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的决议

斯德哥尔摩,2004年1月26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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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4年1月26日至28日,欧洲法轮功之友和国际司法正义协会联合举办了一个由来自瑞典、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芬兰、丹麦、台湾、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人权律师及17个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国际研讨会,其主题为“新时期的群体灭绝”。目前仍在中国持续发生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成为主要研讨议题。经过与会者们会后广泛的讨论商议,绝大多数同意并发表以下决议:

“新时期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决议

斯德哥尔摩,2004年1月26日至28日

超过130个国家已经签署了““防止及惩罚群体灭绝罪公约”并同意要“防止及惩罚”犯有群体灭绝罪的罪犯,无论其头衔、地位、官阶如何。尽管这样,群体灭绝罪行仍然在国际上出现,且没有恰当的机制予以防范和施以法律制裁。1999年,中国前国家主席江XX在中国发动了一场群体灭绝和施以酷刑的运动,从而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铲除对法轮功的广泛信仰。江XX同样在国际上策动了一场大面积的迫害运动,其中包括进行威吓、煽动仇恨、造假宣传、造谣中伤及诽谤栽赃,直接干涉世界民主国家的内政──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灭绝全球的法轮功修炼。

为了捍卫人权,法轮功之友和国际司法正义协会联合举办了一个独立于政府官方的防止群体灭绝的国际论坛的和由17个非政府组织支持并参与的“新时期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来自瑞典、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芬兰、丹麦、台湾、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人权律师参加了该研讨会。作为人权律师和非政府机构,我们的良心和责任感促使我们要尽我们最大努力来制止这场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和迫害。在此,我们宣布:

1、我们支持2004年斯德哥尔摩国际论坛的宣言及决议。其中包括:

• 我们与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联合国及其它有关全球和地区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劳工组织、媒体、商界及学术界协作,共同寻求防止群体灭绝的有效措施。

• 在使用和开发实用方法及机制方面合作,以便尽可能早地发现、监督并报道威胁人类生命和社会的群体灭绝,以防止群体灭绝和大规模屠杀的重演。

• 支持使用和开发有关鉴别和防止群体灭绝罪行的方法及机制。这包括鉴别群体灭绝的多种形式和特征──不仅仅包括虐杀肉体,也包括对宗教和文化团体普遍持有的信仰的根除;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机构实施教育;向那些在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机构工作的人们,参与人道救援和支持和平行动的人们,以及媒体人士传播知识;支持群体灭绝的幸存者重建他们的社区;保证那些犯有群体灭绝罪的罪犯被绳之以法。

2、我们将本次研讨会提出的反对在中国及世界其它地方对法轮功进行群体灭绝和国际迫害的行动方案;并希望与斯德哥尔摩国际论坛的与会者继续与非政府组织构及人权律师交流信息和想法。

3、根据1948年群体灭绝公约第二条的定义,我们同意中国政府因大约一亿公民的信仰而对他们持续迫害是一种严重的群体灭绝运动,是不能在当今的世界被接受的。我们要加强各个国家间的协作和信任,确保各国政府将终止这个群体灭绝之事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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