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
原告:
四川省大法弟子和部份家属
被告:
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及其操控的610恐怖组织
诉讼请求:
1、对罪魁祸首江泽民及其追随者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
2、还法轮大法清白,立即全部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3、对全体被迫害的大法弟子和家属作出赔偿。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四川大法弟子和部份被迫害的大法弟子的家属。大法弟子信仰“真、善、忍”,是常人中的好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受国家各项法律的保护,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999年7月20日,独裁者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谎言欺骗、强加罪名等手段在全国发起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把上亿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至今已经5年了。在这5年中,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全国性恐怖组织“610办公室”,在各地实施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灭绝政策,使用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惨无人道的各种手段,动用国家的1/4的收入,就是为了灭掉一个修心向善道德回升、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群体。截止至2004年8月15日,能核实姓名的在全国已经有1023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早在2001年10月底,据中共官方内部统计,全国拘捕中的法轮功修炼群众死亡人数高达1600人,还有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过10万人被非法劳教,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更多的人受到“执法”和“非执法”政府官员的酷刑虐待和经济上的敲诈勒索。据不完全统计,仅四川省已有71位法轮功修炼者在这场浩劫中被酷刑虐杀(死亡名单见后面的附件)。
这场丧心病狂的迫害,已使国内怨声载道、国外谴责如潮。不光彩的人权纪录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知道:偷窃蒙骗、烧杀抢劫、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损公肥私、贪污受贿、腐败堕落的绝对没有大法学员,下岗、退休职工因待遇问题和农民负担过重闹事的也从来没有大法学员。大法弟子是最老实本分、最遵纪守法、最稳定的社会群体,而且大家逐渐同化“真、善、忍”做更好更好的好人,又表现出更高境界的行为。迫害这些好人牵涉、株连了更多的人民,已使政府正在彻底失去民心,一场全民反迫害正在逐渐兴起。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个国家被刑事起诉,原四川省省委书记周永康已被海外法轮功学员以酷刑罪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这场毫无理智的迫害,是完全建立在谎言和欺骗的基础上的,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对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的血腥政策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刑法》等各种法律,也严重背离了中国所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现将江氏违法犯罪事实简述如下:
一、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严重违背了中国《宪法》
1、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
江氏邪恶集团针对法轮功制定的所谓法律都是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都是违宪的,所以也是违法的。
《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法轮功的镇压,涉及一亿炼功群众的重大问题,既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也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甚至国务院也没有发布过任何决定和命令;
2、99年7月22日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功研究会的《通告》是非法的。
违反宪法:公民有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取缔一个自发群体健身活动既荒唐又无理;
3、公安部同时发出的“六禁令”《通告》也是非法的。
具体的禁止内容:(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悬挂、张贴、宣传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它标志;(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進行“会功”、“弘法”等法轮功活动;(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传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它宣传品;(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形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活动;(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6)、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这是严重剥夺公民思想自由和批评政府的公民权利;还违反了国务院的《信访条例》。这民政部《宣告》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都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这完全以思想定罪。这第二条禁令是说,“政府”不管被劫持者做出了怎样荒唐的决定,公民都不能“对抗”。并且凡是沾上法轮功的统统被禁止,与“焚书坑儒”差不多;
4、“610”的成立和运作都是违法的。
99年6月10日是镇压法轮功前一个多月,就已经蓄谋迫害法轮功,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610’决策和执行机构常设于中共中央的政法委员会。全国各地各级相继已都成立‘610办公室’。”兼职人员达百万人的规模,从上至下的权利,而且只直接对上一级“610”负责。从“610”成立与运作从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完全凌驾于法律和同级政府之上的运作方式。与“文革”时的“中共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极为相似,其存在本身完全是按政治运动和镇压的需要,直接由江氏犯罪集团操纵、布控的。对这一荒唐的强施迫害的决策都由这里发出,都无人敢过问和制止。
5、把法轮功定“×教”是违法的。
江泽民一个人第一次在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就是×教。”记者10月26日各大报纸头条发表江泽民的讲话,10月27日新华社以同样的标题发表了《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此文反复引用《人民日报》7月22日批判文章新炮制的关于法轮功的谣言来论证江泽民的讲话如何“言之有理”,紧接着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不过决定中没有一处提到法轮功,也没有说法轮功是×教。
我们从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江泽民给法轮功定上罪,这报纸,全国人大就紧跟着捏造出罪证,和采取惩治措施。99年公安部、国家体委、全国人大都对法轮功作过大量调查,都给予肯定。全国人大组织的调查结论是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人民日报》社的文章都是根据为了事实为根据作出的吗?完全是根据江氏的讲话。这个讲话仅是他个人的看法。个人观点,毫无根据而得出的观点和看法,以讲话的观点采取惩治那是为所欲为的违法的。全国人大的《决定》也被江泽民及其操控的610恐怖组织利用来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再说,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根本没有这个权力给法轮功定罪。定罪,是违反了《宪法》第5条、80条、81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利。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通过的情况下,江泽民说法轮功是×教是严重违法,并且是严重越权行为,根本不生效。
五年来,全国的各级公安、司法、法院一次次开庭“审理”“判决书”一张接一张的下达,依据的都不是法律,根据的都不是事实,而是依据的是江泽民的讲话,根据的是《人民日报》评论文章。其实这是从另一侧面,暴露了江氏集团操纵“610”犯下的罪证。
6、对法轮功的镇压是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劫持国家权力的结果,江泽民在肆意践踏《宪法》。
从1999年4月25日晚,江泽民写信给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关领导人,提出“共产党要战胜法轮功”,到1999年6月13日,江责令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题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绝密”,代号:“中办发电[1999]30号”)的通知”,以及后来江通过“610”办公室不断下达的各种密令、口头传达,从“三个月铲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到“打死算自杀”,以及“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杀无赦”、“对法轮功学员可以开枪”等,用谎言定罪使镇压步步升级,证明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基于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直接导致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人数急速上升,截止至2004年8月15日,能核实姓名的在全国已经有1023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实际上死亡人数远不止于此。
这是江泽民为获取绝对权力发动的一场“文革”式灾难性的政治运动,同时把整个国家拖入空前的道德危机之中,也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倒退数十年,各级610及公检法部门中的不法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迎合江氏邪恶意图,无法无天、丧尽天良,致使大法弟子遭受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惨无人道的迫害。
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严重违背中国《宪法》还表现在以下更多方面:
7、非法侵害和剥夺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
在镇压中,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权利完全被非法剥夺。他们被肆意非法搜身、非法拘禁、非法逮捕、非法劳教、非法判刑;他们被肆意侮辱、诽谤和诬告;他们的住宅被肆意非法侵入和搜查;他们的信件被非法拆开和扣压,电话被非法监听等。镇压中,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权利毫无保障。
8、非法剥夺中国公民的“监督权利”(宪法第41条)
在镇压中,法轮功学员依法上访、申诉、控告或检举时,就被非法拘禁、逮捕、劳教、判刑,被非法开除公职、学籍、军籍等。
9、非法剥夺中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42条)
在镇压中,法轮功学员只要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被开除公职、扣发工资,退休者则停止发放退休金。不允许任何单位招收法轮功学员等。
10、非法剥夺妇女的合法权利(宪法第48条、第49条)
法轮功学员中有很多女性,她们在被非法迫害中遭受了暴行和虐待,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性虐待;怀孕的妇女被强制堕胎;哺乳期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并注射破坏大脑神经的药物,经常受到侮辱、暴打;因以上原因致死者大有人在。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民间途径能够证实的被迫害致死的1000多名法轮功学员中,女性占了52%。
11、非法剥夺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宪法第50条)
在镇压中,对回国的信仰法轮功的华侨非法拘捕、关押劳教、判刑,非法驱逐出境,不允许回国探亲等。
二、镇压法轮功严重违反了中国《刑法》
在江泽民的“打死算自杀”、“杀无赦”等密令的指使下,对不愿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使用了百余种酷刑,包括毒打:钢筋条、荆条、橡胶棍(无外伤,但内伤严重)、狼牙棒、电棍、皮管子、镐把、钢丝锁、藤条、电线鞭加活麻鞭打;电刑:电击人体敏感部位:口腔、头顶、前胸、阴部、女学员乳房、男学员阴茎、臀部、大腿、脚底、头顶与肛门同时过电,用8万伏高压过电。火刑:开水烫、烟头烧、打火机烧、烫刑、烙铁烙等;强制坐刑:逼坐硬板、老虎凳、铁椅子、三角铁板等;性虐待:强奸、轮奸、电棍插阴道、四把牙刷搓阴道、抠阴道、火钩钩阴道、电乳头、抠、掐乳房、烟头烧烫女学员的阴部、用脚踢肛门及下部、强迫堕胎、性侮辱未成年少女;此外有死囚刑、吊刑、铐刑、枪击、虐杀;对以绝食抗议者强制灌食浓盐甚至粪便、长时间剥夺睡眠等等。
在四川省,除各市县区的看守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洗脑班外,集中关押大法弟子的劳教所和监狱主要有:四川省新华劳教所(位于绵阳)、四川省大堰劳教所(位于资阳大堰)、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劳教所(位于资中楠木寺)、四川省黄许监狱(位于德阳黄许镇)、四川省苗溪监狱(苗溪监狱老监区位于乐山苗溪,新监区在成都龙泉)、四川省养马河女子监狱(位于简阳养马河)等。在关押拘禁中的四川大法弟子遭受了种种酷刑,特别是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尤其惨烈,常见的酷刑有:1、不准洗漱,不准换衣服。2、灌生水、不准上厕所。3、不准睡觉。4、罚站、罚蹲、罚坐。5、头颈和双腿捆在一起。6、烈日暴晒。7、铐在树上、床上。8、强行灌食、致死人命。9、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量。10、吊铐。11、用警棍、电棍、狼牙棒、钢筋条等刑具毒打法轮功学员。12、坐水牢。13、克扣粮食定量。14、地上拖。15、长时间交叉捆绑双腿。16、捆警绳。17、舔阴部……
对法轮功学员所施的酷刑,不仅严重违背了《宪法》,同时也触犯了《刑法》。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
在“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下,截止到2004年8月中旬,通过民间途径能够传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2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据不完全统计,仅四川省已有71位法轮功修炼者在这场浩劫中被酷刑虐杀。其中:
徐芝莲,女,31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区小学著名优秀教师,2001年6月28日被抚琴派出所警察用拳脚、手枪柄毒打致死;
张川生,男,52岁,成都大学讲师,2002年2月15日被成都市看守所恶警毒打后活活勒死。
方显智,男,61岁,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设计院工程师,2001年2月2日被成都市看守所残酷迫害致死。
王旭志,男,30岁,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车队驾驶员。为抗议非法关押,王旭志坚持绝食150多天,用生命向政府进谏。令人发指的是,在劳教所干警的授意下,王旭志被20多名被劳教的流氓围打整整一天;并遭到狱警强行灌食,狱警用塑料管乱戳,经常把王的上颚、鼻孔插得鲜血直流;用针管注食时,故意把滚烫的奶粉水猛射进胃里,丧尽天良地给他灌屎尿。由于经受长期非人折磨,王旭志身体极度虚弱,当时的体重只有50余斤,几条肋骨已被打断,劳教所为推脱罪责,放王旭志回家“保外就医”。2000年8月5日晚,王旭志离开了人世。
朱银芳,50多岁,成都市法轮功学员,西北人,在成都克拉玛依大酒店工作。长期被关押,戴刑具、经常被毒刑拷打,时常遍体鳞伤。2003年4月25日,朱银芳被转到楠木寺女子劳教所7中队关押,中队长张小芳惧怕她说真话,残忍地用大幅的透明胶把她的嘴封上并毒打她。此前,朱银芳的腿是好的,可是这一次她的腿明显变成了惨黄色。次日(4月26日),张小芳指使数名邪恶的打手将朱银芳拖入洗澡堂疯狂的迫害,一些歹徒死拽着她的手铐,不让她动弹,另外一些歹徒在她的腿上狂踩,还有一些人对她拳打脚踢。具体的迫害惨状不得而知,但是她被透明胶封住的嘴里发出的惨叫声,让楼上的人都听得毛骨悚然。没过多久,朱银芳就被折磨的不省人事,这时恶人才去找医生,医生直截了当的说:“这人已经死了,不是休克!”凶手为了掩盖罪行,把所有人都关在楼上,不准往外看,然后匆忙收拾现场。朱银芳被害后,邪恶之徒怕罪行外泄,对其家属及家属单位进行恐吓、威胁。朱的丈夫和大女儿连她的遗体都未看上一眼,遗体即被恶警匆匆火化,并对其住所、电话进行监控、监视,受害者家属只能强忍悲痛而无处喊冤。
蒙潇,女,37岁,原成都钢铁厂职工、工段长,大学学历。1999年3月开始修炼法轮功。1999年11月17日,蒙潇与多名大法弟子在天安门广场打出了“法轮大法、生生不息、长存于世”的横幅,被非法拘留、判刑2年。在北京被无数次毒打、体罚、背铐、电击、抓头发撞墙、捆绑。在法庭上,蒙潇不服审判,大声背《法正》,遭到恶警雨点般的拳打脚踢。2000年4月22日,蒙潇在简阳养马河的四川省女子监狱期间,多次、长期被关禁闭,无数次被干部、犯人毒打,倒着在楼梯上拖、电击、捆绑,冬天穿单衣在室外冻,持续几天几夜被反铐着吊在窗台下……刑满后蒙潇被成都钢铁厂开除,送往郫县唐昌镇去洗脑,被折磨得腰断骨折不能站立,生命垂危时被工厂接回,关进治安室和工厂医院注射大量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2003年11月19日,流离失所的蒙潇在金堂县租住的一民房内被由成都市610指使的成都市防暴大队和金堂县公安局恶警绑架,在经受了严刑逼供、强制灌食、捆绑、被注射大剂量有毒药物等种种迫害后,全身伤痕累累、血迹斑斑的蒙潇于2004年1月8~12日期间在成都金堂县被迫害致死。
薛玉珍,女,60岁,邛崃原川剧团团长,因炼法轮功而受益。2002年9月16日晚,被城关派出所恶警劫持到该派出所,被邛崃610头目文钦、所长邱世龙、王进、恶警徐涛等当场活活毒打致死,并打伤关押薛的亲属请来的摄影师。
廖朝齐,女,57岁,法轮功学员,邛崃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2002年10月3日晚,被大邑戒毒所所长张××、刑警大队长周文才当晚毒打灌食而死。尸解时发现廖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右侧第5-7肋骨完全骨折。
张卓,男,32岁,四川省乐山市农业局干部。2002年6月7日下午5点多钟被四川乐山张公桥第二派出所非法抓捕,第二天(8日)就死于派出所。遗体有血迹和伤痕,颈上有绳勒的痕迹。张卓遇害时他的儿子才满6岁。
陆琼芳,女,40多岁,四川崇州市崇阳镇城关五大队农民。因讲述法轮功遭受迫害真象,2003年3月被抄家,并遭成都警察张天田和崇州警察的毒打。5月在病危状态下被放回家,医生检查体内有大块淤血,动手术后终日卧床,2003年9月离开人世。
苏琼华,女,32岁,四川遂宁市大法弟子。于2000年12月20日下午6.30分被本市国安大队、船山派出所干警踢下六楼而死。
曹平,男,40岁,邻水县九龙镇曹家坝人。2001年5月因散发真象资料,而被县公安局赵某、城北派出所的杨某打断了手、脚,后被非法判刑四年,在迫害中内脏被打伤多处,经劳改医院鉴定此人已生命垂危,无法救治时,2003年5月27日通知家属接回,那时人已奄奄一息,全身疼痛,便血,于2003年7月17日早上1点30分死亡。据悉,曹平全家有6人修炼法轮功,均遭当地警方抓捕关押虐待。
王玉如,女,60岁,四川渠县农妇,家住渠县城南。因赴京上访,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于2000年元月下旬遣送进渠县拘留所。2月4日,拘留所干警强迫她写保证不再修炼法轮功,她坚决予以拒绝。于是,警察们对王玉如进行毒打,逼她写保证,结果王玉如被活活打死。法医对王女士进行遗体鉴定时,确定为心脏因击打破裂死亡。
席志敏,男,55岁,四川省遂宁市中区复桥镇十一村法轮功学员。于2002年1月9日晚9点在家被遂宁610警察绑架,当晚,在国安大队被打断肋骨两根。其后在吴家湾拘留所、灵泉市看守所反复非法关押长达半年之久,折磨得皮包骨头,同年5月被送往绵阳新华劳教所,在三中队非法关押一年。席志敏于2003年7月被绵阳新华劳教所迫害致死,家人见到席志敏的遗体,他的额头上缝了三针,脖子上有勒痕。
张光清,60岁。四川省万源市退休职工,家住513电厂101家属院。2001年4月,因在单位讲真象,被万源市公安局国安大队非法抓捕,并被非法判劳教一年,关押于万源市第二看守所,于2002年3月3日突然死于狱中。
辜兴芝,女,64岁,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人。辜兴芝于2002年4月2日被警察非法绑架,后被送到米易看守所。辜兴芝绝食抗议迫害,遭野蛮灌食一个月,10月4日早被送到医院抢救,晚上含冤而死。
黄丽莎,女,35岁,四川省峨眉市人。2002年8月22日黄丽莎被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派出所非法关押至成都看守所,黄丽莎8月23日开始绝食抗议非法关押,后被强行灌食、灌药、输液,因药物反应,致使吐血、便血,看守所仍不放人,2002年10月17日,黄丽莎在成都市青羊区医院去世。
缪群,女,28岁,四川达州市渠县农民。2000年元月赴京上访,被公安押回渠县,关押在当地拘留所。她为了争取合法的学法炼功环境,开始绝食。公安用塑料管插入她的胃部进行灌食。在灌食过程中,公安错将管道插入她的气管和肺部,不久,她便气绝身亡。
……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五年中,各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精神病院、洗脑班等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地方,以40多种残忍手段,导致法轮功学员身体严重残疾的事例数量巨大。由此而致伤致残的有失明、耳聋、上、下肢残疾、手指或脚趾残疾、瘫痪、严重内伤、被逼疯等。
其中,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的有乐山的高燕,成都的祝霞、张仕清等。
3、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2000年,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将18名女法轮功学员扒光衣服,强行推入男号;2002年北京一恶警在非法抓捕一名女法轮功学员时将其用警棍打昏,然后拖入桥下将其强奸;再如2003年5月重庆大学女研究生魏星艳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拘禁,期间一警员当着几名女犯人的面强奸了魏星艳。另外,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的成都大法弟子祝霞在洗脑班期间也可能被恶人轮奸。
4、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村委全、居委会、单位都曾拘禁法轮功学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5、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一些执法人员,打着抓法轮功学员的幌子,实际是勒索钱财。
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以“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攻击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等莫须有的罪名将法轮功学员大面积非法劳教、判刑和关押。
7、非法搜查罪(刑法245条)。
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肆意非法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或住宅,并在这过程中随手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个人腰包。
8、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245条)。
非法私闯民宅,或深更半夜或翻墙而入或破门而進那是家常便饭。
9、刑讯逼供罪(刑法247条)。
刑讯逼供,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数不胜数,几乎每一个被非法抓去的法轮功学员,都受到过刑讯逼供,其使用的残忍手段有40余种,前已所述,不再重复。
10、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248条)。
通过民间途径能够传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2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在被监管期间大法弟子被酷刑折磨、虐待是非常普通的现象。
11、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99年7.22起江氏集团利用全国各大报纸、广播、电视等一切媒体铺天盖地轰炸式的反反复复大搞欺骗和谎言,攻击诬陷法轮功及其创始人,并且导演一出出“天安门自焚案”、“自杀案”、“杀人案”等丑剧,蒙蔽煽动毒害天下百姓仇视法轮功,挑起人整人的运动。
12、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2、253条)。
13、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把法轮功学员家的电脑、电视、手机、摩托车、拖拉机、耕牛、金银物品、大笔现金、存折等非法抢走,即老百姓所说的“抄家”。
1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每个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几乎人人都曾被勒索,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
15、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组织、谋划、指挥了这场中国这场史无前例的对善良民众的迫害。
1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动用了国家四分之一的财力非法镇压法轮功,严重侵犯法轮功学员的人权。今年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正案中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时从今年5月至下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
江泽民集团利用手中权力迫害法轮功学员,其故意犯罪行为还构成了《刑罚》规定的:1、报复陷害罪;2、伪证罪;3、妨害作证罪;4、打击报复证人罪;5、过失致人死亡之罪;6、徇私枉法罪等诸多罪行。
三、江泽民集团镇压法轮功严重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部分与第一至三十条的全部规定与要求,江泽民集团凌驾于国家政府越权作出指使镇压全国法轮功群众,都是与该《宣言》相悖的,况且,《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的人人享有的并且应当得到政府保护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通信通讯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这些权利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当无条件的在《宪法》与法律中明确作出同样规定并保障实施。
虽然我国《宪法》中也规定有如“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等权利,但江泽民一伙出自于邪恶的本性,却不把《宪法》当回事,以党的领导高于一切为幌子,任意凌驾国家机关,毫无节制的发泄私欲、私愤,不计后果,更顾不得国际法的规定。它们的罪恶行径严重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况且,十分严重的践踏了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再则,江泽民一伙还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第一条到五十三条的全部规定,赋予每个国家每个公民的所有权利,中国公民都应当享有,政府还应当制定出具体措施保障实施。但是,江泽民集团5年来的全国性的疯狂残暴的镇压,把中国大陆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的亿万公民的这一系列权利都剥夺了,践踏得粉碎。
四、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犯下了“群体灭绝、酷刑、反人类”罪。
1、群体灭绝:
江泽民直接下令成立了专职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乡、机关与学校。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被江授予了操控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可任意支配国家资源的超级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这包括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虐杀、酷刑和强制性奴工达到肉体上的灭绝;运用精神迫害、强制性洗脑实行精神上的灭绝;用政治高压和利益裹挟全中国的媒体、司法、教育、文化、政协、共青团、妇女组织、“反×教协会”等机构全方位参与和配合镇压。
2、酷刑:
在江泽民的“打死算自杀”、“杀无赦”等密令的指使下,对不愿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使用了百余种酷刑,包括毒打:钢筋条、荆条、橡胶棍(无外伤,但内伤严重)、狼牙棒、电棍、皮管子、镐把、钢丝锁、藤条、电线鞭加活麻鞭打;电刑:电击人体敏感部位:口腔、头顶、前胸、阴部、女学员乳房、男学员阴茎、臀部、大腿、脚底、头顶与肛门同时过电,用8万伏高压过电。火刑:开水烫、烟头烧、打火机烧、烫刑、烙铁烙等;强制坐刑:逼坐硬板、老虎凳、铁椅子、三角铁板等;性虐待:强奸、轮奸、电棍插阴道、四把牙刷搓阴道、抠阴道、火钩钩阴道、电乳头、抠、掐乳房、烟头烧烫女学员的阴部、用脚踢肛门及下部、强迫堕胎、性侮辱未成年少女;此外有死囚刑、吊刑、铐刑、枪击、虐杀;对以绝食抗议者强制灌食浓盐甚至粪便、长时间剥夺睡眠等等。
3、“转化”──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江泽民从一开始就对镇压定调,把法轮功作为信仰问题“唯物论、无神论”的对立面进行惩罚。“转化”主导了群体灭绝的全过程:暴力、高压宣传和“洗脑转化”,迫使被“转化”者在精神死亡或肉体死亡之间选择:转化──精神死亡,不转化──酷刑致死,用株连政策与谎言,煽动家庭与公众仇恨法轮功学员,逼迫学员转化;用连坐法胁迫各级党政、司法负责人,层层落实“转化率”,以此作为考察各级官员政绩的最重要指标。并以金钱、升官为诱饵胁迫各级政府官员参与镇压,助纣为虐。
4、反人类-─对全人类道德和良知的迫害:
这场非法镇压整个都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上,为此江泽民发动了全中国的媒体、文化界,知识界,科技界,教育界,宗教界的文字打手和政治工具对法轮功进行攻击和诋毁,打击人类的善良本性。制造“天安门自焚伪案”等骗局,向全社会煽动仇恨;逼迫学生甚至儿童参与对“真善忍”的诋毁,以此毁灭中国的未来;用剥夺工作、受教育机会胁迫百姓违心表态,甚至参与迫害善良,协同犯罪。与此同时,不惜一切代价封锁消息,向中国民众掩盖法轮功已传播至全世界60余个国家,各项褒奖达1300多项(统计截至2004年5月),法轮功创始人的著作,被译成30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发行等事实。江泽民亲自出马,编造谎言恶毒攻击法轮功创始人,游说外国首脑和媒体;通过驻外使、领馆及特务将对法轮功的迫害延伸到海外,向国际社会输出仇恨宣传,甚至胁迫有些民主国家的首脑放弃立国原则与文明社会所立足的道德理念。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镇压是一场对全人类文明、道德与良知的挑战。
江泽民完全是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盗用了国家机器发动的这场血腥镇压,为此法轮功学员2000年8月29日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了江泽民,指控江严重践踏宪法,应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根据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危害人类罪”等相关条款,2002年10月,江泽民在美国被控犯有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此后,在瑞士、比利时、澳大利亚、西班牙、德国、台湾、韩国、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等对江泽民提起诉讼。
五、江泽民镇压法轮功不惜一切代价,出卖国家利益,并通过镇压建立江氏独裁统治。
自1999年镇压以后,为换取世界对江氏迫害法轮功的沉默,逃避对其迫害人权罪行的揭露,用国家的大量资金与大批优惠条件,不惜一切代价收买外国政府、媒体、财团、公司,签订了各种协议,甚至以国土为代价。动用四分之一的国民经济作为其迫害法轮功的财力。江氏花费上亿人民币买专机,修故居,利用权力将儿子江绵恒提拔为中科院副院长,大做权钱交易,据国家资产为己有。他为监控法轮功耗资几十亿让儿子搞“金盾”工程,直接掠夺国有资产。
江泽民为了坚持镇压,通过人为的制造“敌人”加强党内外危机意识,以“亡党,亡国”为由,逼迫中央与其个人保持一致。在1999年4月25日,前总理朱镕基曾与法轮功学员和平对话,解决了罗干挑起的事端。但镇压后一年多,朱镕基终于从沉默到开始按照江的旨意和口径讲话,江终于建立起个人独裁:无人敢质疑其镇压法轮功的错误,无人敢挑战其继续掌握军队大权垂帘听政的非法性。为使镇压得以延续,江大力提拔、安插了紧跟其灭绝政策的官员:罗干从政法委书记升为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由省委书记升为公安部部长,陈至立由教育部长升为国务委员,李肇星由大使升为外交部长,吴官正、贾庆林、李长春等升为政治局常委,迅速提升其子江绵恒和江绵康进入党内和军队高层。在镇压中形成了以江氏家族为核心的、道德败坏的贪污腐化集团,一大批应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法官员因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而受到庇护。同时,这个贪污腐化集团正与当前的政府相抗衡,正在给中华民族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
江泽民一伙的所作所为都是史无前例的,残暴邪恶至极的。它们的罪恶行径严重的伤害了全中国善良的人民。它们镇压法轮功的借口,完全都是恶意编造出来的,它们利用驱使御用媒体(如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等)造假、谎言开路,栽赃陷害。另一方面不让受害公民上访,不准任何人给法轮功及受害人说句公道话,不准百姓查看法轮功的有关书籍。完全剥夺了全国十几亿人民的知情权。只许它们一伙利用国家财力、物力国家机器造假、一言堂,强行推销它们的谎言。不准任何人说假、谈假、揭露假。这持续五年的镇压运动,不但给全国亿万法轮功群众及亲属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给全国十几亿人民心灵深处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伤害。江泽民集团违反《宪法》,违反《国际法》的倒行逆施的罪恶行径,终究要它们承担这巨大的历史责任,终将会得全世界人民的公审!
我们是修炼“真善忍”的修炼群众,有义务维护“真善忍”,有责任披露迫害真象。我们也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以及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和平解决问题,我们依法上访,并用电视插播、散发传单、面对面讲真象等理性方式,向社会各界申诉冤情,澄清事实真象,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不是“影响社会安定”和“搞政治”,而是维护以人为本和人权,实践了“真善忍”的大善大忍之举,对于社会道德回升、社会思想稳定、社会秩序安定起到良好的重要作用,客观上也维护了《宪法》。否则“假、恶、暴”的横行,无法无天,必将导致人的本性善良被毁灭,十几亿人的生命将陷入灾难之中。
今天,我们四川全体大法弟子和部分家属以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告起诉首恶江泽民,希望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即立案详细调查江泽民的种种罪行,将祸国殃民的江泽民绳之以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江泽民这么一个必将遗臭万年的祸国殃民的乱臣贼子,希望检察机关本着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惩治邪恶、弘扬正气,为中华民族的未来,也为每个人自己的未来,不畏强暴,行使自己的神圣职责!
我们再次强烈要求: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立即释放在押的法轮功学员,还我们师父清白!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各级党政军公检法司各部门)
四川省全体大法弟子和部份家属
2004年8月30日
附件:四川省被酷刑虐杀的71位法轮功修炼者的名单
(注:人名前的数字是按全国被迫害致死者的消息传出的先后顺序排列的编号)
成都(共17人)
1023、邓建萍(42岁) 888、谢采乐(30左右) 846、蒙潇(37岁)
834、顾传英(65岁) 833、陈桂君(59岁) 832、廖永辉(70岁)
711、刘森乐(53岁) 669、卢桂蓉(49岁) 663、朱银芳(50多岁)
571、丁峰(29岁) 407、吴大碧(57岁) 371、张川生(52岁)
269、周勇(34岁) 223、徐芝莲(31岁) 154、刘志芬(60岁)
140、方显智(61岁) 42、王旭志(30岁)
峨眉山(共2人)
664、黄丽莎(35岁) 537、郭启蓉(59岁)
简阳(共1人)
734、陈举文(67岁) 乐山(共1人)
428、张卓(32岁)
南充(共1人)
636、李建侯(68岁)
攀枝花(共2人)
513、辜兴芝(64岁) 95、赵其英(30多岁)
宜宾(共1人)
1008、黄登芳(65岁) 自贡(共1人)
815、李新策(43岁) 邛崃(共2人)
484、廖朝齐(57岁) 467、薛玉珍(50多岁)
广汉(共3人)
967、曾令秀(60岁) 581、李德聪(50岁) 179、谭素芬(58岁)
内江(共4人)
714、陆雯倩(26岁) 573、李欣泽(51岁) 539、孙永德(40多岁)
538、汤建平(29岁) 彭州市(共7人)
829、叶文英(61岁) 754、唐小成(40岁) 657、唐发芬(33岁)
631、周碧如(55岁) 586、袁圣迁(46岁) 169、王志英(年龄未知)
168、罗少祥(36岁) 渠县(共3人)
292、王永茹(60岁左右) 291、刘贤菊(60岁左右) 59、王玉如(60岁)
温江县(共1人)
270、余碧兴(50岁) 遂宁市(共3人)
747、席志敏(55岁) 557、彭方建(45岁) 101、苏琼华(32岁)
崇州市(共2人)
922、杜玉清(40多岁) 771、陆琼芳(40多岁)
广安市(共2人)
749、曹平(40岁) 423、李新奇(60岁)
新都县(共1人)
505、胡红跃(45岁) 重庆市(共2人)
359、李兰英(?岁) 100、胡明全(63岁)
营山县(共1人)
939、杨永寿(82岁) 会理县(共1人)
895、罗俊玲(30多岁)
遂宁市(共1人)
22、田世强(年龄未知)南部县(共1人)
758、张晓洪(29岁) 巴中市(共1人)
770、赵永(32岁)
威远县(共1人)
816、张从明(57岁) 米易县(共1人)
495、阙发芝(49岁) 万源市(共1人)
357、张光清(60岁) 射洪县(共1人)
977、何少怀(53岁) 未知城市(共6人)
959、周泽碧(34岁) 926、杨姓大法弟子(?岁) 861、冯时朝(65岁)
667、唐千万(52岁) 380、杨文会(40左右) 24、缪群(28岁)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