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现在依法行使辩护权,做最后的陈诉。我希望法官先生依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提供法律援助,而不会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我辩护的权利。同时我希望法官先生独立、客观、公正、清醒的审理本案,而不因政治的影响和压力,动摇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因为政治和国家法律是两个概念,党内政策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否则,很难寻求法律的独立与公正。
今天,我辩护的中心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我不仅要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我还要控诉当权者迫害法轮功的政策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这场迫害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严重破坏,对我国公民人权的野蛮践踏,它将把中华民族拖入深渊。
一、对法轮功的法律适用存在立法问题
起诉书指控我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这里就存在前提问题,即在认定一个组织是X教后,才存在法律处理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只有在解决“X教”组织定性问题后,才具有适用性。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法轮功被独裁者诬蔑为“X教”的由来,就不难得出对法轮功的法律适用是非法定性问题。
1、 当权者以党代法,确定镇压的错误决策。
确定镇压法轮功的开端,是1999年4月。4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动用300多名防暴警察殴打反映情况的法轮功学员,导致流血事件,并抓捕45人。为寻求“天津事件”的公正解决,4月25日万余名法轮功学员上访国务院信访办(秩序井然,没有口号标语,没有妨碍交通。朱总理接见并要求派代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会谈后,释放了天津学员,晚八时上访学员静静散去)。4月25日当夜,江泽民以党的总书记的身份,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指控上访事件有“幕后”高手在“策划指挥”(绝密,中办发电[1999]14号)。6月7日,江泽民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声称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该文件于6月13日在中共内部秘密传达(绝密,中办发电[1999]30号)。在拿不出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以欲加之罪确定了镇压的错误决策。
2、镇压在先,立法在后,以立法代司法,是违宪行为。
1999年6月10日,为了镇压法轮功,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国家法律机构认定,由江泽民授权,中央设立了“610办公室”。这个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随意对法轮功学员拘留、劳教、判刑、加期。
1999年7月23日,各大报纸报道了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人讲话,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同时报道民政部作出的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公安部依此发布了六条通告,全部以“禁止”开头。按照这样的通告,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你信仰法轮功,即使什么也没干,你的自由权利统统被剥夺。至此,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炼功的权利,甚至没有了辩白、申诉的机会。
1999年7到10月,三个月时间,没有合法法律,不经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铺天盖地的镇压。使用了全国所有的电视、广播、报纸、刊物,各级政府全部卷入。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才作出了取缔X教组织、防范和惩治X教活动的决定。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决定”对“X教”的定性语言模糊,没有法律定义,不具备成为法律的质量。
“决定”的推出以镇压在先,立法在后,法律追溯以往行为的做法违背了立法的起码忌讳,有任意定义之嫌。
一是对“X教”这个概念,缺乏语言学上的定义,更不要说法律上的严格定义。任何《词典》均查不到“X教”这个词,它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用词。
二是对“X教”没有作出法律定义的前提下就宣布取缔X教、宣布非法,实质是是一个指哪打哪,想取缔谁就指谁是“X教“的法律。
三是与宪法规定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对具备某种宗教或信仰特征的组织,或者参与这样的组织和个人。判断行为的罪与非罪,必须经过法庭的合法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作出司法判断。
二、法轮功事实上不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有一条原则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依据而言,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镇压法轮功的适用法律一开始就是非法的,直接就是一场政治打压运动。那么,事实真相又是什么呢?
1、法轮功及其洪传历程浅介
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原则,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1992年5月开始在中国社会公开传授;1995年起开始走向世界。修炼法轮功对个人来说,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而且能开启智慧,逐渐达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奥秘的自在境界;对社会来说,修炼法轮功能增加社会稳定、包容与祥和,提高人们的整体精神生活质量。因此,自传出以来仅凭人传人、心传心便修者日众。1992年至今十余年内已传遍中国和世界60多个国家及地区,受到各国政府、团体八百多项褒奖与支持,目前全球修炼者人数超过一亿。
2、多方调查证实,大法百利而无一害
1997年初,经公安部指示,全国各地公安局对法轮功进行调查。经充分调查后,均上报反映“尚未发现问题”,调查就此停止。
1998年5月底,北京有线电视台播放了何祚庥提供的诋毁法轮功的节目。节目播出后,学员立即向何氏和北京电视台指出节目违背事实,并以亲身经历澄清了事实真相,电视台领导说这是建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失误。
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发出公政[1998]第555号《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通知》中认定李老师传播谣言邪说及一些骨干利用法轮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通知中紧接着又提出:要掌握活动内幕情况,发现其利用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证据,公安政保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通知》采取先定罪、后调查的程序。经调查最终发现法轮功学员虽然人数众多,但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1998年下半年,以乔石同志为首的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得出了广大群众通过修炼法轮功得到了健康的身体(祛病健身有效率达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节省上千个亿的医疗费);得出了法轮大法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江泽民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朱总理根据乔石的调查报告对有关联名信作了批示:不反对、不争论、不干涉。
3、对善良的法轮功民众的镇压
从1999年7月20日起,当权者江泽民出于小人的妒忌,开始了对法轮功民众的镇压。三年多来,上亿的法轮功群众被迫害;几万人被送进监狱与劳教所和精神病院,上千的人被无辜地迫害致死,而且这种迫害还在进行着。更为恶毒的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胁迫国家宣传机器漫天造谣诬陷法轮功,制造恐怖、隔阂与仇恨。如媒体播放的所谓“天安门自焚”惨案就是一个欺世谎言(请参见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有关电视录像的鉴定,宣布天安门“自焚事件”为中国江泽民所策划、对法轮功的镇压系“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4、法轮功学员的任何和平理智的抗争行为都是维护国家宪法
法轮大法是正法。正是因为当权者错误的发动对法轮功的大规模的迫害,在不公正的对待下,三年多来,千百万法轮功学员无论是去北京上访还是在天安门打横幅,还是发传单等,都是揭露迫害,讲清真相。他们说的就是一句话“法轮大法好”;他们做的就是一件事,向世人展示好人被无辜迫害的事实。他们在承受巨大的苦难下,始终坚持真善忍原则,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发生一例暴力反抗事件;没有一句政治口号和政治诉求。是为真理和信仰自由,敢于站出来堂堂正正说真话的正气。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在捍卫中国的法治,维护中国的宪法。其法律依据分析:
*关于上访。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一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那么,是不是仅仅因为法轮功持有某类观点,批评、申述、控告、检举就可以自动被剥夺?而在任何一个国家,此类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国际人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在《明慧》网站发表和下载文章。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行使此类权利当然有法律界限。请问检察官先生,我的此类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界限?还是捏造谣言了吗?泄露国家机密了?还是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了?没有,全都没有。仅仅是我反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仅仅因为当权者握有权力,我就有罪了。
三、世界法庭正义审判之声
在世界走向全球化、法律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今天,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都要遭到世界人民的反对,都要遭到历史的正义审判。各国起诉的主要进程:
1、“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在美成立
2003年1月20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在美成立。该组织成立声明:鉴于天理和人权神圣不可侵犯;鉴于人皆有信仰、思想和言论自由;鉴于江泽民凌驾于宪法之上,操纵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对法轮功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的国家恐怖主义;鉴于数以千万的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拘留、劳教、判刑,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伤、妻离子散、流离失所;鉴于亿万法轮功修炼者的亲属、朋友、同事和单位受到株连,全中国人民受到谎言诬陷的“洗脑”;鉴于当权者策划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历时四十二个月;鉴于中国现有的法院、公安、律师系统迄今无力、无法和无道德勇气站在职业公正的立场上对这场迫害实行调查并予以制止。该组织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2、调查“天安门自焚事件”的通告。2003年一月二十一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发布了通告,从即日起开始追查,并公布了第一批事件当事人和相关者作为取证名单。
3、全球审判已经开始
2003年3月,在联合国第59届人权大会召开之际,瑞士“穷追未受惩罚者”主席、瑞士律师格朗特先生发表声明:启动了一项针对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法律诉讼程序,他一旦踏上瑞士的土地,就将面临正式的法律诉讼。并提到目前世界多个国家都在准备按照当地法律起诉江泽民。全世界范围,不仅仅在欧洲,还包括亚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将形成天罗地网,把对中国无辜百姓犯下罪行的江泽民送交法庭,面对正义审判。同时,江泽民的犯罪事实的详尽报告(具体到被迫害人),已被联合国记录在案。全球审判已经在进行中,终有一天将会把一个或更多个对迫害法轮功负有责任的人送入监狱。
4、顺利完成递交司法程序
2003年4月14日下午,代表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及610办公室的原告律师泰瑞―马什来到位于芝加哥市中心的美联社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院,递交了江××及610办公室的罪证材料以及起诉的法律程序证据,顺利完成了这一步司法程序。
5、2002年的主要国际动态
2002年7月20日,加拿大六城市通过决议案,谴责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2002年7月24日,美国众议院全票通过第188号决议案,要求江政府停止迫害法轮功。2002年至2003年元月期间,中国九名官员出访期间在欧美等国受到起诉,他们是江泽民、罗干、曾庆红、李岚清、丁关根、刘淇、夏得仁、周永康、赵志飞。
6、江××违犯国际法、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犯罪事实概要
一是滥用国家权力罪。违反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要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权力和发布命令的决定,违反党章关于党内集体领导的原则,独断专行地制造了打压法轮功的民族浩劫。
二是构成侮辱罪。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是超常的科学。李洪志先生是真理的传播者。他通过传法教功使一亿人身心健康、摆脱病痛;教人向善,促进社会精神文明是利国利民的天大幸事。而当权者颠倒黑白,采取编造谎言、栽赃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搞诽谤宣传,欺骗人民。同时进行信息封锁,完全剥夺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大搞人人过关。还利用报纸、书籍、电视台、广播、漫画等形式谩骂、攻击法轮功及法轮功创始人,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逼迫上火车、汽车、船台的旅客践踏李先生的像。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的陷害严重地触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和第33条,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诽谤罪。
三是非法剥夺信仰自由罪。江××违反我国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规定,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用强权和暴力逼迫他们放弃修炼,大搞所谓思想“转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脑,强奸民意。
四是构成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8、245条的规定,构成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同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14条;违反我国宪法第37、39、40条的规定,对广大法轮功修炼者肆意进行非法监视、跟踪、窃听、绑架、搜家、拘捕、罚款、劳教、判刑。
五是剥夺言论自由和上访权利罪。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21、22条的规定,违反我国宪法第35条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上访的权利。
六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2、234、247、248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施用酷刑罪。同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2、4、6、7、12条的规定,违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劳改劳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如长时间拷打、背拷、吊拷、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万伏高压电棍击脸、口腔、乳房、肛门、生殖器;冻饿、冷水浇、暴晒、开水烫、炮烙、烟头烧、针扎指甲、吃大便、野蛮灌食、灌粪便、灌盐水、灌辣椒水、打破坏神经的毒药等四十多种酷刑。公开报道被虐杀的就有六百多人。
七是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构成渎职罪。把镇压法轮功摆在高于一切的首位,不惜耗费数额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镇压法轮功,给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八是构成群体灭绝罪。其镇压的手段是诽谤加屠杀,如“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指令。
四、个人的要求
综上所述,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的,非暴力的。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方面来看,真正违法的是当权者。法轮功是无罪的,他们的一切行为是一首展现社会道德与良知的正气歌。
各位法官先生,我深知任何一个有良心的人处在您的位置上都很艰难。事实上,法院审理法轮功类案件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当权者政策。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裁决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违反宪法,非法,无效,都会判决我无罪。反过来讲,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在中国,即使法官本人反对关于法轮功的现行政策,即使法官深知我无罪,他也无能为力。他的良心可能会使他拒绝审理本案,他可能会对法轮功问题保持沉默,即使这样的消极抵抗,也要付出代价。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司法的相对独立权,而非司法独立;即使是相对独立权,又只限于法院,并未赋予法官独立权。重大、敏感、疑难案件,主审法官要服从审判委员会,下级要请示上级。当庭审理基本上是走形式。
我之所以自我辩护,不是为我自己,因为我的遭遇只是千千万万法轮功修炼者中的普通一例;我也不是为法轮功辩护,因为真理是无须辩护的,人类只能去追随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同时我之所以自我辩护,也是为了你,为了在法庭上所有能听见我声音的人,为了所有能接触到我案子的人。我只是希望你们能抛开自己的身份和政治因素,冷静地、客观地、理智地思考一下法轮功问题,为自己和中国人民负责;同时无条件释放我和所有大法修炼者。
大陆大法弟子
二○○三年五月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