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被迫害学员所面临的经济困境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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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最近,我们这里有一些学员从劳教所被释放回家了,这些学员由于长期关押,有的被单位开除,有的生意被强行侵占,有的被迫离婚,还有的夫妻双方都被关押,大部分出来后都没有经济来源,连生活都很困难。估计全国各地这样的情况还不少。

针对这些情况,有学员建议他们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有学员觉得不好意思;有的觉得大法弟子怎能申请救济,好象成了被政府养活,以后就不能理直气壮了;有的害怕政府再次借机为难他们,强迫他们写保证等。有些在外面的学员觉得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些经济帮助,而有的学员却认为这是这些学员自己的难,得这些学员自己过。对于以上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自己认识上和心态上的归正。由于邪恶长期的洗脑迫害,加上××党一贯的变异宣传,也使我们一些学员自身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甚至对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都没有正确认识。必须认识到我们不是因为做了坏事而受到了惩罚,我们是因为坚持真理、坚持信仰、揭露邪恶、讲清真象而遭到了非法迫害,所以,我们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我们完全是堂堂正正的。我们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相反,恰恰是迫害我们的邪恶之徒们犯了罪,它们才是真正的罪人、才是真正可耻的。当我们从正法和邪恶迫害学员这样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不会被人的后天观念所带动,就不会感到不好意思。

迫害前我们学员都是有工作的,而且普遍都是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是这场迫害导致了我们学员现在所面临的困境。我们是不执著于钱财,但是我们也不能任由邪恶迫害。所以只要是政策允许的,不论是救济还是补助,学员都是可以去申请。当然我们也应尽可能地去找工作。至于说是不是被政府养活,那是××党的邪恶宣传造成的假象,从来都只是人民养活政府,政府也应履行对社会的义务,我们学员在被非法迫害导致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申请救济或补助也只是在维护人最基本的也是正当的权利。不过在这过程中我们自己也应该把心摆正,不要带着怕心把这些相关部门当作对立面。申请本身更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附加保证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要从心理上先给自己设一个难。作为修炼人,我们是不计个人得失的,更不执著于结果。以上是从学员自身来说。

更重要的一点是在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向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讲清我们被诬陷和迫害的真象。由于从劳教所出来的学员有一些是违心“转化”的,自己认识和心态上也有不正的地方,所以首先需要多学法,归正自己。同时应认识到,那些相关部门其实也是我们讲清真象的对象,我们有责任让他们明白这场迫害的邪恶。认识上明确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智慧地去做。

我认识一位从劳教所出来的学员,被单位把关系转到了街道,只给二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面对这种情况,也许有的学员就默认了,但是她认为这是单位借口她是法轮功学员对她进行迫害,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她就找单位领导,讲明自己符合正常退休的条件,被劳教是对她无理的迫害,单位不能因此就无视她多年对单位的贡献,非法把她推向街道,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应得的退休金。但一开始单位领导态度很强硬,就是不肯办。这位学员没有放弃,在继续向单位申诉的同时,就开始找上级单位、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向他们讲清真象,说明执法部门如何执法犯法,自己如何被残酷迫害的经过。由于这位学员没有怕心,心态很正,经过多次反映,单位终于给她办了正常退休,并给了退休金,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使很多人了解了真象。

大法弟子是个整体。“他的事就是你的事,你的事就是他的事。”(《在2002年华盛顿DC法会上的讲法》)对于由于迫害而处于经济困境的学员,其他学员在经济上给以暂时的适当的帮助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对邪恶迫害的破除。帮助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更好地修炼与讲清真象,同时对学员在精神上也是巨大的鼓励与支持。这与99年在美国东部法会上师父举的一个例子,即由于其他学员不断地给一位暂时处于经济困境的学员以经济帮助,最后有可能使那位学员放弃修炼,两者情况完全不同。那时是个人修炼时期,学员的难确实是个人修炼中的难。但现在是正法时期,这场迫害是邪恶强加的,是我们所不承认的。“除了新学员外,师父从99年7.20以后,就没有给你们制造过任何个人修炼的关,因为你们的个人修炼全面转向到救度众生、证实大法上来了。”(《2003年元宵节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解法》)那我们也不能还局限于个人修炼的框框去看待正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学员在各方面遭到的迫害,而应该更多地从证实法,救度众生,破除邪恶迫害的角度去看问题了。如果能这样,我们就不是一个个彼此无关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中的无数粒子,我们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共同肩负着证实法与救度众生的责任与使命,当然我们应该互相关心与帮助。

大法弟子做任何事都不执著于结果,“做而不求──常居道中。”(《洪吟》)

以上是个人体会,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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