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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市高级教师控诉株洲白马垅劳教所的暴行
各位官员:
我叫刘菊花,今年58岁,湖北黄冈市赤壁中学高级教师。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于2004年7月29日被非法送到湖南株洲白马垅劳教所迫害。我想如果劳教所不法人员稍微有一点良知,就不会这样残酷折磨我这个花甲老人了。现将我所遭受的残酷迫害事实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
2004年8月4日-16日,不法“管教”剥夺我的人权,日夜不准我睡觉,时间长达312小时,17日睡了一晚之后,管教再次施暴,3天不准我睡觉。“管教”伙同那些“夹控人员”(主要是贩毒、吸毒犯人)整天包抄我、逼迫我“转化”,强制我写诋毁我们师父、诋毁法轮大法、诋毁真善忍的所谓“三书”,晚上逼着看乌七八糟的电视。“夹控”日夜盯着我的双眼,稍微闭一下眼睛就用力打。
有一天,四个“夹控”用白纸剪成长条,画了很多乱七八糟的符咒之类的东西,再加上一些骂“法轮大法”和我师父的话,往房间里、地上、墙上、凳子上、我头上、脸上、身上乱贴,那阵势就跟香港拍的鬼片里的那些巫师、巫婆搞的鬼名堂一样。我不让她们贴,她们就打我,掐我的脖子,我大声喊“救命啊!”想引来管教制止,她们就用擦地布塞住我的嘴。“管教”欧阳队长和另一个狱警过来看了一眼,吭也没吭一声,就若无其事的走了。原来是恶警队长安排她们干的!她们才采取如此毫无人性的手段来逼迫信仰并实践真善忍的人“转化”,人神共愤啊!
由于残酷的虐待和体罚,我的身体健康出现了异常现象:异听、异视,经常自言自语说胡话;神思恍惚,以为“攻坚室”是厕所,在“攻坚室”里脱衣裤想大小便;手乱抓,看见地板砖上是花草、是深沟;嘴里流着口水,腰弯成九十度直不起来。我被摧残得精神失态了,都快逼疯了。但不法人员仍未停止对我的迫害。
2004年 9月21日,我又被强制到“攻坚室”遭受迫害。在劳教所龚科长指挥下的“攻坚队”对我实施了罚站七天七夜,168小时不准睡觉,不准闭眼,强迫我站在小凳子上,要是站不稳了摔下来,就对我拳打脚踢。我身上被打得遍体鳞伤。不法人员们有时变着花样强迫我用脚尖顶起来站,用一根筷子的三分之一撑在脚后跟,假若筷子在地板砖上滑掉了,就抓住我的头发往墙上撞,撞得我头昏眼花,死去活来。
我们房间有三位大法弟子,一位名叫杨菊生,遭迫害肠子从肛门漏出5寸多长,仍被强迫蹲了六天六夜,并且不准上厕所,几天没有大小便,双脚肿得很大,蔓延到胸部,导致腿已残废。另一位刘牡红,被吊铐三十多天,不给睡觉、不给上厕所,小便尿在裤子里。
白马垅劳教所灭绝人性的犯罪事实罄竹难书,又何止我们三人呢?已知道的有六名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夹控人员”还对我说:“你不要做第七名了。”
大家都知道,美军中有人虐待了伊拉克战俘,受到全世界(包括中国)的谴责,布什总统亲自作检讨,还判了虐待战俘者终身监禁。难道“白马垅劳教所”是阎王统治的地狱吗?就没有人管了吗?就没有法律制裁它吗?就可以毫无顾忌、毫无人性的迫害大法弟子吗?
我迫切要求上级所有有关部门马上制止白马垅劳教所这些超法西斯分子的、超魔鬼的邪恶行为,严惩执法犯法者!我也求助国际人权组织给予我们帮助,扶持良善,弘扬正气。
检举控告人:刘菊花
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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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市南票法轮功学员和受害人家属为李秋申诉
南票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票全体法轮功学员及受害人李秋家属
被告:南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黄甲街派出所所长代景会、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矿务局高中副校长李德会、书记董杰、干事李宁、杨新华。
案由: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搜缴个人财物,侵害和剥夺了局高中教师李秋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诉讼请求:
1、立即恢复大法弟子李秋的人身自由
2、归还全部非法搜缴的个人财物
3、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及诉讼理由:
2004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领导给有事请假在家的李秋打电话,谎称学校有事让李秋去学校,随后学校又派李德会、李宁、杨新华3人中途截李秋。到学校后,学校书记董杰与黄甲街派出所两名警察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翻抄李秋办公桌抽屉、卷柜和同屋另两位女同事的抽屉。在没任何他们要找的东西后,把李秋劫持至黄甲街派出所,从李秋身上搜去钥匙、手机等物品,参与迫害的是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李德会、李宁、杨新华等人,
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他们私开房门入室对李秋家楼房及其母亲家平房进行查抄。抄走家电设备2台、书籍、现金等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黄甲街派出所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局高中副校长李德会、干事李宁、杨新华等人严重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只因李秋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并向人讲述了“法轮大法好”,就被关押被抄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李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有享受信仰自由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孟祥军等人在查抄李秋家财物的时候,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1式3份,其中1份交给见证人,另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时至今日,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未见到早应该得到的扣押物品清单。
为什么公安机关在查抄李秋家财物之时,不给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扣押清单?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其目的非常清楚,就是一旦他们所掌握的所谓的“证据”不足以把大法弟子李秋送进监狱的时候,给自己留下可做手脚之处。因此,也就不难看出其卑劣行为。
2005年1月初,公安机关第一次报批捕时,被退回。显然是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迫害大法学员的所谓的“证据”不足,应给以补充,事隔半月,第二次报批捕被获准,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手段收取所谓的“证据”加害大法弟子李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
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他们执法犯法,应严肃追究违法人员及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恳请法官伸张正义、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的尊严。
诉讼人:南票全体大法弟子及受害人家属
2005年3月28日星期一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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