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5年1月15日】近来一段时间,明慧网上不断有大陆大法弟子运用法律反对迫害的报导,我们几个同修在针对大陆法律起诉的讨论中发现,一些大陆同修面临不熟悉相关法律的操作、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比较薄弱的问题。
无可否认,这些意识的薄弱既是中共长期奴化教育、精神控制的结果,也是旧势力为了迫害大法所强加的安排。公民之权实质也是人权,公民意识实质也是人权意识。大法弟子在法中已经懂得,公民之权不是中共赏赐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予人的权利。中共一直在人权上耍流氓,用其犹如动物的“生存权”来取代天赋人权,剥夺法律赋予公民权利,欲使人成为只是“活着”的掌中玩偶。
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实行“名誉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的灭绝政策,用非法和残酷手段破坏、摧毁法轮功修炼者的正常生活条件以及生活和生存空间。法轮功学员在常人社会中修炼、做好人,同时又是合法公民,具有和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利。常人社会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轮功学员的公民权同样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当然大家都知道,××党从来不讲法律,以权代法,凌驾在法律之上,无法无天。在××党的长期宣传教育和权大于法的环境中,中国人(包括政府官员)普遍法律意识薄弱,对权势的畏惧远远大于遵守法律。我们常常听到人们说:政府不让炼了,就别炼了;如果还炼,就是和政府对着干。这其实反映中国民众整体法治意识的淡泊,分不清政府行政指令和法律之间的界线,盲目听从权力的驱使。那么作为法轮功学员,在这种权力的淫威下,是否应该堂堂正正的行使我们的信仰和修炼的权利呢?
也有人说,中国没有法律,法律是给外国人看的。确实就象许多分析指出的那样,江氏集团以权为大,根本不懂法律、不尊重法律,在黑箱作业中用秘密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操纵政府镇压法轮功。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正常的法律程序,用权力代替和破坏了宪法和法律,非法剥夺了法轮功修炼者的公民权利。
作为修炼人,我们可以用积极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切。江氏集团破坏法律,同时又用“法治”的幌子来欺骗人民。为什么呢?因为邪恶虽然嘴上强硬,但是内心是非常害怕的,害怕人们知道其违法乱法的真象。中国法律虽然被邪恶集团践踏,但是又是指向江氏集团的潜在利剑。大家能不能运用好这柄利剑,其实关键就是能不能让人们知道真象。
《转法轮》“杀生问题”一节中说:“同样人要有人生活的空间和生存的条件,也是要维护的,人还要维护生命和正常生活的。”江氏集团用权力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公民权是违法的,即使罪犯也有其基本的公民权利,更何况广大法轮功学员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
在人这一层,法律的存在是维护人类正常生存、保护善良、惩罚邪恶、维护正义的需要,“民为邦本、法为公器”,作为大法弟子,社会中的一员,尽己所为维护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依法伸张正义,法办罪犯,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所有的人,这本身就是善的表现;而法律诉讼的过程,也同时是充分曝光邪恶迫害,更深入细致讲清真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又有多少邪恶被铲除、多少世人因此而得救,这就是大法修炼者慈悲的体现。
从另一角度来讲,人间相生相克同时存在,江氏集团如此不顾后果的破坏法律,又给了大法弟子运用法律讲真象提供一个好机会,只要大家理智、智慧的运用好,同时熟悉相关的法律,用自己被迫害的亲身经历揭露迫害,就能起到震慑邪恶、清醒世人的作用。
许多人说××党不讲法律,法庭、警察等都是××党的,也没见过有人从××党那里讨到过什么公道,跟它讲法律有什么用?从而出现畏难的情绪。大法弟子不承认旧势力的安排,常人社会是由另外空间控制的,在常人层次中看××党好象还貌似强大,其实它在另外空间的代表--红色恶龙--已经被销毁,现在在人间也只是阴魂不散而已。在大法弟子面前,它实际上是很弱的。
“弟子正念足 师有回天力”(《洪吟(二)-师徒恩》)。随着正法的快速推進,在现在另外空间邪恶被销毁到很少的时候,大法弟子正念正行,运用法律反迫害也就会越来越容易,而且常人知道了真象后,也会产生正义感,公开支持大法弟子反迫害的人也会越来越多。在中国把恶首送上法庭、把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恶人绳之以法也只是个时间问题。
在当前的形势下,大陆大法弟子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利用常人法律维护生活和修炼环境,对于反迫害、讲真象、铲除邪恶、救度众生都有重大意义,也会在客观上帮助常人社会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念和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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