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报道中在“地方法院的法律裁决需要更有力的事实说明”这段内容中提到,据原告律师介绍,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法官做出上诉法律裁决,主要依据以下事实:
1)江氏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和灭绝行为是其在任期间所为;
2)法官认为前国家元首可以不被豁免,条件是如果其所为能被证明是个人行为。然而起诉书没有充分说明江氏在位期间对法轮功学员的所为是个人行为;
3)起诉书没有充分说明,通过这场镇压,江氏本人及其家庭、亲属在权力、经济等诸多方面获取了明显的个人利益;
5)起诉书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江氏确实能代表“610”组织。
看了上述这几项,我觉得简直是当事法院给我们开了一个清单,提醒在当前让江泽民站出来对这场迫害负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我们大法弟子急需进一步讲清哪些真象。
再有,一般来说,个人的主观感受、亲身经历、目击情况都很重要,但和事实是不同性质的材料,对事实的定性归纳与总结也不能代替对事实的描述本身。我们讲真象的事实材料很大程度上是给还不了解真象的人写的,所以写的时候要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而不是假设对方对迫害已经和自己一样熟悉了。其实,写文章就好像同时面对各种各样的人讲真象,所以比面对单独一两个能看见对方表情的听众讲真象要尽量更周到地、全面地考虑效果。
比如说“在劳教所恶警对我进行了令人发指的迫害”这句话所包含的信息就很难作为事实被引用。而如果说“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的××劳教所××警察(特征、警号)用塑料袋套住我的头、用绳子扎住塑料袋口好像长达××时间之久,同时两三个人抓住我的双手和双臂防止我把塑料袋扯下来,造成我几乎窒息,有什么什么身体、生理反应。事后当我质问恶警:“你明明知道我们都是好人,为什么这样要置我们大法弟子于死地?警察说:你找江泽民讲理去”等等,这样的事实描述就比较能说明问题,能够对讲清酷刑、和江泽民个人在迫害中所起作用这两个真象起到证明作用。
又如,谈到灌食,有的学员因为觉得修炼人不应该执著于自己说受的苦,就轻描淡写地说“绝食××天后,他们就给我强行灌食,折磨我”,一代而过,也根本没有提自己的个人情况(性别、年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结果对西方社会的人根本起不到讲真象的效果,因为在正常社会中生长的人根本想不到灌食和大陆劳教所实行的强行灌食有天壤之别,也想象不出用灌食折磨人能是怎么回事。又因为几乎没有介绍个人情况,让一些听众觉得很陌生和遥远。而有位同修在描述是这样说的:“通常当人们谈到强行灌食时,一般是指当某人绝食抗议时,绝食者被强行灌食或灌水,以防止他们因饥饿或脱水而死亡。然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强行灌食成为一种非常残酷的酷刑,给被灌食者带来极大痛苦。监狱看守没有受过医学训练,他们将橡胶管或者塑料管强行通过被灌食者的鼻子或者口腔插入他们的喉咙。有时一天要做几次。这种强行灌食是很难承受的。他们将管子插入被灌食的法轮功学员的喉咙时经常插破气管或者肺脏,甚至胃。当学员开始呕吐或者几近窒息时,鲜血从被撕破的组织里涌出,带着唾液及被灌进的东西,如辣椒水、高浓度粗盐水、药物和屎尿。……”“一天,我听到女牢房外传出一个男人绝望的哭声。他是××学员的丈夫。他一直在哀求着能见到她,但当他终于能进来时,恶警却当着他的面对他的妻子进行灌食。他妻子在痛苦地挣扎着,这位男子在一边哭得痛不欲生。”写到这里,作者还提供了自己当时的个人感受见证:“我永远都不会忘记那一天。”(参见2003年华盛顿DC国会山庄前的模拟公审译稿)结果,这份材料因为事实叙述清晰,使得强行灌食这个几年来其实在很多劳教所都在发生的迫害情况对海外读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撼力,而其他许多叙述不清晰和不够清晰的材料其实不是事实本身没有力量,而是叙述和表达上需要更用心。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材料必须面对所有人(明慧的读者分三大类就是大法弟子、世人、邪恶),有些材料(比如修炼方面的交流)就是给大法弟子写的;有些是专门用来揭露和震慑邪恶的;而有些则是主要针对某些状态的世人的。
另外,我觉得这几十年来,中国人被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控制变得很藐视生命的价值。一个人死了,很多人会无动于衷;别人受迫害,很多人想的却是受迫害者别反抗,否则反抗时可能会影响我的舒适生活和如意计划。可当初神造人的时候,人被赋予的人性可不是这么麻木、自私的,而且社会上的人其实都是有共性的,生老病死、亲朋好友、家庭邻里。所以我们揭露迫害的材料,注意从纯正人性的角度出发激发人的善性也很重要,因为大法弟子本来也不是抽象的生命,我们是社会中实实在在的生命个体。同是有血有肉、有家有口的人为了信仰真善忍所遭受的迫害和为了讲出这些真象的痛苦付出,会让很多善心尤存的世人得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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