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人权诉讼直指江泽民及其所操纵共谋的610办公室意图灭绝法轮功的种种罪证不仅违反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及禁止酷刑等等国际公约,亦违反美国“外国侵权索赔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的规定。此涉及前中国领导人人权暴行的民事集体诉讼轰动美国朝野,美国对于江泽民在任国家主席期间所犯的罪行有无豁免管辖权,国会、司法部及国务院意见分歧。美国国会在今年六月上旬递交法院的「法庭之友」声明书中言之凿凿地表示,在美国外交政策上,人权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议题。对于人权诉讼中豁免权的问题不应再受制于饱受政治压力的外交系统,而应由法院以法律为基础去判定,立法部门应有责任确保行政体系遵守此项原则。
然而,该伊利诺伊州法院于九月十二日仍以尊重行政体系对於外国元首豁免权的看法,承认江氏有豁免权,对于610办公室无管辖权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该诉。针对芝加哥诉江案,美国著名律师阿兰-德希维茨曾表示:「如果国家元首亲自下命令采取群体灭绝行动,而且具有操控局势权力的话。我认为没有人能因为他是国家元首而罔顾司法公正。很显然我们都知道米洛塞维奇在海牙国际法庭受审,他实质上曾是国家元首。还有许多类似的起诉。假如希特勒还活着的话,他也会在纽伦堡以国家元首的身份被起诉。」
泰瑞.马什律师针对于法院驳回之决定,于美国时间九月廿九日以补充理由状再度递状法院,从程序上说明江泽民是前任国家主席,其违反美国法律及国际法的人权迫害行为不应受到豁免权的保护。泰瑞.马什律师并从江氏及610办公室的灭绝犯行的法律理由上补充一新的控诉,指控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为一基于个人私利私益,巩固个人政治势力以逞其贪渎的罪行。
泰瑞.马什强调在中国进行的这场镇压法轮功的迫害与文化大革命类似,完全是江泽民逾越正当法律及行政程序上的一场自编自导自演的违法丑剧,危害的是整个国家。江氏对于法轮功的种种迫害是违反中国宪法、国内法及国际法的暴行,怎么也不能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为或是代表政府所为。相反地,对于法轮功种种非法的迫害在本质上是反中国政府和人民的。
泰瑞.马什并说明美国法院给予江泽民豁免权的决定与给予希特勒、米诺塞维奇及史达林等反人类罪犯豁免权无异。希特勒、米诺塞维奇、史达林及江泽民等灭绝及酷刑的反人类罪行根本没有豁免的余地。泰瑞.马什引述美国著名的潘诺艾诺拉(Pena-Irala Case)人权案中的名言「酷刑的施暴者应是全人类的公敌」。江泽民对于法轮功的人权暴行也不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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