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驻丹麦领事馆前请愿(图)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新加坡两名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并向民众介绍法轮功在中国大陆无辜遭受镇压的真象,在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经申请非法集 会”,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等八项罪名。经过近1年的审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判黄、程两人分别被罚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两位学员坚持自己是清白无辜的,拒绝接受该判决,表示要上 诉,她们于当日晚6点之后被带入樟宜女子监狱,可能被监禁最长24周。遭 新加坡当局不公正判决的两位女法轮功学员日前在樟宜女子监狱开始绝食抗议。新加坡监狱的发言人说,根据监狱法令 ,拒绝進食是犯法的。如果定罪,可能收到警告信或被关進处罚室。监狱发言人也表示,如果绝食出现生命危险,将会为他们打点滴。

两位同修的不公正遭遇,引起了丹麦与瑞典学员的严重关切。5月2日,丹麦哥本哈根与瑞典邻近城市马尔默部份法轮功学员来到新加坡驻丹麦总领事馆,向领事递交请愿信,并進行请愿活动,呼吁新加坡政府不要跟随行将灭亡的中共,步入害国害民害自己的深渊,迫害法轮功学员。恳切希望新加坡当局撤销对两位学员的不公正判决,立即释放被无理关押的两位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

聚集在领馆前的学员立即惊动了新加坡总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具有丹麦血统、从事多种商业经营的昂耐•西蒙森(Arne Simonsen) 先生,为新加坡在哥本哈根所指定的领事。他邀请法轮功学员的代表進办公室進行详谈。学员代表向他正式递交了丹麦法轮功协会的信件。

早在几天前,领事已经收到过学员的请愿信件。今天他又有机会更多的了解法轮功真象。在讲到中共政府镇压法轮功时,他明确表示,非常不理解,为什么要去镇压这么平和的团体。在讲到发生在新加坡的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正事件时,他表示,几年前就记得有过一些问题。出自对新加坡的了解,领事先生说:新加坡不是丹麦,任何事没有得到许可是不行的。当学员代表向他陈述了在迫害法轮功之前和之后,新加坡当局对法轮功的截然不同的态度,是不能用“法律”, “规定”作为借口来搪塞的。并建议他看一看我们给他的真象光盘,因为这就是两位女学员,寄给新加坡警方,并因此获罪的同样光盘。请他自己来判断一下,这个光盘是否可以作为给这两位女学员定罪的依据,领事先生沉默了,在沉默中,我们感到了他的同情和认同。由于长期在亚洲从事商业,领事对新加坡、中国的情况有很深的理解,我们所讲给他听的迫害真象,9评效应等等,他都能听明白,并对学员的讲话表示欣赏。他解释道,他作为新加坡政府所指定的领事,并没有外交使节的权力,他所能做的事,只是把我们的信件递交给新加坡当局。我们说,作为您个人,我们也愿意您能够了解法轮功真象,对发生在新加坡的事有一个正确评判。最后,领事收下了我们的真象资料。在我们向他介绍了“9评共产党”后,也欣然接受了英文“9评”。

随后,学员们在领事馆前,用扩音器宣读了丹麦法轮大法协会至新加坡当局的公开信。信中写道:“丹麦法轮大法协会对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在新加坡所遭受的错误判决和关押表示沉痛和震惊。据我们所知,这两位女士没有做任何非法的事,她们只不过向公众介绍法轮功的功法,向过往行人发有关在中国所发生的极其严重的人权迫害的事实情况。她们在新加坡所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对待,违反了新加坡自己的宪法和世界人权标准。我们要求新加坡政府立即释放这两位女士,从新审理此案,给予公正判决。”

“在中国,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难以置信的六年残酷迫害。为此,全球法轮功学员進行了坚持不懈的和平呼吁和努力,以结束中国的迫害。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向世人所发的免费真象材料,也就是北美洲,欧洲,澳洲,亚洲,以及中东,南美,非洲部份地区等,遍布全世界各大主要城市的法轮功学员所发放的材料。目的只是为了给邪恶暴光,以尽早停止这场迫害。我们相信一旦人们了解真实情况后,决不会允许这场邪恶的迫害继续進行下去。仅仅在几天前,中共大陆是世界上唯一因为发放这样的真象资料,讲事实而遭受惩罚的国家。我们非常惊讶的是,现在这样的事情也在新加坡发生了,新加坡的法律怎么能够惩罚讲真话的人?

“我们对新加坡政府没有任何恶意,但是我们提请你们注意正在中国劳教所里,精神病医院里,拘留所里遭受苦难的无数法轮功学员们。你们对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的错误判决与监禁,是你们向中国的迫害者靠拢的脚步。我们紧急呼吁,请你们立即更正错误决定,以避免你们国家的名誉在国际社会蒙羞。”

随后,学员们在领事馆门前发正念,炼功,向路人发放资料。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