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警察局做出良知抉择,中使馆恶意诬告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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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丹麦警察做出良知抉择,中使馆恶意诬告彻底失败

几天前,丹麦法轮大法学会收到一封来自GENTOFTE区警察局长MICHAEL CLAN的来信。

信中说:(大意)根据你们2003年8月25日来信,要求在你们每天在中国大使馆前请愿的许可中,去掉“不准用扩音器“的句子。经过我的重新论证,决定在今后关于法轮功在中国大使前请愿的许可中,不再有“禁止使用扩音器”的句子。更正过的从现在到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请愿许可证将会寄给你们。以上决定的复印件同时送往司法部…。

有关此事的前因后果要追述到一年以前的8月,由于中国大使馆对法轮功学员在使馆前的请愿活动,向当地警察局发了一封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抱怨信,并用外交渠道从高层向当地警察局施加压力。迫使当地警察局把我们从三年以来进行请愿抗议的地点,中使馆的正门前无理挪开。经过弟子几近一年的不断讲真相和和平,理性的交涉,今年7月,丹麦司法部对此做出正确,明智的裁决,我们又挪回原处--中使馆的正门前,继续进行和平抗议。详细情况请看: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7/10/53783p.html,http://www.yuanming.net/articles/200307/22173.html)

但是,在司法部的决定中,还有两件事没有提及:1、由于中使馆的抱怨,声称他们的客人不愿受到我们真相传单的打扰,此后警察局的许可中,出现了这么一句话:“不得给进出中使馆的人发传单”。2、在中使馆无中生有的抱怨中声称,我们用高音喇叭打扰了他们。从此后,警察局的许可中又添上了这么一句话:“禁止使用扩音器。”

其实任何一个在民主国家生活的人都知道,每一个人接受传单与否是本人的选择,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一种限制这种权利的规定都是违反法律的。至于扩音器,我们既不拥有也不需要它,这完全是中使馆捏造出来的中伤谎言。

为此,我们拿出了中使馆诬告那天我们在现场炼功,发正念的照片为凭据,继续向司法部与当地警察局摆事实,讲道理,要求去掉由于中使馆诬告所添加的任何字句。

不久,警察局副局长答复我们,许可中不再有“禁止发传单”的句子。在我们一再要求与警察局长会面后,我们收到了上述信件,答允今后的许可中不会再出现“不得使用扩音器(高音喇叭)”的句子。

自此,由中使馆挑起的,由谎言诬告为手段的这场正邪较量,以大法弟子金刚不动的正念和理性,以丹麦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强烈民主意识和公正,以丹麦人民和警察局的正义,良知与人权意识,而得到了最正确的解决。中使馆的刁难诬陷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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