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近六年的时间里,中共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出于个人妒忌,利用其特权,利用中共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积累的压制民众的专政工具和恶毒手段,对数以千万计的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群体灭绝的迫害。
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中共的摧残下,中国民众在遭受无尽的苦难:政治运动、掠夺、盘剥、奴役、欺骗、压制、洗脑、思想控制……;1992年随着法轮功在中国的传播,大量民众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身心受益,大法广为洪传的时候,却遭到中共江氏集团的嫉恨,江泽民狂妄的提出,“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
六年中,在中国境内,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公民的一切依法申诉的途径和权益,千万计的民众面对冤狱、洗脑、酷刑和掠夺;面对基本权利的被践踏上告无门,因为中国的司法系统不但是共产党手中的打击异己的专政工具,而且更蜕变成中共和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滥杀无辜、草菅人命的幌子和工具。不仅如此,中共控制的各级610系统还利用欺骗手段,伪装人权,欺骗国内外舆论,逃避国际谴责和制裁。
在中共的操控下,中国的司法系统从未独立
法律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基础,是继道德和舆论之后,维护整体社会公正、平等、自由、稳定的屏障。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西方国家往往采用三权分立制,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衡的制度。(《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政法不分 党大于法
在中国,自从中共成为执政党之后,中国的司法系统就再没有摆脱中共的控制。这种控制甚至被写到法律中,以宪法的形式加以保障。中国的司法不独立于中共的控制之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真正各级司法部门(公、检、法、司)均是各级政法委(中央、省、市、县(区))的监督和领导下工作的。各级政法委隶属于党的系统。
一般而言,政法委书记一般都是那个辖区的党委副书记,最起码是常委。而往往那个地方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公安局局长,他们反倒是政法委的副书记。有时,公安厅的厅长也兼任政法委书记。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的上下级关系,恰恰反映了中共对法律系统的控制。
因此归根结底,中国的法律系统实际上维护的是中共官僚集团的利益。为了打击异己,而处于权力顶峰的集权者更是可以任意以言代法、朝令夕改、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使特权。
***“审而不判” “判而不审”
高度集中的权力,往往伴随着高度的腐败,也伴随着高度的徇私枉法。共产党的政策、红头文件、领导批示等往往成为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最终决定因素;当“党”的意志(请注意这个模糊的概念可以无限延伸,并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和具体的法律条文相冲突时,法律本身就会顷刻间化为一纸空文。以审判机构为利,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可以对所谓的重大疑难案子有最终审判权的是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在法庭上开庭审理的法官,也就是形成了“审而不判”,法官在法庭上审理案子,但是没权判。“判而不审”,就是能够有决定权,对案子做最终决定的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并没有在法庭上审理案件,他们只是听法官的汇报。
***执法犯法 有法不依
中共官僚集团普遍存在的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等现象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中国的法律现状是人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十年前,河北一青年因一宗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10年后该案真凶在河南落网。据知情人讲被错判的青年是被屈打成招的,被执行死刑时年仅21岁,据其母称,儿子什么时候被判的死刑,什么时候要执行,家里人没得到讯息,律师也没告诉过她。这位母亲在不明不白失去儿子后,还承担了十年的“强奸杀人犯母亲”的恶名。这个个案非常具有典型性,中国民众的生命被中共操纵的司法系统草菅了多少,无法统计。
***黑箱操作 藏污纳垢
黑箱操作是司法系统被操控的另一个特点。从立法到司法,从新法制定、出台,到案件审理、判决,其中没有一个程序向民众公开,更不用说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一切都是黑箱操作。大家知道,香港“23条”(即反颠覆法)破产的例子,说明香港人民还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某些法律。但是在中国,每出台一项法律。普通百姓根本没有可能了解这项法律是如何被制定和推出。涉及到个案时,往往在法庭开庭之前,审判结果就已经被确定了。在法庭上,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事实上,中共一方面将法律作为欺骗国内外舆论、遮盖暴力、伪装文明的招牌,另一方面,将其作为奴役中国民众思想和言行的专制工具。
*** 恐吓律师 阻碍公正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员是犯了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中国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非常大,“律师伪证罪”导致的恶劣后果,对律师界打击很大。据称97年新颁布的刑法的306条增加了这一罪名,至少有两、三百名律师以此罪名被抓。一个中国官方公布的基本数字,说中国的刑事案件,有百分之七十多是没有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莫少平律师称“这一数据很可怕”;面对如此之大的风险,律师本人的人身安全都很难保障,何况为当事人辩护呢?
*** 践踏人权 非法拘禁
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广受抨击的现象就是,劳动教养制。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涉嫌违背宪法、立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4年之久。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对法轮功的迫害将中共当权者无法无天的暴行发挥到了极致
江泽民集团发动的对法轮功长达六年之久的迫害,可以说是中共执政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系统的、长期的徇私枉法犯罪。江泽民和中共各级“610”系统将中共多年来操纵法律、以权代法、将无辜定有罪的无法无天行为发挥到了极致。
对法轮功的迫害,首先体现在公民的基本言论和信仰自由这些被中国宪法保障的权利的被践踏,因言治罪、因思想治罪。同时表现在法轮功学员权益的丧失,其中包括依法申诉权(包括上访、上诉、起诉参与迫害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辩护权、家属旁听权等等。
迫害之初,法轮功修炼者是怀着信任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想法,踏上上访之路。但是,上访的结果几乎全部是被非法监禁。例如,目前已经被营救到加拿大的法轮功学员林慎立,就是因为到国务院的信访部门为法轮功呼吁而遭非法监禁的。为了堵截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中共的各级官员不惜用流氓手段。例如将法轮功创始人的照片放到地上,让乘坐火车或客车的旅客践踏,以证明其不是法轮功学员。还有的地方,干脆将谩骂法轮功或法轮功创始人的话,印到火车票的背面,让每个旅客都照念一遍,不从者就会被当作法轮功学员带走。中共公然践踏人权,践踏法律的流氓手段可见一斑。
为了制止全国各地涌入北京的民众的自发请愿,江泽民集团以官职和经济收入为要挟,让各地拦截上访者。于是,各地采取各种野蛮手段,不惜血本的拦截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一些地区的官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将上访人数为零,作为“政绩”之一。山东潍坊的陈子秀老人就是因为要去上访,被当地官员劫持,并被监禁、毒打致死的。(详见“华尔街日报”2000年4月20日报导)
而对于法轮功的辩护,更成为公开的“禁地”。开始,中共江泽民集团内部规定,不允许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但迫于国内外舆论压力,后改为“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一律上报上级司法部门”,并“不允许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加拿大居民何立志在国内被非法审判过程中,其律师就被告知不允许为何做无罪辩护,他的辩护律师还受到威胁和国安系统的调查。
另一个例子是,据“追查国际组织”调查,中国著名律师高智晟自2004年12月31日就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黄伟的案子向全国人大上书后,中国有关方面多次找到高智晟律师,进行威胁、恐吓。2005年2月3日,高智晟律师遭当局威胁恐吓,已十多个夜晚有家不能回。
郭国汀律师因为为坚持信仰而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异议人士及弱势群体辩护被上海司法局没收了办公电脑和律师证,并予以刑事拘留。虽已被取保候审,却有30多个警察看管在家。据大纪元报道,上海当局已构陷罪名,准备对郭律师逮捕和判刑。加拿大律师克兰夫-安施利在给郭律师的声援信中说,“一方面每天时刻都在侵犯律师的权利,公开蔑视法制,而另一方面却又希望能够赢得加拿大律师协会、CIDA、加拿大政府的赞誉,我相信全世界的法律界同行绝对不能容忍中共的这种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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