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今年8月20日递交的,以2003年8月5日出台的法律中有关严重侵犯国际人权法为依据的,指控江泽民,李岚清,罗干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的起诉,联邦检察官最近写信给原告。
事实上这一法律要求联邦检察官评断这一起诉应该得到的下一步结果是,或者进人预审程序,或者在以下4种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搁置不继续受理:
1)指控明显的无根据;或
2)指控的事实与刑事法典第二卷第一编乙中对犯法的定性不相符;或
3)这一指控不能导致公诉的受理;或
4)据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得出[如下]结论,为了有效的行使司法管理和遵守比利时应尽的国际义务,这一案件应该诉诸国际司法,或犯罪所在地司法,或肇事者居住国司法,或其能被抓到的那一国的司法,以符合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是属于比利时与这一国家之间的相关的国际义务。
显而易见,法律要求联邦检察官以这些为依据表态,何况他既没说中国没有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也没说中国可以公正的审判这些违法者。国际大赦和人权观察都指出在中国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相反的,联邦检察官认为原告中的比利时人和比利时居民受害者“算不上刑事法典第二卷第一编乙中所定义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行径的亲身受害者。”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他对案件的实质进行评断 。
况且在诉状中写的清清楚楚,这些原告是做为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绝对不是只在中国)被由于政治、种族、民族、种类,文化、宗教、性别的原因或其它的公认的为国际法所不能接受的标准为由而施以迫害的,可以辨认的团体或群体的一部分(群体灭绝罪及迫害在国际法中的定义)。
原告们立即写信给比利时司法部长女士,请她命令联邦检察官继续审理此案。他们在等待她的答复。鉴于此案中这一不容置辩的司法错误,原告们希望部长女士能给予一个正面的答复。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