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违法与个体受罚--评中领馆副总领事诽谤法轮功被判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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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中国驻多伦多领事馆副总领事潘新春以“×教成员”诬蔑多伦多商人、法轮功学员乔-齐普卡先生,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于2004年2月3日缺席审判诽谤违法,并赔偿原告损失及诉讼费用共计11000加元。潘新春的中领馆官员身份,使得这项判决对于那些自认为是在履行职责而诋毁法轮功的人们,具有深刻的含义。

* 外交职责不包括诋毁法轮功这项违法行为

该案起因是:去年,因为中国隐瞒SARS疫情,导致疫情扩散到多伦多,致使十多名居民感染SARS相继死亡;齐普卡先生就此事在一家报纸上发表读者来信,其中涉及中国隐瞒SARS问题。之后,潘新春在同一报纸上发表回应文章,一方面否认中国隐瞒SARS疫情的现实,另一方面借题发挥,称齐普卡先生是“×教成员”,矛头直指法轮功。

而法庭上,法官同意原告的看法,认为:潘新春就SARS问题回应原告,可以看成是其分内工作,但是借此攻击法轮功学员,则超出了其作副总领事的职责范围,不能得到豁免保护,因为这不仅违反加拿大法律,也违反了国际法。

* 职责违法是耻辱

像潘新春这样的政府驻外高级官员,不可能不懂得自己的职责范围,否则他不可能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国驻多伦多领事馆,不可能不懂得其领事官员的职责范围,否则一定会以外交方式抗议这项审判。其实,这种非法行径,在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的4年多里,象潘新春这样的中国驻外官员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中国驻外机构一直都是江氏在海外铲除法轮功的策源地,中国领馆官员成了执行江氏打压法轮功政策的违法者。

问题是,由于江氏集团胁迫中国政府打压法轮功的政策,这种非法行为似乎成了外交官员在海外推行国家政策的职责了;而象潘新春这样的外交官,甚至把利用一切机会诋毁法轮功当成了忠于职守了。

可悲又可耻的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个中国驻外官员由于执行“国家的政策”而成了“职责违法”者,这到底是谁的耻辱呢?到底谁是受害者呢?

* 幕后元凶与打手各受其过

不管潘新春是什么身份,法律处罚的是他个人,针对的是他个人的非法行为。作为一心要铲除法轮功的江氏集团,潘新春不仅没有“功劳”,还被揪住了“尾巴”,丢了江氏集团的“脸”,甚至为法轮功增加了讲真相的素材。可以想象,潘新春的结局必然是害人害己。

这种害人害己的例子,在几十年的整人运动中不胜枚举,“文革”之后公开处理、秘密处决当年的各类打手就是例证。其实,这也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明证。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自然难逃法网,而受其指使、昧着良心诋毁、迫害法轮功的打手们,能指望江××代替受过吗?

借用潘新春这个悲剧,真诚地提请国内外各级官员,千万不要以“执行政策”为借口,充当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帮凶,摆正自己的良心,为自己负责。

(明慧驻加拿大记者郑子炎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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