中绝食申述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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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河北省廊坊市大法弟子陆凤玲2001年7月被非法抓捕后,被判刑10年,现被关押在河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目前正在绝食抗议非法关押。

陆凤玲,女,35岁,2001年7月,因印制讲清真象的资料,被非法抓捕抄家,后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被非法判刑十年,关押在河北满城太行监狱,遭受摧残迫害。因陆凤玲拒绝放弃信仰,2004年被转到石家庄监狱继续迫害。目前陆凤玲正在河北省女子监狱绝食抗议非法关押。

望看到此消息的同修给予正念加持,希人权组织、正义之士给予关注。

河北省女子监狱通信信箱:河北省鹿泉市55信箱2分箱 邮编050222
二监区联系电话 0311-83939783。

以下是大法弟子陆凤玲的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陆风玲
被申诉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610办公室
案由:被申诉人渎职侵害和剥夺了申诉人的人身自由和信仰权,将申诉人非法判刑10年。

诉讼请求:
1、立即撤消对申诉人的非法判决。
2、赔偿非法判刑期间给申诉人及家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及理由:

我在96年学大法之前,患有严重的“牛皮癣”疾病。当时家里生活很困难,全靠丈夫蹬三轮车勉强维持,还要供孩子上学。我又突然患了此病,真是雪上加霜。为了看病,我不得不更加省吃俭用。但是病情却越来越重,折磨得我整夜不能睡觉。当我又好不容易攒了200元钱,到医院去抓药时,又被小偷给偷走了。当时我的精神几乎要崩溃了,生活的艰辛,病痛的折磨,使我真的不想再活在这个世界上了。

当我哭着来到姐姐家时,姐姐告诉我只有大法能救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走入了大法修炼。我按照师父的要求,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不断的归正自己,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心性,结果不到半年,这顽固的、目前人类都无法治愈的“牛皮癣”就彻底痊愈了,从此后再没犯过。是大法救了我,是恩师救了我。

没想到这么好的法,一夜之间就被江××给定成了“×教”,从此疯狂打压,残酷迫害。我为了说句真话,告诉世人“法轮大法好”,而一次次的被关押。特别是在2001年7月14日晚9点多钟、市公安局的杨华、刑警大队的孙喜旺等人领着二、三十名警察突然闯入我的住处,将我绑架,同时非法拿走家里的电视机、录音机、大法书等物品,还拿走了4000多元现金,就连家里的鸡蛋都被他们煮好了连锅一起端走了。看到这帮象土匪的警察,把我正在上小学的女儿吓得直哭。

我被绑架后,恶警连续审讯了我九天九夜,他们逼我承认我们地区的大法资料、横幅、喇叭都是我领着做的。一次,一个提审我的警察说:陆风玲,给你们大法保存点实力吧,如果你要不承认,我们还继续抓人(这时他们已经抓了30多人了)。在他们的诱骗下,我也真怕别的同修再遭绑架,就什么都承认了(不管我做没做就按照警察说的承认了)。他们还说;如果你不承认,我们还得去做笔录,太麻烦了。最后他们就根据这些给我判刑10年。

下面我要着重强调的两点是:

1、提审员这种逼问、诱骗是违法的,所有证词是不真实的、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做为判刑的依据。

2、这是我要申诉的更重要一点就是,你们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一切事实,不管我做没做,都不犯法,都是国家《宪法》允许的,丝毫构不成犯罪。所以法院对我10年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荒唐的、是不负责任的、是草菅人命、是非法判刑。

看了以下《宪法》的有关条款,任何人都会得出:法轮大法修炼者是受《宪法》保护的: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法轮功不是宗教,但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注:可见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轮大法弟子讲清真象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 。1999年7月20日之后,法轮功受到残酷迫害,在投诉无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粘贴、散发真象资料、插播电视等,其内容都是澄清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目的是让社会、世人、各级官员知道法轮大法的真象,知道修炼者都是好人、善良的人、守法的人、无辜的人,却遭受着残酷迫害。这些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要求对于我遭受的非法侵害、非法判刑、女儿被迫辍学,进行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宣布“取缔法轮功并定为×教”属于个人行为。为此,江泽民上述言论也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利。

《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综上所述,对大法弟子的判刑、劳教、关押及各种惩禁是完全非法的。

各级领导、同胞们,身为政府官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职责,我们无罪却遭非法侵害、被非法劳教、判刑。即便这样,我们作为修炼的人,一直坚持以大忍大善的胸怀面对这一切不公,以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和各级政府讲清真象,让广大的民众逐步了解事实。

为了法律的尊严,我们盼望着你们的正确行动,赶快撤消对我们的非法判决,还我们自由,还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从无知和蒙蔽中清醒吧,不要再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犯罪了,希望你们能秉公执法,严惩以权谋私,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违法行为,真正实行法制,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人间的正义。我们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真正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和道义的制裁和谴责。历史也将再次证明迫害善良的一定会落得个可悲的下场!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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