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摘自原告律师沃福根-卡莱克(Wolfgang Kaleck)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公告:
对中国侵害人权行为的惩罚:
2003年11月21日,四十位德国、中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公民向德国联邦检察院递交了诉讼状,控告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以及其他对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指控他们自1999年到2003对中国法轮功学员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道罪、谋杀罪、施行酷刑罪及侵害人身罪。在长达86页的诉讼状中,列出了16名官员的姓名。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对被关押在拘留所和劳教所的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残酷虐待和人身侵害,其中有对15个案例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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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中国能自己通过法律手段处理酷刑和死亡案例。尽管存在“德中法制国家对话”,但中国离法制国家还差得很远。…… 目前即使人权组织都不可能在中国开展工作、揭露中国犯罪的高层领导人。国际刑事法庭无法处理在那里发生的犯罪行为。
因此,受害者在许多欧洲国家如比利时、法国、西班牙及欧洲以外的国家对罪犯提出起诉。在德国,2002年6月30日新启用的刑事法典对人权受害者十分有利。当然对于这部法典还没有经过实践,因此需要实际运用,追究具体的刑事责任。
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德国最高检察院受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道罪的案例。原告希望德国最高法院能够接受诉讼,不再容忍至今仍逍遥法外的中国人权侵犯者,对江及其它高官进行调查。由于德国对海牙国际法庭起着重要作用,德国刑法部门至少有义务尽量澄清具体案情。
德国可以协同其他国家的执法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收集调查结果,将来尽可能在中国对人权侵犯者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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